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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刘刘4615 2017-04-06
解税宝 2017-04-05 10:47

2008年以前的处理方法

背景资料

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2008年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很大。

观点一: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

观点二:赠品无需视同捐赠处理

理由是:赠品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商品销售价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赠品的售价,没有将赠品的售价从销售价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

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法,即将“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中作为视同销售处理的,则产生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

2008年以后的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八)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呼声:这里强调的是“无偿赠送”,而不是有偿给予。在实际的操作中,主要区分是否是有偿赠送,如果是免费赠送则应该视同销售处理;对于借着“买一赠一”的销售策略将赠送的商品的价款包含在总价款中,但对赠品对购买者宣扬为免费赠送的业务是不符合无偿赠送条件的,不能视为销售处理。

但是,大多数企业的会计账务都是按照视同销售处理的。

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可见买一赠一业务要分别按照正常销售处理,售价按照公允价值确定缴纳增值税,而不是按照视同销售收入的确定顺序来确定。

案例1——买一赠一涉及的所得税计算

关于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QUESTION: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作为视同销售。那么“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规定会不会产生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呢?

关于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案例1中企业的会计帐务处理:

(1)正常销售的A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11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700

(2)赠送的B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38.5

贷:库存商品    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50*17%)

根据企业以上的会计处理计算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

(1000-700-38.5+8.5)*25%=270*25%=67.5(元)


可见,“买一赠一”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后,企业所得税的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趋于一致,不会产生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对赠品(B商品)的另一种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    30

贷:库存商品    30

目前 “买一赠一”是否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还存在较大争议,建议总局出台正式文件进一步明确。

关于买一赠一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及会计处理

因此,在目前总局尚未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各地执行尺度又不尽一致的情况下,企业如何能在买赠活动中进行比较稳妥的账务处理或者完善发票开具行为,使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涉税风险,则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笔者给出了两点建议:

建议一:将主货物的价值比照从货物的价值予以折扣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采取“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实质上是在商品主货物价格上给与的折扣让利,那么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企业可以在销售时将主货物、从货物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然后注明将主货物的价格予以折扣,折扣的幅度即为从货物的价值,即折扣后的货物价值合计仍与主货物的原价一致,这样在一张发票上体现出了主、从货物的价值,而且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时也避免了从货物按照无偿赠送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2.将主货物、从货物视为新的商品出售

企业可以将主货物、从货物打包作为一个新商品,可以将主货物的价格降低,使从货物的价格包含进来,也就是说将主货物的价格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如原来高压锅售价100元/每台,台历10元/每本,现在将“高压锅+台历”作为新的商品,定价为:高压锅90元/每台,台历10元/每本,总价格仍为100元。那么现在结转成本的时候,也相应将台历的成本结转即可:

借:主营业务成本 76 

贷:库存商品——高压锅 70

库存商品——台历 6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不能随意将主货物定价,而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如果税务机关认为企业的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无正常理由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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