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彭生民法准格言 第一部分: 1. 简单形成权的魅力是一方说得算。 形成诉权:是以诉讼的方式才能行使的诉权。此处的诉包括法院起诉和仲裁两种。 有的形成诉权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之一(例如离婚权),有的则二者皆可(例如合同撤销权)。 简单形成权:口头通知送达对方立刻生效(让对方听到),例如赠与、撤销。 2.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二者是一对欢喜冤家。 3. 可以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例如:拒绝遗赠,接受试用合同。 4. 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对财产权的侵犯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债权的一物二卖,但悖于善良风俗的除外。 5. 鱼和熊掌是选择之债——对应的是简单之债 6. 鱼或熊掌是选择权:当事人一方有选择权[合同法:116] 例如:定金罚则与违约金。 违约人原则上是债务人;债权人只有在受领迟延上违约 7. 法律规定+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出现后形成法律关系 例如:A出生。法律规定:有继承份额(继承权),有母子关系(身份权) A出生时死体:没有分额 可见,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事实。 8. 发生、变更、消灭形成法律关系 第二部分:关于法律行为 1. 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意思表示行为 2.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无因管理。 3.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法律事实不以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4. 法律行为都是合法行为;法律事实区分为合法事实和违法事实。 5. 法律行为产生意定之债;法律事实产生法定之债(例如侵犯绝对权) 6. 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都能引起物权变动。例如平地起高楼是原始取得,法律事实引起物权的原始取得获得所有权。 事实行为又如:杀牛、发明、完成作品、吃饭…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例如,扔掉沙发-抛弃所有权;捡到沙发就是先占取得物权。 7. 法律行为要求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不要求有行为能力。 例如上例的沙发可以被精神病患者捡去,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获得物权。行为能力制度的创设是为了保护主体的利益. 8. 以法律行为取得是继受取得(也叫传来取得) ,以事实行为取得是原始取得。 9. 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事实行为无法附条件。 附条件可以是单方行为(如遗嘱);也可以是共同行为(如共同开发)。 10. 法律行为可以撤销,事实行为不能撤销(吃了饭不能吐出来) 例如:撤销是对意思表示的撤销,事实行为不存在撤销问题,比如杀了一匹马无法撤销 11. 法律行为三分法,事实行为亦可三分法。 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双方(双方为对立统一的意思表示)、共同行为(签订发起人协议,选取董事长,业主大会表决房屋拆建,其特点是实行多数决原则,个别情况下还可以是一致决) 法律事实:单独侵权、双方都有过错、共同侵权(一帮人哄抢玉米) 12. 抛弃是法律行为(处分行为,直接、立刻引起物权变动),先占是事实行为。 13. 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无偿委托是法律行为。 无因管理被追认的按照无偿委托处理,而这最为接近。 14. 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 赠与需要要约和承诺两个意思表示才可以成立,包括死因赠与都是双方法律行为。比如张三送给李四一匹马,约好张三死了才把马赠给李四。赠与合同既可以是赠与人要约,也可以是受赠与人要约;遗赠是通过遗嘱表现的法律行为,写遗嘱人死后被遗嘱人获得的是既得权。 一个案例。张三3月1日说要送给李四一架钢琴,让李四先去买,回头再给李四买琴的1万元钱。事后张三让李四还钢琴钱。里边有两个法律关系,一是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因为已经履行完毕),二是无偿借款合同。 15. 行为引起物权变动,事件也引起物权变动。 两笼苍蝇的故事:事件引起。30条的“等”字还包括添附(加工、混合和附和,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事件:比如甲乙的煤气管混合)。 16. 条件可能发生,期限必然届至(条件有或然性,期限有必然性)。 17. 只能代理法律行为,不能代理事实行为。比如不能代理杀人,代理吃饭。 18. 委托是双方法律行为,委托授权是单方法律行为。 19. 行使形成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部分: 1. 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权利能力纵横平等,行为能力纵横不同。 3. 民事权利可以抛弃,权力能力不能抛弃(比如,人不能卖身为奴,这样做了也无效)。 义务不能抛弃,权力可以抛弃。例如爱犬走失,主人可以抛弃无偿请求返还权,而答应给1万元钱找回丢失的狗。 4. 申请宣告死亡有顺序,申请宣告失踪没有顺序。 5. 宣告失踪离婚必然胜诉。 6. 宣告死亡婚姻关系必然消灭。被宣告人在死亡宣告期间赚的钱跟配偶没有关系(因为不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双方的收获;恢复叫自行恢复,不叫自始恢复)。 7. 人鬼情未了,再嫁水不收。 只要再嫁一次婚姻关系就不能恢复了,必须守着婚姻关系才能自行恢复。 8. 以所有权出资形成共有,以使用权出资不形成共有。 对于合伙而言。例如:张三以一匹马的所有权出资,李四以一头驴的使用权出资参加成立个人合伙。二者这对马和驴都是共同共有。合伙期间,马还归张三,驴还归李四。民通规定,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属于共有。 再如,张三以财产出资,李四以技术出资,王二以临街房使用权出资,房子散伙时候不能分割。 第四部分: 1. 法人是独立责任,非法人组织不是独立责任。例如分支机构欠钱还不起,由法人还。法人最重要的特征是独立责任。 2. 滥用与混同揭开公司的面纱。滥用是公司法20.3的规定,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责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混同:公司法64.3:一人公司股东的财产和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3. 分立与转投资责任大相径庭。 (1)分立:甲是国有企业, 出资100万设立独资公司乙,该独资公司从银行借了1000万,后来,甲公司分立为乙、丙两个公司。甲既是乙、又是丙的股东,此为分立。分立后的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乙公司欠银行的1000万甲公司不承担,乙公司和丙公司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转投资:甲是国有企业, 出资100万设立独资公司乙,乙公司又出资30万设立了丙公司。此时甲是乙的股东,乙是丙的股东,丙是甲的孙公司。乙欠银行的100万甲、丙都不承担,叫转投资。 4. 始于设立登记,终于注销登记。丧失主体资格不在于吊销,而在于注销登记。 5. 法人机关不具备法人资格。例如董事会。公司有独立人格,公司机关没有 6. 代表机关有一个自然人充任。总经理是自然人 7. 分支机构不属于法人机关。 第五部分: 1.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期间。期限包括两大类:期日(时间点)、期间( 时间段) 。 2.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3. 诉讼时效主要限制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限制形成权。 4. 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权力本身。 5. 期日是时间点,期间是时间段 6. 出生是时间点,活到18岁是时间段 7. 时间点是个分水岭。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个时间点、是个分水岭、是变动点。 例如: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是个分水岭,该日之后,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再如:张三借李四10万元,王二担保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这种担保无效,只能按2年计算,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保证期间重合。 再如:按照物权法规定,如果王二提供抵押担保,在 再如:乙打伤甲,约定 8. 缺多少补多少。(诉讼时效的中止)最后六个月中,缺几天补几天,而不是缺多少都补6个月。 9. 黑签(针对时效)和白签(针对期间)。 10. 民法倒计时。 张三 再如,17岁的孩子3.1签订买电脑的合同,监护人4.1追认,合同从3.1生效; 再如,甲注册A商标 再如,以公司 还如, 12. 掐头去尾。开头的一天不计入在内,因为不足一天;最后一天赶上节假日要顺延(周日去敲法院大门容易被乱棍打出) 。 13. 时间起算分为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主观标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其他的一切都是客观标准。需归纳整理。 第六部分: 1. 物权效力优于债权,债权也可优于物权。 2. 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绝对权;债权是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此处我把隋老师的三点归纳为一点) 5、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标的)。 6、双产一权作客体(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 7、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 8、公示(不动产以登记,动产以占有)、公信原则(登记在你名下,我就相信推定是你的,我可以买)。 9、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中不能有两个所有权,2人共同享有叫一个所有权的共有)。 10. 效力分离原则。物权的效力和合同的效力是区分的:物权法15、212条;专利法10.3(专利权转让登记时生效,登记前已经生效)。 11、登记之所在,物权之所在。 12. 动产以占有方式公示(谁占有推定是谁的,通说。物权法说交付是占有的公示)。 13、不动产物权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没有结婚的人是动产,谁占有属于谁;结了婚人的是不动产,登记在谁名下属于谁)。 14、脱离公示的物权不具有对世效力(不动产没有登记、动产没有占有)[物28]。 第七部分: 1、产权之登记高于红皮书(登记簿高于产权证)。 2、征收是征收所有权,征用是征用使用权。 3、变更登记制、异议登记制、预告登记制。 4、特殊动产,特殊规则。[物24] 5、观念交付不实际过手。不动产和动产的实际交付都是过手的。 6、简易交付由买受人继续占有,指示交付由第三人继续占有,占有改变由出卖人继续占有。 7、物权保护方法有三之:原物返还之、妨碍排除之、危险防止之。前者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立法有争议,考试按无时效限制掌握。后两者绝对不受时效限制。 8、善意取得是终局取得。原无所有权人对善意取得人没有物权和债权请求权 9、国家是个筐,6个月往里装。(招领公告6个月没人认领归国家) 10、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 11、处分行为、重大修缮行为、保存行为:[共有物,物97条,非常重要] 第八部分: 1、 货币所有与占有同一。 2、 法定孳息的物质形式一般是货币。 3、 未分离的孳息不是孳息。 4、 原物和孳息是2个所有权。 5、 用益物权优于所有权。 6、 所有权保留,天然孳息随同保留。 7、 原物与孳息交相辉映。 8、 取得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取得货币法定孳息不是原始取得,问孳息是原始取得要回答是)。 9、 起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楼梯不是,它是不动产之一部) 第九部分: 1. 用益物权(4种)是他物权。(将来特别法可能规定动产为用益物权的客体,在此之前按物权法定规则处理)出租给别人的牛生小牛,孳息归出租人,因为牛是动产,承租人与出租人是债权关系。所以不能采用益物权优于债权。 2. 用益物权原则上是不动产物权。 3. 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前提,以使用收益为内容。 4. 内部人有优先承包权。(本集体于其他组织竞争时本集体人有优先承包权)归纳一下优先权。 5. 地域上中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地下设立)。 6. 地益权要约定,相邻权不用约定。 7. 地役权是成立对抗主义。 8.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9. 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十部分: 1.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2. 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指有约束力,没有对抗力) 。 3. 抵押权人必为债权人;质权人必为债权人;留置权人必为债权人。 4. 抵押不破租赁,租赁不破抵押。[15条,后边的不能击破前边的,前边的效力优于前面的] 5. 从随主有例外[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在抵押担保期间浮动时部分转让,抵押权不追随转让出去的债权] 6. 浮动抵押是抵押物浮动 7. 残羹剩饭规则(顺位规则,第一顺序的优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 8. 首先按顺位清偿、其次按公示清偿、最后按比例清偿。 9. 动产之留置,牵连之关系[231条,重要!] 10. 法定留置权,法定之合同[重要!] 指有法定合同才有法定留置权,合同法规定的留置是物权法规范,要依物权法定主义。比如合同法规定承揽人、行纪人、承运人、保管人、仓储保管人5大留置权可以留置,那么其他10种合同都不能留置;绝对不能突破,否则就违反第五条了。 比如客运合同没说可以留置,就不是法定,你就把我的行李给我留置了?我委托你代理我取100万,你说我还欠你10万就中间给我留置了?只有一个例外,就是抵押中,法律没有禁止的抵押物可以抵押,还是个不懂的代表提出来的。我要纠正你们一个错误倾向:别以为突破了。 11. 留置优于经过登记的抵押,经过登记的抵押优于质押。 12. 动产质以占有为条件。 13. 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担保权人没有优先购买权。 14. 占有需以物为客体。 15. 善意占有是无权占有。 16. 直接占有对标的物直接控制,间接占有对标的物有返还权(比如我存在仓库的铝锭,仓库保管人直接占有,我间接占有)。 17. 简单多数决、绝对多数决、一致决(业主区分所有权、共有的一种情况,比如把共有的东西卖了,对共同共有的东西而言是一致决,按份共有的东西卖了是多数决;过半数包括本数) 18. 担保物权可以善意取得。 第十一部分: 1. 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说内容。 2. 财务之债可以强制实际履行,劳务之债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 不当得利是损人利己,反射利益不损害他人(昌平的小香港、利用灯塔) 4. 不应当得到的得到了,应该付出的没有付出(不当得利的两种情况) 5. 幻想管理缺少客观要件,误信管理缺少主观要件 6. 紧急管理轻过失免责(考过多次) 7. 打小报告可以免责(对于一般保证人,当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债务,一般保证人给主债务人打小报告,而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怠于部分免责,这是先诉抗辩权的预先行使) 8. 保证期间是一次性尿布(只能用一次)。比如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应该向债务人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不行使保证人就实现胜利大逃亡。一旦起诉了,保证期间就完成了历史使命,象火箭的一级推进器一样被扔进垃圾堆了。接着算对一般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从对主债务人胜诉开始算。两个期间中间会有一段历史的空白;对于连带保证,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必须对保证人实施或起诉、或通知的行为(不能对债务人,否则就是普通诉讼),用过后也作废,开始计算对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这中间没有空白。注意:前边是保证期间后边是诉讼时效。 9. 立约定金担保尚未签订的合同,成约定金控制已经签订的合同。 10. 意外事件免除定金责任,但不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二部分: 1. 容纳规则: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没有被要约否定,自动进入要约之中(商品房买卖5,);要约被承诺,要约邀请的内容自动进入合同。 2. 镜像规则:承诺应该是对要约的完全同意(like a mirror)。 有一个例外,[合同30]承诺对要约有非实质性变更的,要约人如果不及时表示反对就按承诺的内容,就要按承诺的内容订立合同。 3. 进入规则:[合同39]对于格式免责条款,应, 该向相对人提示,否则该条款不进入合同法律关系 3. 进入规则:[合同39]对于格式免责条款,应该向相对人提示,否则该条款不进入合同法律关系 4. 不能杀回马枪规则:代位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胜诉后,如果没有得到清偿不得找原债务人继续履行[合.解I20,没考过] 5. 有眼无珠规则:比如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把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在第三人处没有得到清偿,不得回头找原债务人清偿 6. 傲然独存规则: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不因合同的无效、被撤销而无效,傲然独存。 7. 文意解释规则[合同125,考过] 8. 目的解释规则[合同125] 9. 交易习惯解释规则[合同125] 10. 整体解释规则[合同125考过] 11. 真意解释原则[合同125 12. 诚信解释规则[合同125] 13. 参照适用规则[合同124,考过]无名合同可以参照有名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已有的规定 14. 解除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5. 抵销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16. 抗辩权是债务的从权利 17. 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义务人;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义务人 18. 只能选择适用不能合并使用(定金和违约金,116) 19. 上九天擒龙(事实不能,没有龙),入丛林杀虎(法律不能,违法) 20. 抵销是以自己的债权抵销自己的债务(要站在主动债权人的角度理解) 21. 两个法律关系才能抵销。(是指两个债权债务关系) 22. 撤回是阻止要约生效,撤销是消灭要约的效力。 23. 以意思通知方式承诺到达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到达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4. 以行为承诺,做出行为之时,为合同成立之时,做出行为之地为合同成立之地。 25. 溯及既往的解除,面向将来的解除 26.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行为,违约责任产生于违约行为。 27. 缔约责任产生于缔约之际,违约责任产生于履行之际。 28. 缔约责任违反法定义务,违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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