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对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如何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复函 冀国土资函〔2003〕126号 邯郸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应如何理解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问题的请示》(〔2003〕91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根据该土地在有效期限内新用途、新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价格高出该土地在有效期限内原用途、原容积率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 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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