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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之前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发证的规范性文件

 神州国土 2011-07-24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土局             文  号[1987]国土〔籍〕字等111

发布日期1987-10-4         执行日期1987-10-4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责成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把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等工作列为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近年来,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拟定了一套有关地籍管理工作的技术规程、规则,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为进一步开展城乡地籍工作做了必要准备。目前,全国开展城乡地籍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望各地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而又稳妥地全面部署地籍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地籍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内容

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措施,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土地服务。

  当前,我国地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土地分等定级四方面工作,以及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形成大量数字、文字和图件等地籍资料的整理、归档、应用、更新工作。

  土地调查的任务是查清土地的权属、利用、类型、数量、等级和分布状况。目前,农村正在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市开始进行地籍调查(含地籍测量),将来根据需要,再进一步开展土地条件调查。

  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是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分类基础上,根据土地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条件,进一步划分各类土地的质量等级,为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土地,合理确定土地负担,制订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目前城乡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正在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土地统计是对各类土地的数量、等级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统计调查,并对调查数据加以整理、汇总、分析,及时提供反映现实土地情况的统计资料。

土地登记是依法对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提出申请,进行审批、注册登记,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放土地证书的法律程序。目前农村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结合地籍调查正在着手开展土地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关于初始地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精神开展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实际上也是农村的地籍调查。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力争1990年按期完成。同时,要把农村的土地登记、统计等地籍管理制度建立起来。

1984年以来,各地开展调查的县近500个,完成调查的县约170个,但完成土地初始登记统计的县只有16个,工作进展很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订到1990年完成各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计划和措施,于198711月底以前报送我局。已经完成土地调查工作的县,凡没有进行土地登记、统计工作的,都要按照规程和补充规定,尽早安排补课,更新调查资料,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

  各地在修订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计划时,一定要同测绘部门协调,防止与供图计划脱节。

土地调查必须保证质量,调查人员要经过培训,严格按照技术规程办事,及时进行不同阶段、层次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

土地登记一般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由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先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报政府批准,方能注册登记。一个单位的土地使用范围跨县级行政区的,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向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土地登记规则(试行)》办理。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有权利和义务依法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凡在当地政府公告期限内,没有提出登记申请的,其所占有的土地视为非法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人员依法行使土地调查、统计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地方、部门负责人对他们提供和汇总的土地调查、统计资料,不得修改、扣压,如发现数据计算来源有误,可由土地调查统计人员进行核实更正。

鉴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所用图件的比例尺较小,只能勾绘出城市、建制镇和村庄的外围界线,其成果不能满足城市、建制镇和村庄内部的土地登记、统计的需要。因此,需要按照《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使用大比例尺图件,另行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建立城、镇、村内部的地籍管理制度。

城、镇、村的地籍调查与登记费用,要采取从即将开征的土地使用税中提取适当比例和收取土地登记费的办法,就地消化解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各地广泛开展了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基本上制止了乱占滥用耕地歪风,成绩是显著的。凡认真进行了清查、测量,依法处理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标准的,可以发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达不到三条标准的,暂不发给土地使用证,可先进行清查登记,发给清查登记证,作为今后进一步处理和正式办理土地申请登记、发证的依据之一。要防止和纠正单纯罚款不依法处理就发证的做法。

为适应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必须尽快建立地籍档案。尚未开展土地调查的地区,凡已建立统管机构的城镇,可先进行简单登记,由用地单位、个人自己申报,由土地管理部门复核确认后予以登记。土地管理部门暂时无力复核的,在实际工作中可暂用申报数。故意以多报少的,应追究申报者的责任。在工作开始之前,必须做好思想上、政策上、物质上、组织上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关于土地分等定级

土地分等定级工作应和建立土地登记、统计制度同步进行。但由于此项工作难度大,技术准备尚未做好,需要积极组织试点,力争明年分别制订出农用土地和城市土地的《土地分等定级技术规程》,再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四、关于做好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经过土地调查、土地初始登记、统计,建立初始地籍以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坚持做好土地变更登记和经常统计工作,建立日常地籍管理制度。

凡变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改变批准用途,以及变耕地、园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均要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农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的,要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领取建设用地许可证。竣工之后,再申请变更登记,更换土地使用证。对因出卖、转移土地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要先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土地附着物的转移无效。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规定,从现在起要建立并逐步健全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报表要求,认真收集资料,整理填写,汇总上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在每年填写报表之前,先收集整理土地变更登记、建设用地审批、违法占地查处、农林牧渔业用地变化等资料。并组织乡镇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土地管理员,进行年度变更调查,实地核实,更改图件、表册。凡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地方,一定要做到地籍图、表与实地一致,以核查为基础的日常统计,也要如实反映变化情况,力求做到同实地一致。

  五、关于地籍资料管理

在地籍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和其他文字、图件、数据资料都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宝贵资料,必须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开发利用。凡原来由其它各部门、单位保管的地籍档案资料,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机构改革调整精神,随着各部门原来管理土地的机构、人员的归并和工作的移交,要将全部地籍资料移交给新组建的统一管理土地和城乡地政的土地管理部门;有的资料一时难以分开的,亦应复制或者拟定管理办法共同使用。

   各地对地籍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开发利用等工作,都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科学的制度。

  六、关于加强地籍工作的领导

地籍管理是政策性强、技术性要求高、任务繁重的基础工作。要由领导亲自过问、配备得力干部、花大力气才能做好。

开始土地调查的县市,要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为首的地籍工作领导小组,其办事机构可设在土地管理局内,乡镇和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宣传活动,组织技术力量,筹集经费,研究工作计划,调处土地纠纷,审定或裁决土地权属等重大问题。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有专门地籍管理机构,岗位责任明确到人,把地籍管理工作定为乡镇、街道土地管理人员主要工作职责,抓好落实。

 

网址:法律教育网

http://www./falvfagui/fg22016/49727.shtml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7-11-10

执行日期1987-11-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对其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注册、登记,核发证书。近年来,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许多地方已具备了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先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再逐步展开。为认真搞好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登记发证试点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一、进行试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有统一管理城乡土地的管理机构,能胜任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并在进行初始登记之后,能坚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变更登记和统计等项日常地籍管理工作。

 第二、农村进行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进行了地籍调查,并按规程要求经过验收合格。非农业建设用地经过认真清查处理,达到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三条标

第三、领导重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能摆上议事日程。

经研究,确定上海市的嘉定县、虹口区(或普陀区),广东省花县和山东省青州市为全国土地登记发证的试点单位,所需土地证书、表、卡由我局提供,所需其他经费由各省、市、县自行解决。其它确实具备土地登记发证条件的地方,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制定计划,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也可做为省的试点。试点工作要在1987年底基本结束。

二、请试点市(区)、县的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成立县(市、区)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土地、政法、农业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参加。由领导小组部署工作、组织力量、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另设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监督、质量把关。 

三、试点县可以选择23个乡镇,市(区)可选择23个街道,作为第一批试点。土地登记、发证试点的具体做法、要求,请严格按照我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1987〕国土〔籍〕字等111号)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办理。

     在试点结束后请认真进许总结,并对《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国家土地管理局

网址:法律教育网

http://www./falvfagui/fg22016/49719.shtml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认真做好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的通知

1990417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0〕第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的全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经过土地管理战线全体同志的共同努力,已基本完成。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不仅摸清了城镇土地使用状况,满足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急需,解决了一批土地权属纠纷,为开展地籍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而且促进了安定团结,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地要在此基础上,认真抓好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因地制宜地开展地籍调查工作。在完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以后,各地要根据《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查,并根据本地条件确定勘丈方法,积极开展地籍勘丈工作。有条件的城镇要尽量采用《规程》规定的第一种方法,一步到位;采用后两种方法的,待建立初始地籍后逐步过渡到第一种办法,尚未开展的城镇,要先进行小范围的试点,积极创造条件由点到面逐步开展。在开展之前,须指定专人保管好申报资料,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变更土地申请对土地申报资料随时更新,以保持申报资料的现势性。
  目前暂无条件按《规程》要求进行地籍调查的村庄和集镇,可采用自由坐标系,以村庄或街坊时行控制,在各宗地界址点、特别是无明显地物的界址点实地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并根据村庄(街坊)控制和实丈边长计算面积,绘制地籍图;若具备1∶2000的图,可将其放大成1∶10001∶500的图作为编绘地籍图的基础图件,宗地界址点埋设标志,实丈宗地边长,面积用实丈数据计算。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土地登记发证是地籍管理的核心,各地要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要求,对经过地籍调查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宗地及时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必须按照国务院国发〔198470号文件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权属调查,凡是完成调查,成果达到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应立即开展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国营农、林、牧、渔场国有土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的登记发证工作,建立以村和国营农、林、牧、渔场为单位的土地登记制度。若调查成果满足不了土地登记发证要求的,土地详果不得验收,应及早进行补课,经验收合格,再行登记、发证。
  三、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
  初始登记完成以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日常的变更土地登记、土地统计调查、统计年报工作。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好三至五年日常地籍试点,逐步建立健全日常的地籍管理制度。
  四、根据条件积极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土地等级是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确定土地税率的重要依据。经过两年多实践,《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已基本成熟,试点证明,土地定级工作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较少。因此,有条件的城镇要尽快开展土地定级工作,并及时将定级资料用于土地有偿使用特别是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工作。
  五、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地籍调查、土地分等定级、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因此各地要采取措施,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把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做出部署。疑立以主管领导负责的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抓好工作落实。对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请示,以取得政府的支持。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地籍管理队伍的培训。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较高,能适应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地籍工作需要的专业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收取的土地调查、登记费用,要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只能用于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地籍管理业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土地管理部门的重要工作,要坚持维护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严肃性,对擅自和越权进行土地登记发证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和严肃处理。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试行《城镇村庄
 地籍调查规程》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的通知
 (1987年9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行政区)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十、十四条规定,为了使地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过调查研究、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我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试行)》和《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试行。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在执行《规程》和《规则》中,需注意以下事项:
  1.各级土地管理干部,要认真学习地籍管理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地籍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2.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地籍测量是地籍管理的专业测量。在开展地籍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适用的图件进行修测调绘;没有符合要求图件的地方,充分发挥有测绘力量部门的作用,可采取投标的方法由他们承担。不论哪个单位承担,都必须执行本试行规程和规则,工作完成后,将所有原始、成果资料全部交土地管理部门。
  3.各地开展城镇村庄的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等地籍工作,必须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4.地籍调查、登记工作,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条件,在试点基础上,统一安排,逐步开展。
  5.有关地籍调查、登记的原始资料及成果,是依法管理土地,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据,应认真立卷归档,做好土地档案管理工作。

发布部门: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70909 实施日期:19870909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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