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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住房(2005)110号

 呼唤黎明 2011-08-14

   

   

   

建住房(2005110

关于这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房改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         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住

房的办法优先给予解决。

二、         在服役期间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成本价、安居

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体建房)的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

三、         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

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应纳入安置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优先予以解决。

四、         军队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

优惠待遇。经总后勤部同意,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五、         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

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有关待遇。

                                  00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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