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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刑讯逼供,虚假口供是中国错案的主因

 读书作乐 2013-09-13

凤凰卫视98日《世纪大讲堂》,以下为文字实录:

田桐:学术前沿,思想对话,欢迎走进《世纪大讲堂》,近些年来随着佘祥林、赵作海、张辉、张高平等人的刑事错案公之于众,刑事错案这样一个沉重的话题公众在讨论,学者也在思考,那么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显示,发生刑事错案是刑事诉讼各环节,以及诸多的诉讼参与者综合作用的结果,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先生说,100%要杜绝冤假错案其实是不现实的,错案不仅在中国,古今中外也都有发生,那么我们现在应该把我们重要的研究目标放在如何有效预防,以及一旦发生该如何及时改正。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刑事错案的问题?以及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能否有效地预防刑事错案。

今天我们容幸地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刑事错案研究中心主任何家弘教授来为我们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刑事错案与司法制度改革》,有请。

解说:何家弘,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刑事错案研究中心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经在业余时间从事过侦查员,鉴定人、辩护律师、检察官、仲裁员等工作,曾获得若干奖项,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代表著作是,《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第一部小说《血之罪》于2007年被英国《卫报》推荐为亚洲十大犯罪小说之一。

田桐:非常感谢何教授,那其实刚才我们在开场白当中也提到,像浙江的张辉、张高平叔侄案,其实会引起到社会上非常大的反响,那么究竟如何发生的这些事情其实是非常错综复杂的原因,您简单给我们说一下吗?

何家弘:我觉得这个错案发生的原因就像你说的是错综复杂的,因为往往都是多方面原因综合在一起才导致错案的发生,但是根据我们的研究,咱们国家错案发生确实还是有一些特殊的规律,比如最突出的一个原因就是偏重口供,刑讯逼供,例如我们对50起涉嫌杀人罪的刑事错案做过实证研究,这50起案件里面47起都有虚假口供,48起都存在着部分不当的侦查行为,包括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伪造证据等等。所以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突出的原因,因为按照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应该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比如说张高平、张辉这个案子里面,它有罪的证据就是很不充分的,其实虽然案件里有很多,比方现场勘察笔录,有鉴定书,还有一些证人证言,但是真正能够就是是把这两个嫌疑人和这个事联系起来的证据其实就是被告人的口供,离开了被告人的口供其他证据都不能证明是这两个人干了这个事。那么这个证据其实不充分的,但是另外就是这个证据里还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其实它原来还有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就是在被害人的八个指甲缝里面,提取到微量的人体组织,那么这些人体组织是新鲜的,其实办案人首先就要判断,这些人体组织和这个事儿有没有关联,其实你也可以判断,假如你是侦查人员,你觉得被害人的八个指甲缝里,不是一个指甲缝。那么这些人体组织怎么来的?很可能的情况就是他在,因为是强奸杀人案嘛,那么她在反抗的时候,可能指甲和这个作案人的人体发生了接触,抓,挠留下来的,所以这个应该是很重要的证据。但是这个案件,办案机关因为(证据)和两个嫌疑人张辉、张高平,他(们)的这个DNA图谱对不上。

田桐:对。

何家弘:不是他们俩的,也没有找到其他的人,所以最后呢就说这些和本案无关,我觉得这是本案当年定案的时候一个很大的疏漏。

田桐:那么您怎么看待刑事错案(被)复制的问题,因为它可能不是单单的一两起,它是同一个事件可能会隔不久的时间又会被复制,所以这其实可能才是很多公众,很不满的原因。

何家弘:对,我们现在确实是这些年刑事错案在一次又一次被复制,比如从1995年,黑龙江石东玉案,到2000年云南杜培武案,2005年的湖北佘祥林案,到2010年河南赵作海案,基本模式是差不多的,我们总结了一下,大概都是,就是首先是先入为主,偏重口供,是吧,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证据不足、疑案从轻,大概是这样的一个模式,所以这一个模式就反映出我们现在司法制度里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它不是说,你简单说哪个侦查人员,或者哪个检察官,哪个法官是坏蛋,说故意制造出来这么一个错案,是吧。我们必须反思我们制度中存在哪些漏洞,这也是我们今天要想讲的这个主题。

田桐:好的,马上何教授来给我们带来他今天的演讲,今天演讲题目是《刑事错案与司法制度改革》,有请。

解说:中国刑事错案问题反映出我们的制度存在漏洞,为什么佘祥林案和辛普森案的结局会有巨大差异?美国无辜者行动是怎样的?疑案应该怎么判?怎么看待错放与错判?《世纪大讲堂》《刑事错案与司法制度改革》正在播出。

何家弘: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讲的主题是刑事错案与司法制度的改革,我想从两个大家都知道的案件来谈起,这两起案件都是发生在1994年,这两起案件都是涉嫌杀妻案,这两起案件中都存在着证据的问题,但是这两起案件的结局却有很大的差异。第一起案件发生在美国,我想大家可能都知道,已经想到了,就是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引起了世界很多国家民众的关注。另外一起案件呢是发生在中国湖北的一个农村,是佘祥林涉嫌杀妻案,那么这起案件的主人公因为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所以这个案子当时没有引起社会太多的关注,也就是在当地有一些人了解它,但若干年之后,这个案件也成为了轰动中国的一起错案。咱们可以先看一看美国的这起案件,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应该说案件中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还是比较多的,警察收集了不少证据,有言词证据,比如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辛普森有杀人动机,证明辛普森有作案时间的,包括他邻居的证言,出租车司机的证言等等。那么这个案件中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还是那些物证,或者说科学证据,在现场有一个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警察现场勘察人员(发现),除了被害人的大量血迹之外,因为这个案件是发生在被害人尼科尔,辛普森前妻,她在洛杉矶的住宅门外的这个小花园这儿,在门口的地方有一淌滴落血痕,这个滴落血痕通过DNA的检验不是两个被害人的,因此推断可能是作案留下来的,后来通过DNA比对,它和辛普森的DNA图谱基本上吻合,我们说基本上吻合,它的概率大概达到99.9%,证据没有能够达到100%(吻合)的。另外在辛普森家还被侦查人员提取到重要的证据,比如发现了一只血手套,手套上的血通过DNA检验,认定是被害人尼科尔的血,还发现了一只袜子,袜子上有血迹,血迹通过DNA检验是被害人尼科尔的血,辛普森的越野车里面,在它的方向盘,仪表盘上,都发现了微量的血迹,这些血迹通过DNA检验也是被害人尼科尔的血。

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没有哪一个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辛普森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对辛普森是很不利的。比如说现场滴落血痕,是辛普森的血,而且后来查明辛普森案件发生之后,他左手中指上有伤,是吧。但是他自己解释,是在芝加哥酒店里把玻璃杯打碎了,手划破了,但是侦查人员认为这和现场滴落血痕吻合,在现场能够留下滴落血痕,这个作案人手上,或者身上其他部位一定有出血的地方。虽然这个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辛普森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起码证明你在案件发生的时候到了现场,所以这个间接证据对公诉方来讲还是很有利的。另外辛普森家提取到的血手套,血袜子,车里的血,不能直接证明他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这证据都证明你和这个案件有关联,被害人的血怎么会流在你的袜子上,怎么会流在你家发现的手套上,还有你的汽车里面。

当然这个案件大家也知道,最后1995103日,日子我记得很清楚,是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做出决定,被告人无罪,当然原因很多,其中包括这个辩护律师巧妙地打了种族牌,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确实很厉害,当时被称为是辩护梦之队,都是加州的一些律师组成的。但是他们其中有一个证据的质疑我想谈一谈,就是在辛普森家发现的那个血袜子,袜子上的血在法庭上的时候辩护律师对陪审团讲,说这个袜子叠起来你看两侧都有血迹,而且这个血迹的形状是一模一样的,这个是不是很奇怪,大家可以想一想什么情况下这个袜子两侧的血迹会一模一样呢?用专家的话告诉你们,它说明当这个血流到袜子上的时候,袜子里边没有脚,它不是穿在人脚上的时候这个血染上去的,当然他还有其他的一些一举,包括这个血迹里面检出EDTA这样一种防止血液凝固的化学药剂。最后他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呢?这说明这个袜子在辛普森家提取来的时候,本来是没有血迹的,但是有人把洛杉矶警察局实验室保管的被害人尼科尔的血迹样本拿出来倒在了这个袜子上,所以这是一个PlantedEvidence,或者说就是安置的证据,伪造的证据,这个证据应该说是对公诉方一个很重大的打击,不是它这一个因素决定陪审团做出无罪的判决,但是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辩护律师讲了一句名言,流传甚广。DNA检验是科学的,但是你要注意到因为进去的是垃圾,出来的还是垃圾,你这个证据本身就是虚假的,你得出来的结论当然也是不可靠的,这是辛普森案。

咱们回过头再看一看佘祥林案,也是19944月份有人在湖北京山县吕冲村外边一个水塘里发现了一具尸体,警察到现场之后,发现是一具女尸,因为头部有6处钝器伤,根据这个伤的位置可以判断出她不应该是跌撞造成的,而应该是钝器打击造成的,所以这应该是一起他杀的案件,那么这类案件侦查怎么办?首先就要查尸源,最后做出一个认定,这个死者就是张在玉,死者身份查清了,那么侦查方向也就确定了,因为张在玉的母亲实际也给侦查人员讲,就是张在玉和她的丈夫佘祥林关系不太好,而且佘祥林之前还有外遇,曾经有过一个相好的。所以佘祥林自然就成了嫌疑人,这个案件咱们长话短说,案件中最后指控佘祥林有罪的主要的证据是什么呢?最主要的是他的口供,但是他口供呢,前后审讯了十天,有一个细节,他先后供述了四种不同的杀人的过程和方法,但是最后公安机关采信了他讲的最后的一种,认为和案件中的其他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包括就是这个法医的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案件中还有一个很关键的证据,我们想提一提的就是,也有物证,就是这个案件后来在水塘里面打捞出一个蛇皮袋,里边装了4个石块,推断是沉尸用的,根据提取壁炉上面讲,侦查人员是根据佘祥林的口供在水塘中提取到了这个物证,假如这是真的,这个证据很重要,而且它能够证明佘祥林的口供是很可靠的。因为我们平断口供的时候有一个基本的规则,就是由供到证的这样的口供比较可靠,也就是说根据被告人的口供,你供述出案件中一些作案的细节是侦查人员原来不掌握的,你又提取到了新的证据,那这个事肯定作案人才知道的。假如真是这样的话,那佘祥林的口供也是挺可靠的,但是后来才披露出来其实有个细节,尸体是1994411号被发现的,那么提取到这个蛇皮袋是417号,佘祥林口供里面,后来人们把案件披露出来再看的时候,口供里面第一次讲到用蛇皮袋沉尸是419号,实际是先找到蛇皮袋,然后才有口供。

那么这样一个案件,当然它整个审判的过程很复杂,一开始它是属于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死刑,那么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是1995年的1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申,把原来判决撤销了,是吧,当然按照我们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它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改判,但是我们实践中直接改判的很少,往往都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案子发回重审之呢,实际变成了一个烫手的山芋,法院退回给检查,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是公安机关想这个案子事过境迁,你到哪儿再去找证据,当然它补了个证明,就是整个侦查过程合法,没有刑讯逼供。但是其他的证据都没有,所以这个案子就变成的一个,你又没法判,人也没法放,当然这当中还有社会压力,就是被害人的家人组织220个人写了一个联名上书,要求政府严惩杀人凶手佘祥林,这确实有一定的压力。

那么这个案子到法院,法院觉得你这么再判到湖北省高院还得打回来,所以变成了在三机关之间踢皮球,公安机关坚持这事就是他干的,法院说这么着没法判,那么政法委协调最后得出了一个很有意思的一个决定,就是降格处理,就地消化,就是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起诉到京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就成了基层法院,那么一审要求就是顶格判,你判到15年,然后上诉二审法院就变成了中院,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这样这个案子,就不会再上诉到湖北省高院,所以随后这个案子果然就是这么判的。判决以后,佘祥林一直在申诉,但是这个申诉也是石沉大海,但这个案子很蹊跷的地方,引起社会再次关注的地方就是2005年的328日,京山县有一个消息引起了轰动,张在玉回来了,还活着,她大哥后来讲看来佘祥林是被冤枉的,这事儿咱们可能得报案,报告到派出所,派出所很重视,立即报告公安局,公安局领导一级一级上报,应该说行动很快,当地政法委连夜召开会议,觉得这个事儿特别拖,迅速纠正,但首先是由中院做出一个裁定,撤销原判,这个还得重审,重新进入审判的程序,所以200541号,佘祥林从监狱里出来是取保候审,413号才正式宣判他无罪,这个案子确实影响很大,大概可以说是当代中国影响最大的一起错案,那么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很多人都在反思,确实我们现在最突出的,从表层看导致错案的原因就是刑讯逼供,虚假的口供,但是后面还有很多制度上的问题,这个错案的发生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避免性,我们以前有一句口号讲了很多年,大家都很熟悉,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坦率地说,这只是一个美丽的传说,其实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下面,这都是做不到的,像我们中国这样法制还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那么在欧美那些法制很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我们且不说辛普森这个案子。回头可以再谈一谈。

美国也有,就是佘祥林这样的,无辜者被冤枉的错案,2011年的4月,我应邀到美国的辛辛那提市去参加了一个关于刑事错案的国际研讨会,在那个研讨会上我也做了一个主题发言,那么也了解到美国的这些年,关于刑事错案发现和纠正的一些情况。大家可能知道美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很多州都开始成立了一种叫InnocenceCenter,或者InnceneceProject,无辜者中心,无辜者行动,这是民间的组织,一般都是建在大学法学院里面,它们主要是通过DNA技术来对可能是错案的这些案件进行复查。因为DNA检验,案件中就要有生物物证,所以它们复查的案件大部分都是强奸类案件,包括一些杀人案件,在那次会上,据美国的专家介绍,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2011年美国的这些无辜者行动通过DNA检验,一共发现并纠正了271起错案。肯定还有其他的没有被发现,没有被纠正的错案,但是美国这些年发现的错案数量也不少,当然里边也有一些规律性的东西,首先从原因来讲,排在首位的原因是辨认错误,这和案件种类有关,因为它复查的案件大部分是强奸案件,强奸案件当年定罪主要的证据就是被害人的辨认,辨认错了,整个案子就错了。

另外呢,在它这一些被冤枉的人里面,大部分人,根据他的统计,70%是属于少数民族的人,就美国讲的少数民族,最主要是黑人,当然还包括他们叫SpanishPeople,就是讲希望西班牙语的,一般都是墨西哥的渔民,就这些人更容易被冤枉。那么这些冤错案件的发生其实它也有一些内在的规律,就是我们研究证据问题的时候,其实不能回避的就是我们经常面对的是短缺的证据,我们希望证据确实充分的,我们的社会上面有时候民众也会觉得案件中证据总能收集很充分吧,或者说这个案件事实总能查个水落石出吧。其实有些刑事案件你就是查不出个水落石出,你掌握的证据是短缺的,案件中的事实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模糊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判?其实这是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错案,从广义上来讲可以分为两类,一类就像佘祥林这样的,无罪的给判有罪了,我们可以把它说叫错判,另外一类呢,就是实际上有罪的人你给判无罪了,其实这也是错案,比如像辛普森这样的,虽然我们不能100%的知道辛普森是不是那个杀人的人,但是我本人也这样认为,很多美国人也认为就是他干的。当然他后来还出了一本书是吧,2007年的时候,也是很有波折,所谓的杀妻自传,书名叫《IfIDidIt》,《假如我干了》,当然他讲了很多细节,那天晚上怎么怎么回事,但是最后他在电视台做节目他就说,其实我说的这些都是假的,都是假如是我干了的话,是这样,但是其他的人都觉得他实际讲的就是真实的情况。所以像辛普森这样的案子,虽然从法律上来讲不能说是错案,因为证据有问题,证据不足判无罪是正确的,但是从事实的层面来讲,有可能也是一种错案,就是错放。

所以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就是我们讲的疑罪的情况下,究竟怎么判,这里的问题很简单,错放很明确就是一个错误,错判往往是两个错误,因为这些案件多数都是确有犯罪发生,当你把一个无辜者错误关起来的时候,还有一个真正的罪犯在逍遥法外,所以这是一个错误和两个错误的比较,结论应该是明确的,也就是说在疑案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先生在他文章里也讲到,我们现在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错判,这是个观念的问题,是吧,当然这个话其实国外的法学家,有的很早就讲过。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大概200年前就说过这样的话,It’sBetterThatTenGuiltyPersonsEscapeThanThatOneInnocentSuffer。翻译成我们中国的套话就是,宁可错放十个,也不错判一个,这是个价值取向的问题,我想这个观念,我们的司法人员应该树立起来。

解说:佘祥林案是当代中国影响颇大的一起错案,从而引起很多人的反思,为什么错案会被一再复制,目前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何在?多数错案发生的背后都隐含着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那么司法制度又该如何改革?《世纪大讲堂》《刑事错案与司法制度改革》正在播出。

何家弘:上面我想我们谈的都是刑事错案的问题,那么下面呢,我想再谈一谈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就是我们究竟改革怎么走,怎么做。我们这些年确实刑事错案在一次又一次被复制,我说它不是个人的问题,不是说哪个警察是个妖魔,是吧,或者哪个检察官是个恶棍。这样的情况可能也有,但是多数错案的发生就是因为我们的办案人员专业素质不高,工作不认真,当然背后还隐含着我们制度中有缺陷。所以我最近也在思考这个问题,我提出了一个四不的改革的设想,四个,第一是政法委不管个案。第二是审委会不论事实,第三是陪审员不当摆设,第四是辩护人不做陪衬。那么第一,涉及到我们刑事诉讼制度中权力制约的问题,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公检法三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前面佘祥林的案件我们也谈到,其实很多错案中都看到,在这些疑难的案件,公检法三家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往往就是政法委出来协调,那么政法委出来协调的结果其实原来的制约就没有了,所以我觉得是不是可以做出这样的一个规定,就政法委不要再管具体案件中的侦查、起诉、审判,政法委不管个案,当然我也很高兴地看到其实现在好像中央政法委也有这样的指示,是吧。

那么第二个就是,审委会不论事实,这涉及到我们现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另外一个很大的弊病,就是刑事庭审的虚化,刑事庭审案件中都有,但是这个刑事庭审究竟起多大作用?佘祥林这个案子,其他很多冤错案件我们都可以看到,庭审就是走个过场,这个案件的判决事先就决定了。另外还有很多案件中除了政法委这个因素以外,就是我们法院都有这个审委会,重大疑难案件都要上审委会讨论,我觉得制定审委会这种制度初衷是好的,那么因为我们强调是集体的智慧,中国有句老话,三个臭皮匠还顶个诸葛亮,大家集体做决定总是会更好一点,而且这个审委会讨论具体案件它还可以说是一种专家会诊,就像医院医生看病,疑难的病,搞专家会诊。

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它表现出了诸多的问题,比如说专家会诊,那你得真是专家啊,我们审委会的组成除了法院的院长,那么还有各个部门的领导,那么这些,当然可以说都是家,但是他们未必都是刑事案件的专家,有的可能是民事审判的专家,有的是经济审判的专家,有的还是专门管组织人事工作,管后勤工作的专家。这就像医院里面你有个疑难的病症要专家会诊,本来是个妇科病,你请来的专家有儿科的,有外科的,有耳鼻喉科的,有眼科的,这能说是专家会诊吗?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我们以审委会这种方式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的时候,它违背了很多国家司法制度都确定的一个直接言辞的圆侧,这是很容易出现误差的。所以我说我的改革的建议就是审委会可以讨论案件的问题,但是应该局限在法律问题,因为有的案件是是涉及到法律适用,法律规定不是很明确,究竟怎么来看待,怎么解释,这个可以。事实认定的问题,审委会不应该讨论,所以说审委会不论事实。

另外还有两个是相关联的,一个是涉及到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大家知道我们人民陪审员制度用了很多年,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做出一个决定,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的工作,但是在实践中,我们的人民陪审员的使用确实存在着问题,一个,按照其他国家,就使用陪审制度的情况来看,当然它是两种模式,一种我们前面讲美国的这种陪审团制,还有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德国传统的是陪审员参审制度,一般就是法官和陪审员一起来审理案件,我们现在也是这样一种模式。但是这些案件用陪审一般都是重大案件,我们现在恰恰相反,我们用的一般都是普通的,轻微的案件,当然还有另外一个更大的问题就是陪而不审,真正最后评议的时候,其实陪审员不会参加讨论,不会提出意见,甚至有的案件陪审员审了之后,最后案子怎么判的他也不知道,因为都不是当时判嘛。如果过一段时间之后你去问,可能这个法官会告诉你那个案子怎么怎么判了,你不问可能也不知道。

所以一直有人来批评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聋子的耳朵,所以这个我们是不是可以推进一种改革,使这个陪审员不再做摆设。那么具体我也有一些想法,我们不适合直接引进英美那种陪审团制度,它可能在我们这缺少省长的土壤,我们可以接见这些年大陆法系国家改革的做法,法国、日本,它就是增加陪审员的人数,比如说我们是不是可以合议庭组成上做一些改革,原来我们都是一加二,或二加一的模式,一名法官两名陪审员,或两名法官一名陪审员,我们能不能搞一加六的模式,一名法官六名陪审员。

另外最后一个呢我说就是,辩护人不做陪衬,现在好一点,但是上世纪90年代佘祥林这样的案子里边辩护人起的作用很小,因为也受当时条件制约,按照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时候告诉被告人可以请律师呢?至迟不得少于7天,那一般情况下就要开庭了,7天前才通知被告人你可以请律师,你请律师,律师实际上一般只有四五天的时间,你要会见被告人,然后再看看案卷,哪有时间收集证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我们把它提前到案件提起公诉,到公诉就可以通知被告人请律师,那么这次200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我们又前进了,就是第一次被审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嫌疑人就可以请律师,这是进步。

但是我们现在还是面临着刑事案件中辩护率不高这样一个事实,我也知道有些律师不愿意做刑事辩护,觉得风险太大,律师中有这样一个,咱们也叫它传说吧,有的人讲,他说你想做律师千万别做刑辩律师,如果你真想做刑辩律师,别去调查取证,如果你非想去调查取证,别去言词证据,不要取证人证言,不要取嫌疑人的陈述,他说如果这几条你都做不到的话,那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去报到去得了。当然这是一种咱们律师中间的传说,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现在,就是律师队伍里面愿意做刑事辩护的人数不是很多,这也是个问题。我记得我曾经说了这样一段话,我说中国的法制需要强大的检察官,也需要强大的辩护律师,假如有一天我们中国的律师都不做辩护人了,那大概公诉人也不需要检察官去做就让警察去法庭上念念起诉书不就行了吗。但是中国法制的发展需要强大的检察官队伍,也需要强大的辩护律师的队伍,这是发展的需要。

那么最后因为谈了这个错案,还想说一点感想,佘祥林这个案子里面我觉得佘祥林是不幸的,但也是幸运的,说他不幸,本来没有杀人,被错误关了11年,还遭受了那么多的磨难,但是他又是幸运的,因为被害人,亡者归来,这个概率也是不高的,假如张在玉当年客死他乡,假如张在玉的病没有好,加入张在玉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回来,佘祥林的这个冤屈不会得到洗雪,所以他也是幸运的。

那么这些冤案以这样方式发生,对当事人个体来讲是不幸的,对一个民族整体来讲也是不幸的,那么这个冤案以这样的亡者归来的形式被发现,被纠正,对当事人个体来说是幸运的,但是对一个民族的整体来说仍然是不幸的。我的话说完了,谢谢大家。

解说:刑事错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避免性,但却可以得到纠正,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要能够有效预防错案发生,而司法人员更要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价值趋向。怎么看待刑事错案救济中的国家赔偿制度,通过催眠、药物获得的口供算不算非法证据?怎么看待美国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世纪大讲堂》《刑事错案与司法制度改革》正在播出。

田桐:非常感谢何教授刚才精采的演讲,接下来的时间还要交给我们现场的嘉宾,他们会有一些自己准备的问题想和您交流。

观众:何教授您好,您刚才的演讲中使我认识到一个问题就是错案几乎是不能杜绝的,所以我想问一下,您能不能谈一下国家赔偿制度现阶段的问题,谢谢。

何家弘:在我印象中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制定生效的,所以佘祥林这个案子发生的时候呢,应该说国家赔偿法,就是它的后期造成损害那么已经发生,要按照国家赔偿法来进行赔偿,那么进行赔偿,咱们国家实际上主要还是一种补偿,当然可能你有伤残的这种赔偿,另外很大一块就是所谓你这些年失去自由,这个赔偿呢,我印象中它应该是按照当地的职工一念平均的收入来计算,你比方错关一天赔多少钱,但那个应该是比较低的,而且这里边可能也有些问题,你这一年365都关在里面,而且是没白天没夜晚的,但是给你算上班只是按8小时算,那这么多年国家赔偿制度一直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你被关起来,你受到这么多的折磨,不仅仅是这么多年耽误你挣钱了是吧,很多的一部分是你的精神受到的损害。我们原来的国家赔偿法就是精神损害这一块一直没有,2010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应该说也是一个进步,就是我们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就是这一部分可以计算,当然具体这个标准怎么把握恐怕还是偏低的。

所以我觉得确实我们也应该重视这个国家赔偿的问题。当然我个人还有一个观点不一定是太受欢迎的,就是我觉得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可以把握得低一点,但是认定要国家赔偿的这个标准可以略高一点,说句通俗的话,国家赔偿钱哪儿来的?纳税人的钱,大家的钱,我们现在有些人就是,因为你这个认定错判标准定得也很高。所以至今有些错判没有办法认定,没有办法纠正,我觉得这是不是可以把多一些的可能的错案把它认定下来,就像英国的做法,其实美国它也有类似的,不是所有被认定是错判了的人都能够得到赔偿,你决定赔偿的时候可以标准高一些,然后我们赔偿的标准再高一些,你不能只是就赔那么几十万。

观众:何老师您好,就是我们发现在很多错案的背后都有刑讯逼供这一因素,但是我们同样好像也发现就是如果我们不采取一些特殊的方式,某些犯罪嫌疑人好像不愿意配合我们给这个口供,那我想问的就是说,如果我们采取一些催眠、药物这种方式,那获取的这个口供呢,它算不算非法证据,那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对待的证据?谢谢何老师。

何家弘:我觉得你提的这个问题很前沿,但首先第一点我想说的是,随着我们整个刑事司法的进步,这是人类社会大趋势,这个进步表现在一方面它的文明化,另一方面是法制化,所以对审讯的要求会越来越多,你传统的习惯的那种刑讯的方法去获得口供,肯定是越来越受到限制,随着我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你就不能用了,这是个趋势。但是审讯肯定在犯罪侦查中还是要用的,那怎么办呢?我们就要使它科学化。那么审讯方法确实也有科学化的发展的空间,比如运用一些心理科学的方法,行为科学的方法,这是可以。咱们国家我觉得一般没有这么用的,催眠,美国倒有用的。但是美国催眠一般不能够对嫌疑人,你可以对证人,因为对他们催眠有可能刺激你大脑的某一个局部,使它兴奋起来,使原来记忆不清的那部分变得记忆清晰了,就是证人证言这部分可以用。因为你要是对嫌疑人,被告人用的话,这涉及到一个侵犯人权的问题。所以我想在美国使用药物肯定也是不行的,虽然传统以前看什么渣滓洞,那个《红岩》那里边,它完全专职法西斯的那种,给你注射所谓的忠诚血清,它也是有人研究出来的,但我觉得这个在现代的法制国家里面肯定是非法的。

观众:刚才您谈到了辛普森案,我的问题就是,如果从您和大家的判断来看,辛普森案是一个错案,那么我们从我们的角度,能不能发现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对于这种错案是不是也有一些可以我们吸取的教训,因为毕竟这种虽然说和第一种所谈的使无辜者受到追究相比危害更轻,但它毕竟也是一种错案,那么也会削弱我们国家打击犯罪的效能,也会对国家的社会的秩序造成危害,那么我想从这个角度是不是也可以发现一些美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缺陷,那么和我们需要借鉴的地方,谢谢。

何家弘:我觉得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因为今天我们主题是谈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所以前面一直没有讲美国,英语里面有一句话,NoSystemIsPerfect,EverySysremHasMeritsAndDemerits,世界上没有一个制度是完美无缺的,都是既有优点又有缺点,美国的司法制度有它好的一面,但是也有它的弊端,包括它的陪审团审判的制度。辛普森的案子其实也反映出它很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陪审团审判,陪审团审判因为他完全是个不懂法律的人,那么有可能就受到其他一些法律之外的因素的影响,当然我前面提到,因为它那个辩护“梦之队”巧妙地打了种族牌,再加上辛普森是个名人。另外我们也还看到,其实其他的案子里也有,比如最近在美国很受关注的你可能知道,叫齐默曼案,就是一个协警把一个黑人青年,17岁的,开枪打死了,然后这个齐默曼最后被陪审团判无罪了。当然这里边可能有一个因素,因为陪审团成员都是女士,它没有说这个陪审团成员是不是都是白人,根据我看到的这些材料,因为这个协警是白人,被打死的是个黑人。那么在这个案件里面确实也反映出,他们刑事司法制度里面的一个弊端,那可能就是过多地强调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他(齐默曼)之前有一段报警的录音,那个有对话,但是最后大概就是几十秒的那段时间,开枪之前,不知道,他说他是正当防卫,因为他(被害人)要伤害他,(但)没有其他的证据能证明。

所以这里反映出来,就是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确实是有点过多地强调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当然我们呢原来是另外(的极端),更多强调打击犯罪,所谓是(强调)公众的利益。所以刑事司法一个很重要的难题就是如何寻求各种价值趋向的平衡。以前人们认为好像就是两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你得考虑,另外是公众利益,打击犯罪。其实里边不要忽略的还有第三方,就是被害人及其家人。现在我们认识这是一个三角形的关系,你过多地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你像那个辛普森的案子里面他被保护了,判无罪了,其中很重要一个被害人戈德曼,媒体很八卦,都说他是辛普森前妻子尼科尔的男友,后来他父亲不也出来进,说其实没有那个,因为戈德曼就是餐馆的一个服务生,因为尼科尔在人家那吃饭把眼镜落了,他给送眼镜去,结果踏上了人生不归路。很优秀的一个小伙子。

那么他的利益有没有受到刑事司法的关注?所以我觉得我们现在也是,还是谈中国的问题,我们过去片面强调打击犯罪,这个不好,但可能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应该努力在规则制定的时候,在我们司法执法过程中怎么去达至一种价值取向的平衡。

田桐:非常感谢何教授刚才精采的解答。那么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他说一次错误的判决有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错误的判决污染的却是水源。那么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刑事错案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实是不可估量的。那么今天何教授也从一个法学专家的角度为我们来梳理了为何会出现刑事错案。也从司法的角度给我们提出了他自己的一些观点。我们再一次感谢何教授,也感谢现场和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我们下一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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