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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重演的悲喜剧

 读万卷书破万里 2011-07-19

十多年前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判决之后,绝大多数美国人仍然相信辛普森杀了人,但几乎所有的美国人又都相信辛普森受到了公正的审判。此次凯西杀女一案也是如此。案件引发美国各界强烈反应,也再次拷问美国司法制度

杨兴培

被称之为“辛普森案”翻版、轰动全美的“凯西杀女案”在经过了近3年的司法程序审理后,终于在美国当地时间7月5日画上了句号。佛罗里达州奥兰多一个12人的陪审团裁定,针对被告凯西·安东尼谋杀两岁亲生女儿凯丽的一级谋杀罪名不成立。凯莉于2008年6月失踪,但她22岁的母亲凯西没有立即报警,她的祖母1个月后向警方报称孙女失踪。警方怀疑凯西杀死女儿,随后将她拘捕。案件宣判后迅速引发美国各界的强烈反应,有质疑者称,这起案件让手上沾满鲜血的罪犯再度逃脱了。

当年一度曾为世界广泛关注、争议激烈并极具现代诉讼标本意义的美国“辛普森案”已经尘埃落定十多年了,即使胆大的辛普森出乎大多数人的意料竟敢写出《IF I DONE》(《如果是我干的》)一书,但因受制于“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辛普森仍可以逍遥法外。只是由于本不安分守己的辛普森又劣性不改再次犯事锒铛入狱。2008年10月3日,辛普森因在拉斯维加斯某酒店犯持枪抢劫等多种罪行被陪审团认定罪名成立,随即在2008年12月6日被判处33年监禁,9年内不得保释。中国有句“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老话,此话用在辛普森身上,可谓恰到好处。

让每一个罪犯必须受到法律的惩罚几乎是所有国家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所在,但通过什么方法证明和认定犯罪,从古到今人类曾经历过不同的发展道路。从神意证明到决斗证明,再到证据证明,人类最终还是朝着不断文明的方向慢慢向前发展。美国是一个司法公开的国家,不仅刑事审判对公众开放,而且重大刑事案件的原始档案,如法庭记录、起诉书、证人证言、审问笔录、旁证材料、法医鉴定书、检方和辩方的开庭陈词和总结陈词等材料,在结案以后都要对社会公众开放。根据已经公布的当年辛普森案件的档案,陪审团之所以宣告辛普森无罪,主要在于警方与检方在办案与起诉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使得当庭呈交的证据无法令人信服地说明它们与辛普森有着直接的关系。

而此次佛罗里达州奥兰多法院的陪审团在经过11个小时的紧张讨论后宣布,虽然凯西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十分确凿,但并无充足证据表明她杀害了自己两岁的女儿,因此检方指控凯西的“一级谋杀罪”不能成立。陪审团仅仅确认了凯西有向调查人员撒谎等四项轻罪。由于被告自2008年10月即已入狱,这可以抵消轻罪所导致的判决。因此,7月17日,凯西离开了监狱。

美国审理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即在法庭的审理过程中,检方应当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犯有被起诉的罪行。如果证据存在合理的被怀疑之处,根据证据推断出来的结论存在或然性,那么证据无法起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作用,因此就不能判定被告人罪名成立。“超越合理怀疑”原则所隐含的另一项重要原则是“无罪推定”,裁决被告人罪名不能成立时,陪审团不需要百分之百确信被告人是无罪的,只要检方提出和呈交的证据尚未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程度即可。即使存在证据表明被告人涉嫌犯罪,陪审团仍然可以宣告被告人无罪。

当年在辛普森案的整个庭审调查过程中,由于最先捡到带血手套的福尔曼警官和后来专职搜集证据的冯警官这两个最重要证人的人品和证词在辩护方律师的一系列诘问和质疑下,露出了重重破绽,终于使陪审团有理由相信他们的证词是不能被采信的。辛普森无法戴上那只血手套、作案的时间在逻辑推理上存在着诸多矛盾、福尔曼警官的种族歧视倾向和作伪证的可能以及血液化验报告等证据方面都有可能存在合理的怀疑,因此证据与证据之间不能形成唯一确定的指向,证明结论存在或然性,从而导致定罪结论不是唯一的结论。根据无法“超越合理怀疑”的原则,陪审团就必须作出无罪判决。这样经过九个多月的审理,聆听了127名证人作证,耗费800多万美元,在经过4个多小时合议之后,12名陪审员一致作出裁决,由于指控辛普森一级谋杀的证据不充分,宣告辛普森杀人罪名不能成立。

辛普森案判决之后,在美国的社会层面引发了不同的反响,白人认为这是一个不正确的判决,黑人认为这是反种族歧视的胜利。为此,美国黑人还举行了一次百万黑人大游行的活动,由此引发了白人和黑人在某些场合和某些观念领域的冲突,以至于当时的克林顿总统不得不站出来说话:“请相信美国的司法制度”,从而使这场风波得以平息。此次凯西杀女一案宣判后同样迅速引发美国各界的强烈反应。有人质疑称,这是一起让手上沾满鲜血的罪犯逃脱的案件,有人在网上贴出了一条典型的关于本案的留言:“凯西有罪!有罪!有罪!为凯丽伸张正义!”但在美国由于受制于“无罪推定”、“超越合理怀疑”和“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不管凯西是否真正杀死了自己的女儿,这一案件的刑事处理基本就到此为止了。

多少年来,在美国稀奇古怪的刑事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美国的“无罪推定”、“超越合理怀疑”和“一事不再理”等司法原则依然如故,这种依然如故的刑事法律关系和司法原则保证了美国的司法实践以一种公平的状态进行着。在公正和正义的关系上,美国人依然首先选择公正,正是这种公正的规范评价像堤坝一样,挡住了抽象的价值评判如“正义”有时得不到控制就会像洪水一样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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