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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艺图书馆 2011-08-18

 

(一)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婚约指男女双方为结婚所作的预先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婚约订立后,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就可以解除,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需征得对方同意,更无须办理任何法律上的手续。

彩礼无特殊理由无须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必须符合: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法院应当支持。
须注意的是:
2.3两条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条件;
从法律推理来看,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又无以上2.3两条的情形,无权要求返还彩礼。
)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 19942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如果双方因同居发生财产纠纷,而不属事实婚姻的,不能适用《婚姻法》对女方的特殊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人;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赠与人明确说明只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五)夫妻双方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六)夫妻个人财产的种类

《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补助费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七)重婚后果严重

        属于重婚的情形: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如因重婚导致双方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向有过错一方要求损害赔偿,重婚一方可不分或少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八)小三对你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现行《婚姻法》,因小三导致婚姻破裂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请求法律之外的赔偿。另外,丈夫给小三的个人财产构成个人赠与,妻子一方不得要求返还,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妻一方财产的除外。

    配偶与小三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因此配偶与小三的子女受法律保护,且配偶须负责到底。

(九)父母给你买的结婚房可能是别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因此,当事人离婚时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并一定单纯划分为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共同财产,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主张,须有购房时的约定作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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