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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契约制国家和绩效型政府

 匆匆行者 2011-08-19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是现代西方社会构建的最重要的理论基础。他对政治进行了全新的解释,特别是其国家是公民个体之间订立契约让渡权利的产物思想形成了政权民授的新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在此基础上构成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各种西方社会制度,包括议会制、总统制,也包括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国家管理形式。
  
   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前,曾经还有一种契约论观点认为,社会契约是政府和人民订立的契约。政府作为契约方履行义务并因此获得权利。这种观点现在已经不是西方社会的主流思想,它已经完全被政府只是社会契约执行的代理人的观点所取代。它只是昙花一现就消失在人类思想史的长河之中了。
  
   但是今天,我们要从历史的垃圾堆里捡出这个尘土满面且很不起眼的小东西,重新来审视一下人类社会的契约关系。来探讨一下怎样的国家才是真正的契约制国家,政府和人民又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
  
   社会契约论的出发点是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人们最初处于“自然状态”,拥有对自己的全部权利(自然权利)。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的解决公共生活中的矛盾,并提高所有人的福祉,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大家通过协商,形成所有人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同时将自己的自然权利让渡出来,形成主权体。在社会规模较小的时候,主权体对公共事务的决策是通过所有人共同参与来实现的(即直接民主)。当社会规模较大的时候,就需要找代理人或代理人机构来行使这些权力(即代议制民主)。议会、政府等所有政治机构,都不是契约方,只是执行契约的代理人而已。
  
   这一理论,存在几点值得探讨的地方。
  
   首先,自然状态其实是不存在的。早在人类还没出现之前,群居动物就已经构成了社会。人类不过是延续并发展了群居动物的社会性而已。从动物社会的观察中我们发现。个体总是处在特定的社会形势之中,只能通过判断和磨合,来找到自己在社会中的正确位置。
  
   其次,形成社会契约的过程是一个个体自然权利让渡的过程。虽然这个让渡的过程对于个体来说是有得有失,甚至是得大于失的。但个体所拥有的自然权利和自由在这个过程中必然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所拥有的已经不是原来那个天赋之权。自然权利既然是可以让渡和改变的。也就说明它对于个体并不具有绝对意义。这使得社会契约论的根本立足点有可能发生动摇。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对于一个契约社会来说,当所有人订立共同的契约,决定如何一起经营这个社会之后,他们为什么不需要和自己的代理人之间签订契约呢?这好比一个生活小区,当业主们对小区的管理达成一致意见后,实际上仍然需要和物业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规定业主与物业公司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才是一种真正的契约精神。
  
   我们还不能单纯的从逻辑上去分析这种理论的问题。还需要站在历史的角度去看看这一理论的成因。
  
   契约思想在欧洲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希腊时代,小国寡民的城邦国家就采取了直接民主的形式来处理公共事务。而处理公共事务的原则和法律就是一种社会契约。而罗马时期罗马法更是相当完备的古代法系,也是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契约。实际上,以商业为经济基础的希腊人和罗马人非常清楚契约的重要性,没有契约和对契约的遵守,商业活动将难以开展。
  
   中世纪社会结构的合法性来自“君权神授”。上帝将欧洲分给各个国王,又通过国王向下的逐级分封,形成各级领主。上下级领主之间又逐渐从赐赠关系,演变为各有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关系。中世纪初的欧洲陷于战乱,自由民为了生存,纷纷与各级领主签订契约,出让自由成为依附于土地的农奴,而获得领主保护,有田可耕,有粮可食。大大小小的领主之间经常产生冲突。解决冲突的方式,除了战争就是协商、妥协、订立契约。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契约思想在欧洲数千年来一直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社会契约论中的契约精神即产生于这样的文化土壤之中。
  
   城市和其代表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崛起,是近现代西方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最重大的历史事件。各国国王通过与城市联合,成功实现了对各级领主贵族的征服,建立起君主制的民族国家。这又大大的推动了市场经济发展。然而当国王和市民阶层失去共同敌人贵族之后,二者的矛盾迅速成为了社会的主要矛盾。
  
   卢梭是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论》也是启蒙时代的重要理论成就。而这个时代正是君主制的时代,启蒙思想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反对君主制。而反对君主制的原因,却是其对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和对财富的过度追逐。
  
   君主制在欧洲的基础其实很薄弱。人们数千年来在分裂和冲突的社会现实中已经形成了一种首先保全自我,在此之外的任何付出都要有看得见的回报的谨慎心态。因此很难说服其将权利让渡给代表政府的君王。在人们心中,这是一种零和博弈。君王所得就一定是自己所失。而相比之下,每个人平等让渡权利,形成契约,政府由全体人民选出来作为代理人行使公共权利的理论无疑可接受度就要高得多。而另一方面,对于已经从市民阶层中分化出来的富人阶层来说,一个卑微的小政府显然比一个强势的大政府要易于操纵。
  
   因此,政府和人民订立契约的理论最终让位于个体之间订立契约理论的原因,并不是这种理论本身的缺陷,而是社会形势更需要另一种理论罢了。
政治群体的出现,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分工并专业化的结果。我们不能简单的将政府理解为一种社会工具。因为组成政府和各种政治组织的也是实实在在的人。他们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政治组织的运作和政治人才的培养也需要大量的付出。他们是人类这个共同体的一部分,而且还是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现代社会在政治理论上的一个最重大的缺陷就是忽略了政治群体的权利。人们将权利和权力混淆。认为既然给予了政治群体巨大的权力,已经是天大的恩赐,根本没必要再考虑他们的利益。于是现代政治理论的基础就是如何防止权力的滥用。以让政治精英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大多数国家,政府官员的薪资水平,远低于相同水准的职业经理人。就是这种心态的真实体现。
  
   实际上这种想法是极荒唐的。人民雇佣政府这个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和政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通过协商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否则桌面上得不到的利益他们就会在桌面下去找补回来。“人民主权”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因集体负责而导致的集体不负责。当政府出现决策失误时,无论有心还是无意,只要没有触犯法律,他都对此毫无责任。而作为授权方的全体人民,因为是大多数人的决定,也无法对任何人进行问责。
  
   如果人民和政府能够本着公平的原则,签订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权利和义务对等的社会契约。那么人民最关心的就不是政府该如何产生,而是政府带来了怎样的管理效益,并通过绩效评估对政府进行处罚或嘉奖。这样的政府称为“绩效型政府”,在现代社会同样可以具有合法性。社会管理出现问题,导致人民福利下降时,无论是否违法都可以对其进行问责。而这样的政府也会为了自己的长期绩效去长远的规划国家的发展与建设。
  
   中国的文化传统,天然就更容易接受这样一种社会契约关系。
  
   中国的先秦社会和西方中世纪一样是一个分封制的社会。诸侯遍地,战乱频仍。幸运的是,中国在两千多年前就结束了这种政治局面,开启了大一统的帝国时代。两千年的不断演变与磨合,使中国形成了成熟的官僚体系。在人们心中产生了官-民两个不同群体的固有观念。民众最关心的是官僚阶层的社会管理带来了怎样的社会绩效,给个体带来了怎样的福祉。如果社会绩效高,就会赞为太平盛世,如果社会绩效差,就会民怨沸腾,甚至爆发起义。皇帝有时候也不得不下罪己诏来平息民愤。
  
   站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来看,这样的社会无疑也是有很多问题的。首先政权的合法性依然来自“君权神授”。无论这在古代有多么的天经地义,在今天看来已再无法获得普罗大众的认同了。其次人们虽然关心官僚阶层带来的社会绩效,但缺乏评估手段,也缺乏赏罚手段。国家法律只单方向的规定了人民的义务,却缺乏对权利的说明,更缺乏统治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说,政府和人民之间没有订立明确的契约,更缺乏使契约得以履行的现实手段。在这种情况下,皇室为首官僚阶层获得了远远超过其所应得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权力的滥用。
  
   但至少我们可以看到如下事实。皇室作为国家的名义拥有者,也具有对整个国家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国事问责对象。由于国家的繁荣与否直接关系到皇室利益,所以他们有动力去将国家建设得更好。而人们对社会绩效的关注的传统,使得在中国建立一个契约制国家和绩效型政府变得可能。
  
   可是有一个问题必须回答的是,我们为什么一定要以坚持以契约的方式来建立国家呢?这个看似简单的道理其实很多人并没有想明白。人类社会在近现代取得的一切成就,很大程度上来自市场经济体系的发展壮大。在农业经济时代,你并没有必然的理由去要求建立一个契约社会。但在市场经济时代,平等、自由、规则化,成为经济能够运转的最基本要素。
  
   契约制国家的建立,看似一个政治问题,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必须是一个制度化的社会。只有在人们的一切经济行为自由平等,有章可循,经济活动的结果可计算、可预期的基础上,市场经济才能够运作起来。人为的干涉对于市场经济来讲往往是灾难性的。这是欧洲君主制最终被推翻或架空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中国古代那套人治的方式在今天不再适用的根本原因。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当代社会,建立契约制国家是一种历史必然,也是获得社会结构合法性唯一方式。这种契约关系,不但存在于所有公民之间,也存在于人民和政府之间。公民们通过订立公共意志契约,成为有共同意志的单一契约主体,这个契约主体再和有能力管理社会的政治精英集团(即政府)订立委托管理契约,授权政府管理社会公务。政府因此拥有社会管理的权力并享有公民契约主体按约支付报酬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伸张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义务。对其权力范围内的社会状况负有直接责任。政府工作的绩效将直接决定其收益。而公民契约主体拥有对政府的问责权、监督权,绩效评估权,拥有收回对政府授权的权力。享有获得政府管理服务的权利。公民有遵守政府制定的各项法规和政策的义务,有向政府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样的政府相当于一个职业经理人群体,只是在承担自己的社会分工。他们与其他人依然是平等的,并不能获得任何特殊地位。
  
   这样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更全面的社会契约关系。它既体现了西方文化中的契约思想,又体现了中国文化中的政府绩效和责任传统。既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符合责权利匹配的现代法制精神。当然,这种全面的社会契约要成立,还需要在很多方面进行探讨,例如尽管责权利匹配,但人逐利的天性仍然使得当权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如何规避这种管理风险仍然是非常紧迫的社会课题。再如,政府和人民如果只是一种简单的利益关系,政府该如何去推动社会的道德文化建设等等。这些,就需要更多的人去做更多的探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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