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建住房(2005)110号 关于这一步完善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房管局、房改办)、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结合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 复员干部的住房原则上由录用单位按照解决本单位职工住 房的办法优先给予解决。 二、 在服役期间未享受房改政策(包括未按房改成本价、安居 工程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体建房)的军队复员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向军队复员干部出售。 三、 对无自有住房且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对象条件的 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应纳入安置地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范围,优先予以解决。 四、 军队复员干部个人修建私有住宅的,享有与转业干部同等 优惠待遇。经总后勤部同意,租住军产住房的,按照军产住房管理规定,经批准可以购买军队现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 五、 军队复员干部享受与其复员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者同等 条件地方人员买房或者建房有关待遇。 二00五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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