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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每日一税】《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上)》

 每日一税 2020-08-04

【20190506    每日一税】

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财税处理(上)

文/ 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85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税收实务中的重点和难点。今天,我们就该话题有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举例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的股东为王老五(自然人股东的简称),2016年实收资本6000万元,净资产130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7000万元),2017年1月如意公司对吉祥公司增资15832.25万元,增资后实收资本11000万元,占股45.45%。如意公司增资完成后2017年1月再以未分配利润3125万元和资本公积1500万元转增股本4000万元。

案例解析:

一、如意公司增资后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2017年1月如意公司对吉祥公司增资,增资后实收资本本11000万元,占股45.45%,需要增资15832.25万元,其中5000万元记入实收资本,10832.25万元记入资本公积。

增资后吉祥公司净资产构成为,实收资本本11000万元,如意公司占股45.45%,王老五占股55.55%,资本公积15832.25万元,未分配利润7000万元。

(一)吉祥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832.25万元

      贷:实收资本——如意公司     5000万元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832.25万元

(二)如意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吉祥公司           15832.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15832.25万元

     如意公司投资吉祥公司的计税基础15832.25万元。

二 、吉祥公司净资产转增资本后吉祥公司和如意公司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2017年1月,如意公司增资完成后再以未分配利润3125万元和资本公积1500万元转增实收资本4000万元。

(三)吉祥公司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

2017年第二次增资后,吉祥公司实收资本15000万元,资本公积9332.25万元,未分配利润3875万元。

1.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500万元

     贷:实收资本——如意公司   681.75万元

            实收资本——王老五  818.25万元

税收处理:

(1)如意公司不需按股息、红利收入作为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也不需要调整其投资吉祥银行公司的计税基础。

政策依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2)王老五也不需股息、红利分配所得,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125万元

      贷:应付股利——如意公司    1420.3125万元

             应付股利——王老五        1363.75万元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40.9375万元

借:应付股利——如意公司    1420.3125万元

      应付股利——王老五        1363.75万元

      贷:实收资本——如意公司    1136.25万元

            实收资本——王老五        1363.75万元

            银行存款       284.0625万元

(3)未分配利润3125万元进行利润分配,分如意公司1420.3125万元,其中1136.25万元转增实收资本,现金分红284.0625万元。

(4)分王老五1704.6875万元,其中 1363.75万元转增实收资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40.9375万元。

本文吉祥公司转增资本应交印花税略。

如意公司和王老五的账务处理与税务处理,明天继续讨论。

  今日看点  

1.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实收资本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思考: 吉祥公司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转增王老五实收资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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