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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昵称7274969 2011-07-14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川地税发〔200837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行政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税收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58

打印:凌云     校对: 政策法规处      (共印35份)


四川省地方税务系统税收行政

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5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144号)、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54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以各级地税机关《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为主要标准。

第三条  省、市(州)、县(区)地方税务局负责本部门税收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考核评议工作,负责本系统下一级地税机关的重点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的行政首长对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负全面责任。县及县以上地税机关应成立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他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推行执法责任制纳入本部门工作目标考核。

第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税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信息化自动考核。

第八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所涉及的执法岗位由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范围包括税收执法行为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管理业务,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发票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政策性退税审批、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案件审理、税务执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及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其它工作情况等。

第十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见本考核评议办法附件。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调整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根据本单位、本岗位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考核内容、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结合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1、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

2、现场查看或者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3、对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4、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5、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表,设立公众意见箱,设置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三)省、市(州)、县(区)地税机关为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由各级地税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地税执法岗位通过日常管理进行。日常考核应当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要求进行。各级地税机关及内设机构负责人应按期将日常考核结果报送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日期由省、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重点考核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不定期进行。重点考核省级税务机关每年至少一次,市、州地税机关每年一至二次。

税收执法人员应对其实施的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内部考核是各级税务机关对所属各单位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考核。

外部评议是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外部评议可采用发放评议表、设置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及电子邮箱、聘请执法监督员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对考核评议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应经被考核人确认。

第十六条  对日常考核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应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对重点考核、外部评议等发现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上级地税机关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及时通报考核评议结果。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年度评比和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意见。评议考核内容及标准,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起试行。

: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指标

 

一、逾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申报清册》与《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检查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二、税款催缴

(一)考核内容

是否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二)考核路径

将《逾期未纳税清册》与《税务事项通知书》、《税务处罚决定书》等进行比对,检查对逾期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是否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三)涉及岗位

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三、延期申报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

2.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

(二)考核路径

1.将《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内容是否真实、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是否按规定核定预缴税额或核定预缴税额明显偏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四、延期缴纳税款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二)考核路径

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进行核对,检查是否真实;查阅《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检查上报时间是否及时、审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五、税款征收

(一)考核内容

1.是否违规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 

2.是否混淆税款入库级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填开的各类完税凭证,与相应的各类纳税申报资料、核定资料等应征凭证进行比对,检查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税款、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的现象;

2.查阅填开的各类入库凭证,与《税种核定表》比对,检查是否存在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现象。

(三)涉及岗位

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认定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六、欠税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公告;

2.是否对欠税进行了准确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欠税清册》与公告记录进行核对,检查是否依法进行公告。

2.将《欠税清册》与纳税申报表、税源管理欠税台帐、会统欠税台帐等进行核对,检查数据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准确核算。

(三)涉及岗位

申报征收岗、税源管理岗、欠税综合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七、税务登记

(一)考核内容

1.是否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进行违法违章处理;

2.是否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是否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4.是否按规定对非正常户进行公告。

(二)考核路径

1.将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与已填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核对,检查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是否做出违法违章处理。

2.查阅《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检查有关岗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税款清缴、发票及证件缴销等手续。

3.根据《非正常户认定书》实地检查,检查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4.查阅《非正常户认定书》,检查是否有对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书面记录,是否有应认定而未认定的非正常户。

(三)涉及岗位

税务登记管理岗、税源管理岗、申报征收岗、发票配售岗、税收政策管理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八、发票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发售发票;

2.是否按规定停供发票;

3.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

4.是否按规定代开发票;

5.是否按规定受理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二)考核路径

1.将《普通发票领购簿申请审批表》与《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进行核对,检查是否按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发售发票;将收取发票工本费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存根联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对,检查有无多收或少收工本费。

2.将《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收缴、停止发售

发票决定书》与《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分户明细帐》进行核对,检查停供发票期间是否有发售发票行为。

3.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务登记变更表》与

《发票领购簿》《普通发票缴销情况分户明细帐》进行核对,检查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及变更时是否按规定缴销发票。4.查阅《代开发票分户明细账》、《代开发票申请表》等资料,将已开具发票所附资料的内容与相应的税收完税证进行核对,检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开具范围、是否按规定征收税款。

5.查阅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资料。

(三)涉及岗位

购票审核岗、代开发票管理岗、发票配售岗、发票综合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九、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2、是否按规定正确核算减免税收,减免税核算的凭证资料是否齐全完善征前减免税额是否纳入减免税核算。

(二)考核路径

1、将《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检查是否真实;查阅《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检查审批是否合法。

2、减免税应进行总帐和明细分类核算。查看减免税批准文件、载有减免税额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减免退库的税收收入退还书或载有减免退税的提退清单;查看总帐科目“减免税金”及对应的明细科目是否准确完整;与征收部门的纳税申报资料相比对;查看会计科目、会计帐薄核算的减免税额是否与会统报表反映的数据一致。

(三) 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税前扣除申请。

(二)考核路径

将“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或“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检查是否真实;查阅“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所得税税前列支申请审批表”等,检查是否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待批事项核查岗、税收政策管理岗、税源管理岗、领导岗。

十一、政策性退税审批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受理、审批和办理政策性退税。

(二)考核路径

将《退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将纳税人报送的附报资料与调查报告相核对,必要时实地核查,检查是否真实;查阅《退税申请审批表》,检查审批是否合法;查阅《收入退还书》,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退税。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源管理岗、税收政策管理岗、申报征收岗、税收会计统计管理岗、领导岗。

十二、稽查选案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查办、上报举报案件;

2.是否按规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举报表》、《转办单》或举报案件登记管理台帐,与举报信息进行核对,检查接收举报的涉税案件是否有上报、反馈查处结果记录。

2.查阅《税务文书传递卡》、《税务文书资料附送清单》,将已审批、拟定的日常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计划、《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与其他相关岗位、部门转来的举报、纳税评估、协查、日常、专项检查、上级交办、转办等案源线索、《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进行核对,检查传来的偷、逃、抗、骗税等违法嫌疑的案件线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务记录。

(三)涉及岗位

稽查选案岗、领导岗。

十三、稽查实施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对稽查案件进行立案;

2.是否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

3.是否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

4.是否按规定回复协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稽查立案案件清册》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户数,核对税务稽查案卷材料,检查是否按规定立案。

2.查阅《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等案卷资料,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权限和时间调取和归还纳税人的账薄资料。

3.查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将《税务稽查报告》与调查取证材料进行核对分析,必要时实地进行核查,检查税务稽查调查取证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明显的税务违法行为或偷税、骗税违法行为而未如实反映、报告。

4.查阅协查台帐,核对《协查处理单》,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回复的协查结果,回复的结果与事实是否相符。

(三)涉及岗位

稽查选案岗、稽查实施岗、领导岗。

十四、稽查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

2.审理所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

3.是否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

4.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规定移送税务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分配的案件审理任务记录或审理台帐的接收审理任务日期,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中审结案件报告结束日期进行核对,检查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审结。

2.将税务稽查审理台帐、《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税务稽查报告》以及案卷中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检查审理确认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计算是否准确,处理(处罚)是否恰当。

3.查阅《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与《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报告》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对,检查对查出的涉税违法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罚)。

4.查阅《税务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已制发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进行核对,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查阅《稽查审理台帐》或《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与《重大案件审理提请书》、《重大案件审理交接单》、《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进行核对,检查达到重大案件审理、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记录。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法制监督岗、稽查案件审理岗、领导岗。

十五、税务执行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

2.是否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

(二)考核路径

1.查看审理、执行台账或税务稽查案卷的《执行报告》,将已经入库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复印件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比对,检查二者是否一致。对未及时入库的以及有逃避纳税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2.查阅实施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对相关执法文书,检查实施和解除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权限、程序等。

(三)涉及岗位

稽查实施岗、税源管理岗、税务稽查执行岗、领导岗。

十六、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处罚听证;

2.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二)考核路径

1.查阅听证申请资料的日期、内容并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相核对,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受理。

2.查阅《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报告和《听证笔录》等,检查组织听证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规定。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法制监督岗、领导岗。

十七、税务行政复议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行政复议;

2.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办理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的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二)考核路径

1.将《复议申请书》、《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与《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对,检查是否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

2.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日期并与《复议申请书》的日期相核对,检查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阅《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的依据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是否恰当等。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岗、领导岗。

十八、税务行政诉讼

(一)考核内容

是否按规定制定答辩状。

(二)考核路径

查阅《答辩状》的内容、日期,检查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法律救济岗、领导岗。

十九、文书受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受理纳税人涉及本单位税收政策业务的各类申请资料;

2.是否按规定向相关岗位传递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3.是否按规定接收和发放纳税人的申请资料;

4.是否按规定接收上级下发通知、文件及下级地税机关请示等相关文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有关申请资料、文件的受理和接收情况。

2.查阅向相关岗位传递有关申请资料情况。

3.查阅有关资料的接收、发放和归档情况。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档案管理岗领导岗

二十、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收、登记、承办地方人大、政府、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涉税规范性文件、下级地税机关送审的拟发布(或共同发布)的涉税规范性文件;

2.是否按规定起草、审查、备查备案、公告税收规范性文件;

3.是否按规定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

(二)考核路径

1.查阅《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核登记台账》和会签文件有关资料。

2.查阅起草、审查、备查备案、公告税收规范性文件资料。

(三)涉及岗位

文书受理岗、税务行政法制监督岗、税收政策管理岗、领导岗,

二十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的标准审理重大税务案件;

2.是否按规定对重大税务案件资料进行审查;

3.是否按规定整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

4.是否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委员会审理意见;

5.是否做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情况保密。

(二)考核路径

1.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2.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求意见书》。

3.查阅《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4.查阅稽查局有关重大税务案件《处理决定书》。

(三)涉及岗位

税务行政法制监督岗、领导岗。

二十二、税收政策管理

(一)考核内容

1.是否按规定接收、下发有关税收政策性、征收管理文件;

2.是否按有权机关授权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征收管理办法;

3.是否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4.是否按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性、管理性文件;

5.是否按要求开展业务学习和培训;

6.是否按要求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研;

7.是否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二)考核路径

1.查阅收发文登记薄。

2.查阅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文件资料。

3.查阅有关税政、征收管理文件、税政调研资料。

(三)涉及岗位

税收政策管理、档案管理岗、领导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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