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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贤任能,不应多划条条框框

 竺言小聚 2011-06-08
选贤任能,不应多划条条框框
 http://www.gmw.cn 2011-05-31 11:01:03 来源:《民主与法制》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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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今年规定招录公务员必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将应届本科生排除在了公务员考试的范围之外。这种做法,并非北京所独有,之前在上海、广东等地已经有类似规定,并有在全国推广之势。这个规定的由来,可能是中组部、人事部早就明确过,要提高省以上党政机关录用有基层工作经历人员的比例。

  中组部、人事部的要求是没有错的。一个公务员,当然最好是从基层干起,了解社会底层,知道民生疾苦,并不断积累工作经验,创造工作业绩,取得组织、群众和同事的信任,经过各种实践锻炼和困难考验,一步步向更高层级的党政机关发展。但各地为了回应中组部、人事部的这一要求,简单地划出一个两年的时间界线,将应届毕业生排除在公务员考试之外,却不能算是科学合理。

  我国这些年来选拔任用干部,有过于看重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的倾向,把这些作为“硬性条件”,选拔任用干部时,只有先满足了这些“硬性条件”,把符合这些“硬件”的人先归了堆,然后再从这堆人中“矬子里面拔将军”,考查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各方面表现,这种做法是否科学合理呢?那些已经被排除出去的人里面,是否有更胜任这个工作岗位的人选呢?显然可能有。

  一位在基层工作八年后才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听到应届毕业生不能直接考公务员的规定,非常拥护,因为他这些年来有不少委屈。当上公务员后,未当公务员之前的资历、职务、职称、工资都一笔勾销了,而在后来的职务提拔、职称评定方面,同应届毕业就进入机关的同事比,首先在年龄上就失去了优势,虽然工作能力比毕业就进机关的同事强,但被提拔的机会反而少,竞争起来也处于劣势。

  他的这些苦衷,相信不少在基层工作过然后才进机关的公务员都会有。但造成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是因为之前没有“应届生在基层工作两年后才能报考公务员”的规定,还是因为公务员选拔任用制度过分看重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的外在条件本身就不合理呢?显然是后者。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逐步放宽干部使用中的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的限制,逐步侧重从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个人表现等方面去选拔任用干部,而不是在已经设了那么多条条造成了不合理之后,再新设置一个“框框”企图去平衡这种不合理。“负负得正”是数学,不是人事科学。

  应届毕业生没有基层工作经验,这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他们来自社会底层,有过基层生活,但显然没有在基层“工作”过。但同样的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两年后,每个人的成长进步又是千差万别的。可能有的只是在基层混一混,熬过了两年时光,然后凭借关系就进了机关;有的在基层踏实肯干,又有聪明才智,只需要一年实践就完全具备了到机关某个岗位工作的能力水平;也许有的需要在基层工作三五年后才成熟,才适合到机关某个岗位工作情况多种多样,现在划出的“两年”界限,到底有什么科学依据?只要在基层呆上两年,就有基层工作经验了吗?这个逻辑是不是大有问题吗?

  这样的政府规定,没有科学依据,也与《公务员法》的法律规定相冲突。

  相关法律条文,将公务员招录的原则、积极条件、消极条件都进行了规定,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积极条件还是消极条件,都必须是法定条件。即使是地方法规,也必须由地方人大等立法部门来规定,而不能由政府部门关起门来制定。政府部门的任何人事规定,都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没有法律依据而另起炉灶、另搞一套。《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应当是针对某个具体工作岗位的资格条件,而不是对全部公务员岗位的资格条件。根据《公务员法》,政府部门并没有对公务员招录设置年龄、学历、工作履历等门槛的权力,这一做法本身是与“建设法治政府”的大目标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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