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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探讨] 交换股权 价值差太远 怎样特殊税务处理

 如歌税月_365 2020-12-02

案例背景

      明明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A公司公允价值5000万元。红红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B公司的公允价值都是3000万元。因经营需要,明明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并以A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即明明公司与红红公司交换A公司、B公司的股权。 

股东名称

子公司

股权计税基础

子公司

公允价值

明明公司

A公司

1000万

5000万

红红公司

B公司

1000万

3000万


一般税务处理

双方交换股权,应分解为双方分别转让所持股权,再分别受让对方股权,一买一买,应对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明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1000)×25%=1000万元
红红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1000)×25%=500万元
合计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500=1500万元。
一般性税务处理需要缴纳大额企业所得税。

能不能适用股权收购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呢?
估计有税友会马上说:不能!
双方股权价值相差2000万,红红公司要支付2000万补价,股权支付比例仅为3000÷5000=60%
60%<85%,股权支付比例不满足要求。

真是这样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特殊性税务处理


明明公司与红红公司交换A公司、B公司的股权,可以理解成正反两个方案:
(1)明明公司收购B公司,以A公司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并收取对方2000万元差价。明明公司是收购方,红红公司是转让方,B公司是被收购企业。
(2)红红公司收购A公司,以B公司作为支付对价,并支付对方2000万补价。红红公司是收购方,明明公司是转让方,A公司是被收购企业。 

1、方案一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分析: 

明明公司收购B公司,以其子公司A公司作为对价,B公司不仅是全额以股权支付,没有支付任何货币资金,反过来还收到对方返回的差价2000万元,满足“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的条件。

问题:明明公司收到的2000万元差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换后的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方案二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分析: 

方案二的股权支付比例不满足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方案一如何计税

方案一中明明公司作为收购方,收购B公司,以A公司的股权作支付对价,并收回差价2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2000万差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1、分解交易:

A公司的股权分成两部分:

(1)交易一:60%的股权用支付收购B公司的对价;

(2)交易二:40%的股权转让给红红公司,转让价格2000万元。 

1、交易一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完成后:

2、交易二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明明公司转让A公司40%股权,转让价格2000万元。

40%股权计税基础=1000×40%=400万元

明明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400)×25%=400万元。 

3、综合交易一和交易二,双方完成子公司的交易,红红公司取得A公司共支付对价=B公司+2000万。故红红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B公司原计税基础+2000万=3000万元。 

4、风险分析
税务机关有可能不接受分解交易的理解,也不认可B公司是被收购企业,坚持A公司是被收购企业,红红公司收购A公司,以B公司股权支付对价,并补价2000万元,股权支付比例只占60%,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此时,除了据理力争外,还可以怎么破?

那就真的分开交易嘛,分成两次,错开时间,分两次签订合同,分开时间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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