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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

 愿天遂人愿 2011-07-13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2011-03-24 15:40:18)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

问   题:关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意思是不是赠送的部分可不用确认为收入,如果不确认为收入的话,那是不是就不用视同销售缴纳17%增值税?

 

回   复:

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首先,“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非常明确,应“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销售的商品要确认收入,赠与的商品也要确认收入,只不过这种确认不会造成收入总额的增加,相当于是一种折扣销售。

原来对于企业“买一赠一”销售模式,在征管实务中,往往援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即认为是“视同销售”,确认其收入,这样销售商品和赠与商品的收入总额在税务上就高于企业实际的收入额。

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了“买一赠一”销售模式中的“赠与”行为,也是销售行为,所取得的收入是“销售商品”与“赠与商品”总和。

二、增值税处理

观点一:增值税属于流转税,不属于所得税范畴,所得税上对“买一赠一”中赠与行为的认定,不会影响流转税——增值税中对该行为的影响,因此,“赠与商品”仍需视同销售,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适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作为特别事项,不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和税法的立法精神。

三、买一赠一的账务处理

【例】某大型A商场开展“买一赠一”活动,买名牌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衣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衣1000件,同类商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企业在销售时将西装和衬衣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西装全额开据发票,衬衣作为销售折扣),账务处理:

  借:库存现金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179.49

  月末结转成本35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

   贷:库存商品——某西装  250000

     库存商品——某衬衣  100000

  某B 商场也采用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方法,但他们在销售时只开具了西装的发票,而赠送的衬衣没有开具发票,企业在账务处理时也作了以上同样的分录。

从以上财务处理可以发现,A商场在发票上反映了同时销售的商品有某西装和某衬衣,因此,对售价低于同类商品单位售价的行为可以解释为低价处理,企业的处理方法是正确的;而B商场在发票上仅反映了西装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赠送的衬衣也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企业应作如下纳税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29059.8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059.83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应调增当月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可见,同样是“买一赠一”,由于企业的处理方法不同,对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是有很大影响的。

四、“买一赠一”税收筹划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商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来处理:

办法一: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

降低销售价格,实行捆绑式销售,即将西服和衬衣价格分别下调,使其销售价格的合计数等于实际销售价格,并将西服和衬衣联袂销售。这样,也能达到促销和节税的目的。

办法二:将赠送货物为销售折让来对待。

促销的主要商品按正常销售来对待,同时把赠送货物按其价值以销售折扣的形式返还给客户。即在发票(因直接对消费者销售货物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上填写西服一套价格600元,同时填写领带一条,价格200元,同时以折扣的形式将200元在发票反映,直接返还给客户,发票上净额为600元,客户实际付款为600元,这样便达到促销的目的。折扣额200元能够冲减商场的销售收入,即此项活动的不含税销售收入为600/1.17元,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600/1.17*17%元,从而减少了增值税销项税。同时也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买一赠一”促销方式是目前商业企业采用得比较多的促销形式,但是“买一赠一”促销方式影响到企业的计税销售额,如果操作不当,就有可能形成偷税之嫌。通过以上操作处理,不仅达到了促销的目的,而且还规避了税收负担人为地上升。

这样操作之所以在法律上能够通过,是因为商场在商品的销售定价上有自主权,给客户(无关联关系)的折扣也有自主权。就该项促销活动来看,其销售净价也不会出现明显偏低的现象,因为第一、商场在促销时一般都采取适当提高相应商品对外销售价格的策略,并且,商品的价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必要的调整是正常的,也是必须的;第二、具体操作方法符合有关法律要求。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这个规定,如果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进行了反映,就可以认可企业对销售额的扣减。

 

 

四川中税志诚          陈中平        2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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