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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plmok999 2011-07-28
税务稽查证据—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转帖]
四、抗税行为的取证

 

  抗税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对抗税行为的取证,主要从行为人、抗税手段、行为结果等方面取证。主要取证参考见表表2-3-4。

  抗税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4

  违法类型主要证据

  抗税(1)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2)医疗和法医鉴定,威胁、暴力行为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3)申报纳税资料、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缴纳文书等证明抗税数额的资料。

  (4)其他证据。

  (一)主体证据方面

  抗税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可证明行为主体情况的证据,主要是纳税人及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工作证等复印件。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稽查人员通过询问抗税人、取得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取得相关人员证人证言等,掌握抗税行为证据:

  1.抗税数额方面的证据。收集其应纳、已纳税款、税种、纳税期限等资料;属于责令限期缴纳的,应取得税务机关下达的责令限期缴纳文书;属于欠缴查补税款的,应取得相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2.使用暴力、威胁方面的证据,包括受到暴力、威胁影响的执法人员自述材料、公安机关立案证明材料(如报案的记录、作案时间、地点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书证等,抗税人陈述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

  (三)行为结果证据方面

  收集抗税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伤害的证据,包括医疗单位鉴定、抗税人使用抗税手段造成后果的视听资料或相关物证、书证等。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应围绕开票方、受票方收集纳税人故意虚开及其后果的相关证据。主要取证参考见表2-3-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取证参考一览表
表2-3-5

  违法

  类型主要证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
1.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资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为虚开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

  3.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资金往来凭据。

  5. 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6.有关部门等出具的生产能力、交易行为的鉴定结论。

  7.发出协查的回复资料及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8. 已证实虚开发票的证明等。

  9.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受票方
1.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

  2.相关账册凭证、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3.资金往来凭据。

  4.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视听资料。

  5.取得虚开发票的已抵扣证明。

  6.其他与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资料。

  (一)主体证据方面

  与本节偷税行为主体证据方面的取证相同。

  (二)客观行为证据方面

  1.开票方证据

  (1)纳税人发票领购簿,并取得发票使用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2)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

(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 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销售业务的真实性。

  (6)通过对受票单位协查,取得虚开发票的已申报抵扣证据。

  (7)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

  (8)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

  2.受票方证据

  (1)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进项抵扣凭证的复印件。

  (2)涉嫌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

  (3)票、货、款是否一致的证据,包括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相关的账册凭证、资金收支单据、货物进出凭据、生产过程资料、货物出入库单据、运输单据及相关合同、协议。

  (4)收集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及开票单位与受票单位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业务经办人、财务人员及仓库管理员、运输部门人员等)的证言材料,制作询问笔录。

  证言应能说明代开、虚开、接受虚开或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动机、目的、手段、虚开行为的策划者和策划过程;填开及交接过程;收取开票手续费情况等。

  (5) 必要时,请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印制单位鉴定涉嫌发票真伪,出具鉴定结论;取得其他与虚开增值税行为相关的证据。

  (6)委托的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无真实交易的鉴定结论。根据稽查对象的行业,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对稽查对象的生产能力等情况(如设备数量、工人效率、运输能力等),实施勘察,制作鉴定结论,确定购进业务的真实性。
(7)其他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的证据。

  (三) 行为结果证据

  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并已据此申报抵扣税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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