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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与食品流通许可相关问题的整理汇总

 永恒鑫 2011-08-07
  与食品流通许可相关问题的整理汇总

 

      一、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的问题

       1、对保健食品的许可与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我们认为,虽然《保健食品监管条例》尚未出台,但应当坚持《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所确立的保健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家监管的原则,保健食品不属于我们许可和监管的范围。但哪些应当归入保健食品属于《保健食品监管条例》立法过程中应当关注。

       2、经营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仍然要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经营食品农产品不需要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至于哪些属于食用农产品哪些属于食品的问题,属于具体监管职能的划分认定,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确定。

       3、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监管

      铁道部已向卫生部发函(铁劳卫函【2009】759号),建议在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前,维持原有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变,由铁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站车河运营站段范围内继续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拟复函同意铁道部建议。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铁道部的“三定”规定以及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的意见(文件号)。另外,车站中有一种相当于“市场”的情况,应当按照食品市场进行管理。

       4、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起始日期

      目前对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起始日期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认为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时起算;另一种认为自领导签字之时起算。我们的意见:《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许可证有效期的起算已有明确规定,该通知第一项(七)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许可准予时间始”,即自领导签字之时起算。

       5、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需要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办理许可证的情形

      对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需要依法变更许可的情形,《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

       6、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在何种情形下依法变更许可、在何种情形下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了工商机关要监督检查“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经营者是否依法变更许可或者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各地询问对于许可事项发生变化后何种情形需要依法变更许可、何种情形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这样规定是由于当时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时曾考虑对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区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所以才规定了依法变更许可或重新办理许可证。后来在《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没有区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但是在“监督检查”一掌中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建议以后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时对此条进行修定。

       7、对前店后厂的情况,是否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

      前店后厂(如:面包店、糕点店、卤菜店)属于生产环节,不是流通环节,因此不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操作层面的问题

       8、运输、仓储是否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运输、仓储不属于经营食品的主体,不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9、书面审查与现场核查两种方式之间的关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我们认为主要是基于三个原因:一是《食品安全法》立法原意是食品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应督促经营者完成法定义务,所以并非所有经营场所都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二是由于食品经营者的设立程序和组织管理方式等实际情况不同,应当区别分类对待;三是对一些重要的和特殊的食品经营必须要进行现场核查。我们对“必要时”的情形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规定,但不宜过细。

      10、《许可证印制发放管理的通知》所附表格上编号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的关系

      《许可证印制发放管理的通知》所附表格上的编号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是一个概念,《许可证印制发放管理的通知》所附表格上的编号目的在于掌握申请、变更、撤销许可的动态情况。

       11、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的有效期如何核定

      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的核定问题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不重新计算)。

       12、许可事项变更后,编号是否变更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中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编号应当不变。但是,由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编号问题上与我们的规定不尽一致,二者如何衔接在实践中也是问题。

       13、对一些销售冷饮、月饼等季节性食品的销售点,取得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怎么办,可否取得临时许可?

      我处建议可以发放临时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14、目前许可范围的一级表述是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能否增加二级表述,能否在许可证上体现?

      我处建议可以在软件中增加二级表述;可以再许可证上以加括号的方式说明。

      15、主体性质码1、5、8,“8”表示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都是农产品,这个问题是怎么考虑的?

      从长远的角度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来也可能经营食品。

      16、企业新设投资的投资人是多人怎么办,是否全都需要签字?

      我处建议按照企业登记的实践处理,即委托、授权。

      17、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变更,跨越许可管辖机关,是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还是经营场所现在地的机关申请?

      我处建议按照企业登记的实践处理,即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迁出,再向经营场所现在地的机关办理迁入,由经营场所现在地的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18、场地租赁期低于三年,许可证有效期是否还需要规定为三年?

      我处建议许可证有效期与实际租赁期限一致。

      19、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在实践中怎么落实?

      我处建议由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各地可以共享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数据库,在我们掌握的数据内实施5年的限制,待时机成熟后,再协调解决与其他环节的对接问题。

      20、食品经营者既无食品流通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的,由哪个机构取缔?

      从有利于工作的角度,建议由个体机构统一取缔。

      三、法律法规规章尚未明确的问题

      21、对现场加工、制作的监管

      现场加工、制作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独立的现场加工制作,这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再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应当领取生产许可证;第二种是商场超市中的现场加工制作。对于第二种情况的监管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在领取流通许可证的同时还需要领取生产许可证,一种观点认为只需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目前我们尚未形成倾向性观点,建议:1、暂不发放流通许可证;2、加强调研;3、弄清底数;4、通报综合协调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立法部门来研究确定。

      两种观点各自的理由:

     (1)不需要领取流通许可证或在领取流通许可证的同时领取生产许可证的理由:

       A、《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证食品安全,若只领取流通许可,可能不能保证其食品的安全。生产许可和餐饮许可的条件比流通许可要高,取得了生产许可和餐饮许可,可以不再取得流通许可,但是取得流通许可,可能不能满足生产许可和餐饮许可的条件。

       B、《食品安全法》只规定了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的情况,未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这说明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同时,不排除同时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

       C、现场加工、制作多属于小作坊形式,小作坊的管理不论从历史沿革看还是从法律规定看,都不属于流通许可的发放范围;

       D、现场加工制作有技术含量,与单纯的流通不同。根据以环节定职能的原则,现场加工制作不属于流通许可的发放范围。

      (2)只领取流通许可证的理由:

       A、在领取流通许可证的同时领取生产许可证会导致重复发证的问题,出现一个主体领取多个许可证的情形,不符合行政监管效能的原则;

       B、在领取流通许可证的同时领取生产许可证会增加食品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

       C、导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本意。

       22、市场开办者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市场开办者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目前我们尚未形成倾向性观点,建议组织相关的批发市场、市场协会、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调研。

      两种观点各自的理由:

      (1) 需要取得流通许可证的理由:

       A、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看,为保证食品安全,市场开办者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B、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看,市场的大环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具体的经营者很难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要求;

       C、从《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看,有关于吊销市场开办者许可证的规定,反推之,则市场开办者应当具有许可证。

      (2)不发证的理由:

       A、约有三分之二的市场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属于市场经济的主体;

       B、开办者具有的是管理责任,这与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责任是不同的;

       C、若市场取得流通许可,则对市场和对经营户的审查会存在重合,浪费执法资源;

       D、若市场取得流通许可,可能存在市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条件而经营者符合的情况;

       E、若市场取得流通许可,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也应当取得流通许可,而在实践中很难做到。

       23、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是否需要取得流通许可?

      我们认为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理由在于:

       A、参展者提供的很多是样品,并非实物;

       B、展销会对场地的要求不如流通许可那么高;

       C、时间上看,展销会一年举办一次或几年一次,办理流通许可意义不大;

       D、从《食品安全法》第52条的规定看,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责任和市场开办者的管理责任不同。

      24、经营生鲜猪肉是否发放流通许可

      目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营生鲜猪肉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一种观点认为不需要。目前我们尚未形成倾向性观点。

      (1)发证的理由:

       A、从历史延续上看。

      《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卫生、质检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食品卫生法》将生猪产品纳入了卫生许可的发放范围。《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概念的定义是一致的。在《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卫生部门发放卫生许可演变为质检发放食品生产许可、工商发放食品流通许可、食药局发放餐饮服务许可。从延续的角度考虑,对于生猪产品的销售应当发放流通许可。

       B、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意图上看。

      《食品安全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对生猪屠宰另有规定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均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猪产品销售发放许可的问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第28条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可见生鲜猪肉被纳入食品的范畴,而《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所以,对于生鲜猪肉的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C、从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看。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包括: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可见经营生鲜猪肉被纳入工商的监管范围。

      (2)不应当发证的理由: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5条规定:生猪屠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这种规定将生猪屠宰排除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之外,只能说明生猪是一种特殊的农产品,需要特别调整,但它仍然属于农产品,而并非食品。《食品安全法》第29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可见,只有食品的生产经营需要取得许可,生鲜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它的经营依法不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25、食品经营者存在吊销许可的情形,还继续有效的卫生证如何吊销

      食品经营者存在吊销许可的情形,还继续有效的卫生证如何吊销的问题,法律法规规章尚未予以明确规定,理论上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我们建议各地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监管,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26、中介机构、直销是否需要发放流通许可证?代理经营、网上、电话订购、送货、配送企业、非实物销售的食品经营者,没有经营场所或仓储,是否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

      我们倾向于只要不具备4个法定条件的都不发流通许可证,但在实践中,具体哪种经营方式需要发放流通许可证哪种经营方式不需要发放流通许可证,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27、机场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无特殊规定,则按一般情况对待,机场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但对飞机上提供食品的不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浙江省工商局2009年10月27日-29日消保工作会议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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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工商局   何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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