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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滴滴顺风车只发布信息收取信息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贾律师 2018-08-28

案例:滴滴顺风车只发布信息收取信息费,不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


(2017)湘0321民初1975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蔡俊。
被告李国伟。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第三人谭浩东。

 

原告诉称

原告蔡俊诉称:20166272145分许,第三人谭浩东受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指派搭乘顾客孙强华、侯晔、吴厚,驾驶原告蔡俊的小型轿车沿G107线由北往南行驶至1981KM+900M(宜章县沙坪乡坳背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告李国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原告的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李国伟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111日,原告的湘LTC256号小型轿车损失价格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50970元。本次事故属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承保范畴,其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李国伟、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共同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5097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国伟的答辩意见是依法判决。
被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原告的请求没有法律与事实的依据,答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中李国伟驾驶的车在答辩人处仅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赔付限额2000元。前期答辩人已经赔付李国伟2000元,故答辩人不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答辩意见:第三人谭浩东借用湘LTC256车一直在从事违法营运,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该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将该情况告知我公司,第三人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我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予承担。
第三人谭浩东未予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本院的认证情况,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方的陈述,本院认定下列事实:
20166272150分许,第三人谭浩东驾驶小型轿车,利用李奔腾在滴滴打车软件平台的接单信息,在郴州市必胜客附近载乘客孙强华、侯晔、吴厚諭(顺风车)回宜章,当行驶至1981KM+900M弯道处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告李国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型轿车驾驶人谭浩东、乘车人孙强华、侯晔、吴厚諭及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国伟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浩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国伟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孙强华、侯晔、吴厚諭无责任。20168月,被告李国伟向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维持了该事故的认定。2016111日,原告的小型轿车损失价格经宜章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50970元。

另查明,李奔腾在滴滴打车平台注册车辆的车号是。小型轿车的车主是原告蔡俊,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第三人谭浩东借用了该车辆,该车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该限额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赔付给李国伟、李园、陈李果。小型轿车还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购买机动车损失险108903.8元,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李国伟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该款项2000元于2017918日赔付给李国伟。小桔科技公司系滴滴出行平台的运营商。第三人谭浩东2016412日取得C1驾驶证,事故发生时系在实习期间,其本人没有在滴滴打车软件上注册。


2018329日,原告蔡俊与被告财保郴州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自愿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俊机动车车辆维修费10000元。此款于2018410日付清;2、原告蔡俊不得再以此交通事故为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网络拼车实际上是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一种形式,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产生存其合理性,从公共交通发展的角度来看,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助于缓解交通拥堵、减少城市污染,符合绿色、共享的发展理念,能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也是政府鼓励规范发展的行为。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一定的信息服务费。第三人谭浩东利用李奔腾在滴滴打车软件平台的接单信息,并借用蔡俊的车辆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事故,所以,原告蔡俊要求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原告蔡俊在本案事故中受到的车辆损失50970元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应当以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0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将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赔偿给李国伟不妥,应当赔付给原告蔡俊。对于超过的损失48970元(50970-2000),因宜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浩东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伟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确认被告李国伟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4691元(48970×30%)。
三、2018329日,原告蔡俊与被告财保郴州市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赔偿原告蔡俊财产损失2000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李国伟赔偿原告蔡俊财产损失14691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自愿在机动车损失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蔡俊机动车车辆维修费10000元。此款于2018410日付清;原告蔡俊不得再以此交通事故为由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四、驳回原告蔡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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