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甘公(治)发[2008]128号

 呼唤黎明 2011-08-17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文件

甘公(治)发[2008]128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进京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力度的意见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近日,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下发了《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加强对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依法处理工作和完善非正常上访人员劝返接回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中信联发[2008]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依法处理在京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政策规定。为了切实维护信访秩序,确保首都北京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有效处置进京非正常上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进京非正常上访,是指违反《信访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中央领导人住地和奥运会期间涉奥场所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行为。

    二、进京非正常上访,无论是个访还是集体访,只要出示上访材料或其它与上访有关的物品以及呼喊口号等行为,不论是否实施过激行为,都违反了《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一律认定为违法行为。

三、公安机关对信访等有关部门书面通报本辖区有非正常上访行为苗头的人员,应告知其违法行为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曾经实施过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人员,要会同信访部门和上访人单位进行劝控教育,并予以告诫。

四、经公安机关告知或告诫过的人员又实施非正常上访的,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没有处罚的,上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警告。

五、对经公安机关警告的人员再次实施非正常上访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节较重的,行为地公安机关没有处罚的,上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六、对经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后又再次实施非正常上访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后果严重,且符合劳动教养的,由上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可以实施劳动教养。

七、对于到外国驻华使领馆区“告洋状”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非正常上访行为,行为地公安机关没有处罚的,上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

八、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在“上访”过程中实施的过激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予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正常上访人居住地公安机关赴京处理非正常上访人违法案件时,应与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及时沟通,收集上访人违法证据,保证办理违法上访案件的质量。

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此类案件时均应依照本《意见》执行。

     (公章)          (公章)         (公章)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00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非正常上访    处置   意见

抄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信访局。

      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政治部,纪委,办公室,

      一、三、五、十八处,督察处。

                                      共印800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