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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因故受伤 如何选择责任承担者

 神州国土 2021-03-30

□ 梁燕 赵晓雪

雇员在去工地途中因故受伤,赔偿责任该如何认定?4月29日,张家口市桥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李某系徐某工厂雇佣的工人,2019年3月的一个下午,徐某驾车接李某去工地,与王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在徐某与王某争执当中,李某报了警,在报警后等待事故处理期间,王某拿出两把菜刀追赶李某并对李某殴打,致李某受伤。王某涉嫌刑事犯罪被警方拘留。后李某住院214天,合计花费医疗费19.6万余元,其中徐某垫付医疗费4万元。经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的伤情为轻伤。李某由于伤情至今不能行走,其亲属多次找徐某解决但无结果,李某诉之法院,主张雇佣人身损害赔偿。

经审理,原告李某已从直接侵权人处得到各项损失的赔偿款8万元,该行为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及于其他赔偿义务人,使雇主丧失了对侵权人的追偿权,现原告再起诉雇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属重复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意在已为原告垫付4万元医疗费的基础上再补偿原告4万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遂判决驳回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徐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与直接侵权的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能否再向雇主主张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款首先明确了雇员受害的一般赔偿原则,即雇主赔偿原则,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的赔偿责任。其次,在因第三人侵权造成雇员受到损害的情形下,赋予了雇员求偿的选择权,雇主被选择作为赔偿义务人时不能以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相抗辩,侵权第三人也不得以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相抗辩。再次,由于雇员受到的损害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因此,侵权第三人是直接责任人,是终局的责任人。此时,雇主如果承担了赔偿责任,就有向侵权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但如果雇员直接向侵权第三人索要赔偿,就使雇主丧失了对侵权人的追偿权。本案中的李某已从直接侵权人处得到各项损失的赔偿款8万元,等同于李某自己放弃了对剩余损失的追偿权利,自己放弃权利的后果理应自己承担。所以提供劳务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一定要慎重选择责任承担者,既然法律赋予提供劳务者这个权利,就一定要运用权利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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