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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交流】新三板挂牌企业整体变更税务问题探讨

 水乡渔人 2015-08-31

一、整体变更问题简介

整体变更是指先对原企业进行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待改制基本完成后,再依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中约定“一、(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为了实现尽快挂牌,整体变更就成为新三板实务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

简而言之,整体变更是企业为了满足新三板挂牌条件中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满两年”而做出的一种特殊性政策约定。

二、整体变更时实务操作

《指引》中约定“一、(三)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因此,实践中整体变更的折股比例高于1:1(1元以上净资产折1股)。针对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特殊情况,需要通过减资、股东溢价增资、捐赠等方式弥补。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后,公司净资产仅剩下股本和资本公积,因为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折为股本或者计入了资本公积。

【案例】舜富压铸(833008):2014年3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整体变更出具了大华验字[2014]第000088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3月3日,股份公司已将截至2013年11月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20,385,668.99元中的20,000,000元作为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其余385,668.99元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三、整体变更时税务问题

(一)个人及企业所得税

公司净资产的构成一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其中构成在转增股本时有如下不同的税务处理方法。


自然人股东

法人股东

资本公积

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

缴纳个人所得税

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理论上,只有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才能够在转增股本时免税;

②如果法人股东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率时,法人股东需要补缴所得税的差额部分。

1.个人所得税缴纳时点

考虑到企业整体变更时股东并没有实际取得现金,实践中很多企业采取了缓缴的方式,并且承诺在股东股权转让套现之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基本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当地税务部门已经出具文件明确可以缓缴(如上海、苏州);二是发行人取得税务部门同意缓缴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文件,则可以缓缴。

2.个人所得税节税方法

整体变更过程中,使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则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问题,自然人股东亦未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便也不会产生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在2015年8月14日挂牌的霍普股份(833328)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针对此做法的法律解释。

(二)其他税种

1.整体变更不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

2.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为股份有限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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