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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从严管理干部治理庸懒散奢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wwm5837 2014-12-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的意见》和省委“六个严禁”纪律要求有效落实,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深入治理庸懒散奢行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下列行为进行问责。

(一)墨守成规,因循守旧,工作不思进取,业务不求上进等“平庸”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组织领导不得力、工作措施不扎实,以致影响政令畅通,造成决策部署未有效落实、工程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的;

2.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心工程、实事工程不能按照要求组织实施,群众反映强烈的;

3.因职责范围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熟悉,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

4.在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考察中评价不佳、反映不好,经查属实的。

(二)贪图安逸,敷衍塞责,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效率低下等“懒惰”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的;

2.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交办的事项应付了事,未抓好落实的;

3.对下级请示事项不及时办理、久拖不决或者不予答复的;

4.对分管和负责的工作拖拉、推诿扯皮,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

(三)作风飘浮,纪律涣散,内部管理不力,工作自由散漫等“散漫”行为。主要表现为:

1.因行政不作为或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权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群体性突发性事件、信访案件(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事故、事件、信访案件的;

2.未依照岗位服务规范为群众办事,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影响单位形象的;

3.对应急事件、干群矛盾以及媒体曝光未按照要求及时请示报告,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4.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或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等,额外增加企业负担的;

5.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拉帮结派搞小团体的;

6.上班迟到早退、空岗串岗脱岗,擅离岗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网上聊天、炒股、看电影、玩游戏,中餐违规饮酒的;

7.不遵守值班制度、请销假制度等机关管理制度,不遵守会风会纪的;

8.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为的;

9.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有酗酒、参与赌博等作风不检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10.违反规定使用公车,私自借用下级单位车辆,到下属单位报销车辆费用的。

(四)铺张浪费,滥发钱物,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用公款旅游、高消费娱乐等“奢侈”行为。主要表现为:

1.未按照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未经批准印发简报、刊物,未按规定办文行文或多头报送、越级报送公文的;

2. 违反规定安排会议事项,工作会议摆放鲜花、铺设地毯、制作背景板、放水果点心等超标准布置会场的,超额使用会议经费或向企事业单位、与会人员摊派转嫁经费负担的;

3.未按规定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数量、规格、时间,未严格控制各类节会、庆典、媒体拜年等活动,未严格控制各类考核检查评比等活动的;

4.用公款到省、市机关所在地举办乡情恳谈会、通气会、茶话会、联谊会、团拜会、同乡会等活动的;

5.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吃请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搞节日慰问活动,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单位内部用公款送礼、宴请,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6.违反规定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土特产和提货券的;

7.违反规定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请、接待,或接受村(社区)、企业吃请和礼品的;

8.组织或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或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组织变相旅游,违反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有关规定、纪律的;

9.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突击花钱的;

10.利用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等形式,变相敛财的。

(五)有其他庸懒散奢行为,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问责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批评;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告诫;

(五)诫勉谈话;

(六)调离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

(九)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根据被问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批评、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

(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八条 本办法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效能监察指数、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杭州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经查属实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四章  问责实施

第十条  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问责,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一条  问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问责的程序包括: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

2.明查暗访发现的;

    3.上级部门交办的;

    4.新闻媒体曝光的;

    5.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6.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7.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8.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问责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的,问责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参与问责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纪委。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

第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实行问责的办法(试行)》(临委〔2010〕27号)、《临安市效能问责办法》(临委办发〔2010〕78号)同时废止。

 

 

 

 

 

 

 

 

 

 

 

 

 

 

 

 

 

中共临安市委办公室              2013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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