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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五 · 客体)

 魏春田 2020-05-16

刑法理论告诉我们,一个完整的犯罪应包含四个要件。即犯罪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只有满足了这四个要件的具体要求,才构成一个完整的犯罪。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

所谓犯罪的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比如重婚罪。重婚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而言,其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从发票的功能来看,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了发票,或者虽有真实的交易,开票的数量、金额等内容与交易不符,使得会计核算与现实交易存在误差,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因此,虚开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虚开发票,增值税上造成多扣税款;所得税上,造成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利益,破坏了税收征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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