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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无法定依据 行使代位求偿权将被驳回--湖南频道

 交通事故处理顾问 2011-05-19

 

法制网湖南频道9月26日讯 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在赔偿了无责投保车辆的损失后,无法定部门的估价报告,亦无有责方的确认,仅凭保险公司自己单方的估损单和汽车配件发票,向法院起诉要求向有责一方行使代位求偿权,将面临着诉讼请求被驳回的诉讼风险。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09年8月4日13时许,被告邓细国驾驶豫L02801号大货车从郴州大道民政局旁的一施工工地道路驶入郴州大道时,撞上沿郴州大道由北往南正常行驶的由刘学东驾驶的湘L29362号轿车,之后豫L02801号大货车右侧翻倒地,货车车厢石块抛出,砸在自郴州大道由北往南行驶的陈体钢驾驶的湘LD0001号轿车车身,造成朱桂生、李拥辉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细国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邓细国驾驶的车辆于2009年3月20日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公司)购交强险。陈体钢驾驶的湘LD0001号车郴州市政协所有,该车在太平洋财保公司已购交强险及车损险等保险,湘LD0001车经太平洋财保公司定损为5523元,太平洋财保公司共赔偿湘LD0001号车车损5523元。同时,郴州市政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太平洋财保公司,同意太平洋财保公司向责任方追偿或诉讼。太平洋财保公司随后向苏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细国和联合财保公司赔偿5523元的损失。

原告太平洋财保公司认为,被告邓细国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且邓细国所驾驶的车辆也向被告联合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因此,两被告应连带赔付原告已向郴州市政协支付的保险赔偿金5523元。但两被告都认为,他们没有参与核定湘LD0001号车的损失,原告主张赔偿5523元经济损失没有依据,因此,两被告都不承担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太平洋财保公司作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了保险金,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驶被保险人郴州市政协向第三者即被告邓细国、联合财保郴州中心支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但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523元的数额,无法定部门的估价报告,亦无被告方的确认,其损失数额依据仅是原告单方的估损单及其提供的汽车配件发票,原告受损5523元数额的依据不足,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523元的诉请,应予驳回。

一审宣判后,太平洋财保公司不服,向郴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8月18日,郴州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艳 魏丫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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