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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人被砸伤,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护法人 2019-03-23

因安装工作被砸伤,导致身体严重受损,各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高某无安装资质,挂靠被告某安装公司,并在张家口某工地负责起重设备的安装、拆除工作。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高某进行某小区安装工作。2015年10月的一天,在吊车吊电梯门时,电梯门从高处掉下,将正在进行安装工作的王某砸伤。随后工地人员安排车辆将王某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王某身体多处损伤。王某于2018年6月出院,共住院998天。因王某、高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于是王某起诉至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高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原告有权要求雇主高某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高某因不具有从事安装工作的相应资质,挂靠被告某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工作,故被告某安装公司应当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其中包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69106.37元;被告某安装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王某受雇于被告高某进行某小区安装工作,在工作过程中被掉落的电梯门砸伤,雇主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还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安装公司明知被告高某无资质,仍同意其以公司名义对外承接工程,应视为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高某,被告某安装公司对原告因从事雇佣活动遭受的人身损害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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