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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人没有资质,业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昵称65n3Hwb5 2011-08-07
 


承揽人没有资质,业主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闽辉

【案情】
被告罗庆勇受让属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内的国有土地一块,用于自建三层民用住宅。2004年2月,没有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被告周荣胜承揽被告罗庆勇所建房屋的室内装修工程。被告周荣胜雇请原告到该工地做小工。2004年5月29日,原告在工作中因滑倒而从未设立安全防护栏的三楼楼梯掉到一楼地面致伤。原告当即被送往连城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5859.2元。原告伤情经连城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为10级。
【审判】
法院认为,在承揽法律关系中,劳动安全的注意义务属于承揽人。本案承揽人被告周荣胜应为所雇人员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未在装修房屋楼梯处设立安全防护栏是造成雇员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这一过错责任在于承揽房屋装修工程的承揽人即被告周荣胜,原告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告周荣胜应赔偿原告因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合计人民币17129.96元。被告罗庆勇房屋属城市规划区域内建造的三层建筑,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被告罗庆勇将房屋装修工程承揽给没有资质的被告周荣胜违反法律规定义务,被告罗庆勇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周荣胜赔偿原告损失合计人民币17129.96元,被告罗庆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这是一例因建房的业主在发包房屋装修工程时过失选择不具备资质的承揽人而与承揽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民事案件。国务院制定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本案中被告罗庆勇的房屋是三层建筑,并且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发包房屋装修工程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被告周荣胜属于普通的装修人员,没有取得任何资质,不具备承揽二层(含二层)以上住宅的装修工程的资质。被告罗庆勇选择被告周荣胜的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罗庆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结果告诫拟建房的业主,在工程的发包时一定要审核承揽人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要承担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
责任编辑/黄光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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