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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办法(二)

 性情中人75 2018-05-24

    第十三条 对市场区域巡查不到位责任人的追究:

    (一)出现轻微责任,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出现一般责任,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所长、分管副所长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三)出现严重责任,对责任人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对所长、分管副所长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四)出现重大责任,责令责任人停职检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执法岗位;责令所长、分管副所长停职检查,免除职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县(分)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干部管理程序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一年内累计4次被追究责任,或一年内被3次追究一般责任,或一年内被2次追究严重责任。

    (二)出现问题而不主动采取措施,致使不良影响扩大的。

    (三)由于巡查监管引起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复议决定已生效而拒不执行的。

    (四)由于巡查监管引起行政诉讼,被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而拒不执行的。

    (五)由于工作失职导致行政赔偿的。

    (六)辖区市场监管工作被自治区级党政机关点名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形象的。

    (七)拒不执行上级纠正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决定的。

    (八)其他应当从重追究的。

    出现以上情形的,责令责任人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令所长、分管副所长做出书面检查,进行效能告诫,调整工作岗位,免除职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业务科长、分管领导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告诫;对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

    对一年内被追究2次严重责任的责任人,在年终考评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档次;对追究重大责任的责任人,年终考评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档次。

    一年内被市局直接追究严重责任的责任人超过3人次的县(分)局,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给予诫勉谈话、效能告诫,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档次,并取消单位当年综合类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五条本 《办法》第十三条各单项中所列的追责形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各款的追责形式可以单出,也可以并处,各款中规定的各种责任追究形式,也可以单处,可以并处。本《办法》各条款涉及党纪或行政处分的,按《公务员法》和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分)局督查人员不落实督查责任及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未及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降低一个追责档次进行追责(重大责任除外);已列入本《办法》追责条款的督查人员按照相关条款追责;对市局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县(分)局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应当制作“市场区域巡查责任追究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直接送达责任人并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人对追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追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附  

    第十九条 市局负责对副科级及以上干部(不含非领导职务,下同)的追责;县、分局负责对其他干部的追责;市局可向县、分局提出副科以下干部的追责建议;市局按照本《办法》对县、分局的追责工作进行监督,并对不符合本《办法》的追究决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追责事项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起施行。

                                      石嘴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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