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浅议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及对策

 孙新琦律师 2011-06-11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是公路管理部门向损坏、占用公路路产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用于公路路产修复和管理的专项费用。从长远来看,费改税后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将是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如何足额收取公路路产赔补偿费将直接影响到路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从总体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直接损坏,主要是挖掘、破坏公路赔偿费;二是间接损坏,无法直观判断的损失和占用公路补偿费。
    根据笔者通过对公路路政管理一线的调查了解,目前在路产赔补偿费收取方面遇到的难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赔补偿费收取的性质方面争议很大,表现在路产赔偿属于行政赔偿还是民事赔偿。以公路的所有者或合同约定的公路管理者的名义提起赔偿,路政机构的调查取证则是民事诉讼的证据,既不能施行证据保存也不能单方面提出赔偿标准。其赔补偿标准则应由市场或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显然是不可能的。假如不对损坏路产相对人实施证据保存,损坏相对人拒绝履行赔偿的话,按照民事纠纷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由于受到损坏相对人流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的影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很难执行到位。
    如果路政机构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理的话,只能依照《公路法》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相关条款,责令赔偿。这是个行政命令,对不履行该行政命令义务的,路政机构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但是《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上述条款又明显表明这是民事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2.路产损坏频率较高但是主动报告、以及处理到位的极少。由于受到人员和装备配备的限制,目前基层路政管理巡查频率平均每天达不到一次,这直接影响到路政案件的查处率和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实收率。《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受利益驱使,损害路产当事人对损坏路产现象的漠视,以及部分群众缺少对公路保护的认识,造成公路损坏得不到及时赔偿现象普遍存在。据笔者统计,县域干线公路平均每年发生事故在300起以上,绝大部分事故车辆都会对公路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如油污染、路面损坏、损坏路肩、损坏绿化等。但是路政管理机构真正能够立案查处,足额收取路产赔补偿费的只能占到10%。
    3.公路补偿(占用)费流失严重。随着各地招商引资力度不断加大,占用公路用地现象日益严重,但是实际收取的补偿费却只有百分之一、二,条块利益冲突突出。主要表现在公路建设资金不是由地方财政支付,公路的建设养护资金必须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自筹(贷款),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在行业管理与服务地方经济的切入点上很难把握。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地方经济中,建设和养护公路的经费无须地方财政负担,缺少量化标准,这就形成了单一的付出型机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公路法》在服务地方经济地位中显得苍白无力。路政执法与招商引资撞车问题,是目前公路路政管理的难点问题,同样也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的难点问题;随着招商引资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招商企业沿路发展的趋势也在不断上升,非法搭接道口、非法占用公路、非公路标志管理难度是不言而喻。
    就笔者所在的泗洪县来说,近年来非法占用公路现象平均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在递增,但赔补偿费却呈负增长趋势。首先,新增占用公路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政府部门或者是招商企业;其次是原有的企业,如酒厂、加油站等单位以招商引资单位的名义写出申请,要求政府减免相关费用。出现这些问题既不能任由发展、熟视无睹,也不能强制拆除、一律取缔。要管理也要服务,要经济也得要效益,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要做到坚持规范管理,推行优质服务。
    以上是笔者在路政管理工作中,对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取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进行的阐述。
    公路是国有资产,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长时间得不到足额收取,造成的是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谈以下几点看法:
    一是对《公路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明确损坏公路为行政赔偿。如果对路产赔补偿费收取的性质不加以明确的话,会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瑕疵:(1)当事人对收取的赔补偿费有异议提起诉讼,按民事赔偿,依据现行的路产赔补偿标准显失公平,收取赔补偿费的行政机关则会败诉;如果按行政赔偿提请诉讼,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引用法律依据错误,则还会败诉。(2)民事赔偿缺少强制力,与损坏相对人的矛盾不容易调解;同时赔偿义务人与路产所有人的地位难以平等,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赔偿。
    二是在车辆事故处理环节增设路产损失认定。对车辆发生事故的路段必须进行强制性鉴定,无路产所有人鉴定结论不得结案。同时在一定距离内设置免费报案电话,对举报有功人员实行奖励当天兑现制,提高全民保护公路意识。
    三是着力解决条块利益带来的矛盾,加大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保护公路方面的考核力度。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让公路管理机构参与公路沿线建设规划,对各类占用公路行为提前介入,提前处理。对确需占用公路的应足额收取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否则禁止占用;同时让政府参与制定路产赔补偿费管理使用方案,有效解决条块利益带来的矛盾。
    四是规范交通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拒绝办理许可手续的违法设施进行坚决取缔;对已取得的许可项目要按年审核,逐年足额缴纳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