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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曹娥江 2011-05-30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浙财社201078



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局

    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现将《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和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厅《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基本原则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功能任务。基层单位按照服务范围、服务人口和服务标准,承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政府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二)合理配置资源。基层单位的机构数量及其规模、人员数量以及房屋建筑、医疗设备等服务设施,应当科学合理配置。其中:机构数量及其规模由当地政府合理规划并审批设置;人员数量由当地政府核定编制;房屋建筑、医疗设备等服务设施按照合理、必需和节约的标准建设和配备。

(三)综合配套改革。在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全面深化基层单位用人机制、考评机制、财务核算等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改革。

    (四)有效激励约束。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财政投入和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补偿机制,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和调动基层单位和人员的服务积极性,努力从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和扩大服务数量、提高服务水平中增加服务收益。

二、补偿机制

基层单位的运行经费,主要通过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并按照不同补偿渠道,分别进行管理。

()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统称医疗保险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是基层单位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经费的重要补偿渠道,基层单位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收取。

医疗保险基金筹资的主要来源是财政投入。各地可以根据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后各项医疗保险基金药品费用负担减轻的情况,在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医保待遇水平和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采取按基层单位门诊量确定定额或按医疗保险基金付费总额确定一定比例等办法,从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对基层单位进行补偿。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确定。

(二)政府财政投入

    政府财政投入包括对基层单位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和建设发展项目支出补助,由当地财政部门按照不同方式管理。

1.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实行“明确范围、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管理方式。

1)“明确范围、核定收支”

    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以及其他支出。其中,基层单位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其经常性收支管理,并由财政部门单独核定,专项拨付。

    医疗收入:以往年基层单位医疗收入的平均数额为基准,合理预计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医疗服务人口数量增减等变化因素后核定。从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中对基层单位补偿的资金,计入医疗收入。

药品收入:根据政府规定的药品采购价格水平和合理预计的用药数量核定。

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按照服务人口数和财政补助标准核定;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根据规定的财政补助标准、收费标准和工作量计算核定。

其他收入:按照往年实际水平合理预计变化因素后核定。

经常性支出中的人员支出,包括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其中:人员工资支出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人员编制核定;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和离退休人员费用支出,按照现行规定核定。

公用支出:可以按照往年当地基层单位每万服务人口月公用支出平均水平、每住院床位日均公用支出水平和月平均住院床位利用天数等因素计算核定,也可以按照经常性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核定。

医疗支出:按照当地基层单位往年剔除人员支出后的平均支出水平合理计算核定,或者采取与医疗收入相挂钩的办法核定。

药品支出:原则上按照核定的当期药品销售收入确定。

公共卫生服务支出:根据收支对应和费用配比原则,按照当地基层单位剔除人员支出及相应的公用支出后的平均综合服务成本合理计算核定。

其他支出:按照往年实际水平核定。

以上所称“往年”,是指基期年份。基期年份可以是报告期的前一年度,也可以是报告期的前几个年度。具体年份由当地财政部门确定。

(2)“差额补助、总量控制”

财政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经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由财政补助,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差额补助基数,可采取一定一年、一定几年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确定。

差额补助基数一经确定,在明确的执行期限内原则上不予调整。实际执行中,如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大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基数的,大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加预算,由其自行消化;如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小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基数的,小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减预算,相应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2.建设发展项目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安排、包干使用、绩效考评”的方式管理。

1)“核定计划、专项安排”

基层单位建设发展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人员培养和培训支出、人才招聘支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支出等。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事先分别编制项目计划,经当地卫生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编报的计划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划计划、政策规定、财政制度、业务及技术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财政部门要逐项核定基层单位各建设发展项目计划及其所需资金,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统筹财力、优化结构、资源共享”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卫生专项,挖掘单位自有资金潜力,分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财政存量和增量资金。

(2)“包干使用、绩效考评”

建设发展项目计划所需财政安排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基层单位包干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项目包干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规定,按期拨付。

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是否安排、如何安排同类项目或其他相关项目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三、财政处理

(一)财政资金安排顺序

财政安排基层单位的各项财政资金,按照优先保障人员经费支出,重点考虑正常运行支出,统筹兼顾建设发展项目支出的先后顺序安排和拨付。

(二)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处理

省级财政承担的基层单位人员经费补助、建设发展有关项目支出补助等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分别计算确定并转移支付到市县财政部门。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各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厅分别下达预算指标。

市县财政部门对属于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项目范围的省转移支付资金,连同市县本级财力安排的资金,一并纳入基层单位差额补助基数管理;对属于公共卫生支出的省转移支付经费,实行专项拨付;对属于建设发展项目范围的省转移支付资金,作为市县财政安排基层单位建设发展项目支出的资金来源之一,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财政资金的支付方式

    市县财政部门核定的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基数所需资金,可以汇总后通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转拨基层单位,以便与有关考核工作相结合;也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基层单位。具体拨付方式,由财政部门商卫生部门确定。

    采取卫生部门转拨资金方式的,其财政差额补助基数的核定工作必须建立在财政部门对基层单位逐户核定的基础之上。

(四)财政资金的预拨与清算

为满足基层单位药品采购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行支出的合理需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全年补助基数,对补助资金按月(季)预拨,年终清算。

    四、财务处理

(一)药品购销价格处理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基层单位采购药品一律按照实际采购进价入账核算,销售药品时按照实际采购进价结转销售成本,销售成本应与销售收入一致。

(二)修购基金处理

基层单位的固定资产,主要由政府财政拨款形成。为便于加强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基层单位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并按照本办法建设发展项目支出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基层单位基本建设支出和设备购置支出。

(三)职工福利基金处理

    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后,基层单位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职工福利费计入职工福利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除按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支出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绩效工资政策安排支出。

    五、监督管理

(一)委托审计

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面审计核实。委托费用由财政部门专项支付。

    (二)内部管理

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药品采购资金、运转费用、修购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付费以及建设发展等各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收费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控制各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实行卫生单位会计集中核算的办法,进一步完善基层单位财务管理。

    (三)财政监督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主题词:医疗  财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财政部、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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