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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不办事 职业讨债户遭讨债

 莽野樵夫 2011-08-08
 谢某以替李某要帐为由,收取李某的钱物作为酬劳。谢某要账未果,却拒绝返还李某给付的财物。9月21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该侵害财产权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谢某返还原告现金1万元及手机两部。

    谢某平时游手好闲,经常帮人打架闹事,替人要钱要物,时间一长,在当地也算是小有“名气”。于是李某想让谢某为其要帐。李某与某乡镇企业有长期的业务往来,拖欠李某不少钱,情急之下,李某想通过非常手段要钱。于是经人介绍李某认识了谢某,得知李某的目的后,谢某要求李某先支付1万元作为“活动费”,如将钱要回,再按40%提取好处费。

    事隔几天,谢某给李某打电话,说找了个帮手一起去要钱,而且事情非常顺利,为方便联络,让李某给两人买两个手机。李某听说事情顺利,非常高兴,马上给谢某买了两部手机。从此以后,谢某再没了消息,李某几次找谢某,谢某以各种理由推拖,李某见要钱无望,于是要求谢某退回1万元和两部手机,谢某声称钱已经请客送礼花光了,无钱可退。无奈,2010年8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要求被告谢某返还1万元及手机两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以支付活动费和约定报酬的形式让被告谢某为其要钱,双方为委托关系,被告谢某没有完成约定事项,应当视为违约,对原告的请求应当支持。被告谢某辩称1万元活动费已经支付完毕,因其不能提供证据,且原告有证据证实谢某一次都未到欠钱企业要帐,故对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谢某返还原告李某现金1万元及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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