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黄金税收、发票等问题的答疑
2009-03-19 09:20
1、会员或客户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与《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员或客户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适用对象是何单位?买入方会计核算如何反映增值税进项税金? 答:即征即退政策是对黄金交易所而言的,根据《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4款规定,只有黄金交易所(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销售方)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买入方在发生实物交割(提货)行为后可从交易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据以核算增值税进项税金。 3、开票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从11月13日起对已进行实际提货的买入方开具发票。交易所正积极向税务机关争取按时开票(买入方提货后即开票)。 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1)发生标准黄金实物交割 2)买入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黄金提货单》 4) 《黄金出库单》 5)按后进先出法确定的黄金的实际价格 (“后进先出法”即材料成本核算中最后入库的材料最先出库的方法。按后进先出法确定黄金的实际价格是指:开票时第一笔价格及重量按其开票前最后一笔买入黄金的价格与重量确定,如提货重量超过其最后一笔买入重量,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及重量按其前一笔买入成交之价格与重量确定。依此类推。) 5、会员或客户应向交易所提供那些文件、资料? 答: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明复印件(每年年审后应重新出具) 2 2) 纳税人识别信息(由单位财务提供),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3)会员单位收件人(或部门)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 6、发票如何传递至会员单位? 答:1)发票由交易所采用邮政挂号信的方式传递至会员单位; 2 2) 对于代理客户,发票由交易所采用邮政挂号信的方式传递至客户。 7、专用发票作废、退回、遗失后如何处理? 答: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防伪税控电脑开具,发生上述情形时,其处理按国家税务有关规定执行。 8、销售方办理免税手续需什么条件? 答:卖出方销售标准黄金后,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取得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发票(结算联),凭结算发票办理免税手续。 9、销售方如何取得结算发票? 答: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对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卖出方会员单位及客户应开具普通发票给黄金交易所,并据此换取结算联”。 10、升贴水金额如何计算? 答:交易所对升贴水金额单独定期轧差计算,如为会员升水,应收资金按会员卖出黄金处理,开具《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发票》;如为会员贴水,应付资金按会员买入黄金处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员按税务有关规定核算进项税金。 11、交易各方支付的交易手续费、仓储费、运保费以何种凭证核算入账? 答:参考期货交易、证券交易业务的惯例做法,单位核算以上费用时可以交易系统生成的列明以上具体费用金额的清算单为会计核算凭证。黄金交易所不对以上各种费用单独开具收费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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