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效能投诉具体行为二十一条 1. 利用职务、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利益的; 2. 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 3.向服务对象索要和接受礼品、有价证券或报销费用的; 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5. 擅自离岗、脱岗、串岗的; 6. 酒后执行公务的; 7. 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看视频、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查看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8. 向上级隐瞒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的; 9. 无故关闭通讯工具或不接听与工作有关电话的; 10.无故缺席或指派他人参会、会中退场的; 11. 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工作决定和安排拖延执行、推诿扯皮的; 12. 未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手续是否齐全以及相关办事依据和程序的; 13.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事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14.不允许管理服务相对人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资料和办事结果的; 15.对办理同类事项的服务对象,在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等对待和办理的; 16. 在执法过程中,不向管理服务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告知执法依据以及不按规定着装的; 17. 对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的申请和事项不告知理由和依据的; 18. 对涉及不同部门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的; 19.涉及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在本单位事项完成后,需移交其他单位却不移交或拖延移交的; 20.对不属本单位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向当事人说明、不请示主管领导、不移送有关单位或置之不理的。 21.其他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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