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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金股权增值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金章玉句 2011-07-15

非现金股权增值是指股份制企业分配红股或者企业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实收资本时所产生的股权增值。个人股东非现金股权增值应按利息、股息、红利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投资企业作为支付人应履行扣缴义务。

相关文件: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国税函[1998]289号又对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中的资金本溢价是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大于按其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部分的金额记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则是股份制企业溢价发行股票的溢价部分。他们都是资投人投入资本或者股本形成的,和股息、红利无关,所以不属于股权增值,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333号再次对非现金股权增值作了说明并将纳税人扩大到非股份制企业,文件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增加资本的途径一般有三条:一是将资本公积转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会计上应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二是将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会计上应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三是所有者(包括原企业所有者和新投资者)投入。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等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中其他资本公积不允许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他资本公积最终必须通过损益类科目处理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科目,贷记股本科目。在《企业会计准则》下非现金股权增值有两种情况:一是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股本,二是分派红股。《企业会计制度》的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有很多的不同,除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外“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

A股份制企业原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本期发放上年度红股200万股(面值1元),为了扩大经营规模,经批准,A公司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6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转增股本。

  根据上述资料,A公司应作以下账务处理:

借:利润分配转作股本的股利       200

            贷:股本                           200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600

盈余公积                400

       贷: 股本                  1000  

税务处理:

1、股份制企业分配红股按面值为计税依据缴纳“利息、股息、红利” 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用资本公积(不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实质上是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转增部分缴纳“利息、股息、红利” 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增加个人股东在转让时的可扣除金额;

3、企业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增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能增加个人股东在转让时的可扣除金额

4、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5、作为利息、股息、红利的支付人,企业应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那么企业仅派送红股或者用资本公积(不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实收资本)或者虽然又派少量现金,但所派现金不足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企业将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所以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必须预留足额的现金作为派息部分,用来应纳或者扣缴个人所税税款。

经公式推导现金作为派息部分最低金额公式:

1、上市公司现金派息最低金额=非现金股权增值金额÷9

2、非上市公司现金派息最低金额=非现金股权增值金额÷4

接上例:假设A股份制企业为非上市公司,股东全部为个人股东,除预留足额的现金作为派息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外,公司不再现金派息。

个人所得税处理如下:

非现金股权增值:400+200=600万元

现金作为派息部分最低金额:600÷4=150万元

扣缴个人所得税:(600+150)×20%=150万元

会计处理: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50

              贷:应付股利          150

          借:应付股利                   150

               贷:其它应付款扣缴个人所得税     150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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