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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支用监管不到位成因及风险分析

 cocoli 2011-08-23
贷款资金支用监管不到位成因及风险分析
作者:俞爱国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3    更新时间:2011-8-19

  摘要:文章对商业银行贷款资金支用监管不到位成因及存在风险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贷款资金支用监管 风险隐患 对策和建议
  
  2010年2月,银监会发布了“三办法一指引”,主要内容是变传统的“实贷实存”为“实贷实付”,要求商业银行对借款人真实融资需求进行测算,不得超额授信放贷,并加大贷款人对借款人全流程监管的责任,减少信贷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但从检查情况看,部分授信业务既存在系统支持不够、缺乏信贷资金流向监控的有效手段等困难,同时也存在贷后管理人员不足、对信贷资金监控不够到位的问题,贷款资金支用管理风险值得关注。
  1 问题主要表现形式
  在内部控制方面,主要表现为:未设立独立的贷后管理岗位,负责贷款资金的审核和监控;未定期对企业自主支付贷款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未按制度或合同要求采用受托支付方式;部分机构为贷款客户贷转存账户开通了网银功能,不利于对信贷资金的监控;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封闭管理不到位等。在资金用途监管方面,主要表现为:“受托支付”贷款资金“先付后返”、贷款资金转入关联企业或转入他行本单位、贷款资金用于股东分红或购买理财产品、贷款到账被直接划扣作为中间业务收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用于承兑汇票保证金、法人账户透支业务用于归还存量流动资金贷款等。
  2 制度执行或风险控制的主要难点
  2.1 制度设计方面
  对贷款资金监管滞后于借款企业资金管理模式的转变和发展。大型集团客户为提高其资金的运作效率,必然会根据自身业务拓展的需要,不断完善其资金管理和运作模式。而银行未根据这些变化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如贷款企业成立了内部银行、财务结算中心,或采用网上银行进行内部结算等,但商业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措施及手段没有跟上。
  “三办法一指引”个别规定还比较模糊,为商业银行留下一定的自主空间和逐步完善的余地,但短期内也造成业务人员操作时难以把握。一是流贷管理办法没有规定“受托支付”的最低限额,对于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客户来说,执行标准会存在差异。二是“受托支付”中银行所要审核的支付要件等材料,因客户类别不同而使得其复杂性和专业性不同,具体操作人员不易把握,主观性较强,尤其是对分期交易或多头交易的贷款资金支付,不仅容易导致道德风险,也容易和借款人产生纠纷。
  2.2 系统支持方面
  因商业银行目前的监管系统只能跟踪到省级分行范围内的资金流动,跨省、跨系统信贷资金流向无法全程监管,客户经理缺乏持续跟踪监控客户信贷资金流向的技术手段,对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仍停留在传统意义上的柜面查询为主。因此,难以及时发现企业违约使用贷款资金。
  2.3 企业配合方面
  一是“实贷实付”要求信贷资金必须与具体项目相对应,这与部分借款人现行运作模式相抵触。如政府融资平台可能同时运作几个项目,项目之间还经常有部分业务交叉。政府融资平台多采用资金蓄水池的运作方式,在获得贷款后,将资金集中使用;集团公司在统贷统还的运作方式下,对成立财务公司的集团客户,因统一管理信贷资金,集团公司出于自身管理方便或利益考虑,往往不愿意花费成本和时间采取受托支付。
  二是“实贷实付”要求贷款发放必须与项目进度相挂钩,“实贷实付”由于需要报批,影响借款资金使用效率,借款人往往不能主动配合。而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由于每笔资金使用需要对应到具体每个用款项目,对于客户用款限制较为严格,容易驱使客户在用款申请材料上进行变通或造假,也给银行进行监管增加了难度。
  三是“实贷实付”相关制度要求的执行需要客户来配合。对于大型企业集团和政府融资平台,资金使用频率和复杂性较高,要求其把贷款的使用透明化,短时期内客户难以适应。这些客户凭借强势地位,抵触商业银行对其资金使用监管,甚至采取不合作态度,加大了银行执行新规的难度。而个别新成立的中小银行,操作手法灵活,更是给大型银行执行新规带来压力。
  3 未严格执行信贷资金监管的主要成因
  3.1 部分经营机构重业务拓展、轻风险控制,贷款资金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
  部分商业银行将高级客户企业网上银行业务新增纳入KPI指标考核,该业务又具有分流前台网点账务性交易、带来交易额增长、交易手续费增加等特点,自然成为公司客户服务的工作重点。基层机构为完成电子银行业务的开户数、交易额等考核指标,对系统的操作和资金风险有所忽视,未能有效监控贷款资金的支付、使用流向,及时掌握资金确切的用途和交易背景,容易出现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或从事关联企业之间不正常的交易等情况,加大了银行贷款的信用风险。
  3.2 授信大于实际需求,贷后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
  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下,相关机构为争抢优质客户资源,对一些客户的实际授信量大于客户或项目需求。由于借款人出现资金“富裕”景象,基层机构难免默许客户将资金挪作他用。前后台联动不到位,客户划转资金时结算人员未经客户经理核实,信贷经办人员无法及时掌握信贷资金真实流向。
  3.3 监管不力和约束不到位
  目前基层行激励机制较易诱导信贷人员在客户选择方面更多关注眼前利益,信贷人员由于营销任务和完成指标等压力,有时会更多地关注贷款如何获得审批通过,而不是全面关注信贷风险;或出于营销客户办理理财业务,在客户资金实力不够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动用信贷资金,采取一些变通的手法为客户办理系列银行业务,达到虚增经营业绩的目的。一些机构和相关人员对资金的使用监管仅停留在口头了解上,不核实付款依据,没有深入企业了解贷款资金的真实用途。
  3.4 银行同业间竞争较为激烈
  基于同业竞争压力,部分机构放松了对信贷资金的监管。尤其大型优质集团客户一直是各家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为了抢占市场,银行往往难以拒绝借款人的某些非份要求,从而放松了对信贷资金的监管。
  4 风险分析
  4.1 监管不力,可能导致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没有有效监管信贷资金的合理使用,可能导致借款人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若借款人还款意愿减弱,违约风险必将加剧。而集团客户出于整体利益的考虑,选择有利于资金运作的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再通过内部银行或者资金结算中心,以多种方式调剂资金,引起承贷主体和用款主体不一致,也加大了信贷资金挪用风险。
  4.2 未按规定使用信贷资金,可能诱发法律风险。如借款人改变贷款资金用途,一旦不能偿还贷款,保证人可能会以不知晓贷款用途改变,要求免除担保责任,而诱发法律风险。按照现行规定,对借款人贷款资金支用的监督,是通过相关经营责任人签名审核的形式来实现。当贷款支用凭证上有银行人员签字,而用途又与合同约定不符时,法律意义上可视为银行同意贷款用途变更。这种贷款用途的变更,因无保证人知晓或应当知晓的证据,一旦借款人违约,保证人极易逃脱责任。
  4.3 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管不严,从外部来看存在一定的政策风险。去年以来,国家审计署和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商业银行未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粗放经营和冲动放贷导致贷款未注入实体经济中的查处较严。今年银监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三办法一指引”专项检查,发现的部分问题将对商业银行进行处罚,缺乏对信贷资金的监管除影响信贷资产安全外,外部监管风险也不容忽视。
  5 风险防范的对策及建议
  5.1 合理确定信贷额度,避免超额授信。一是要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贷款的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贷款;二是在尽职调查环节上,贷款人应调查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以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要素,合理确定贷款总量。
  5.2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寻求客户理解支持。贷款新规无论是对借款人还是贷款人,均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加大了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使企业尽快接受新政,加大宣讲、业务指导等工作,以消除客户的顾虑,使其主动接受银行对信贷资金的有效监管,减少工作中不必要的分歧,使借贷双方乐于接受新规,促使客户自觉执行贷款新规。
  5.3 各级经营管理部门应切实转变经营观念,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度。科学制定业务经营考核办法,正确引导基层网点的经营行为。不能因为抢占市场而放宽风险底线,应强化风险意识,通过有效的沟通和优质的服务,把监管工作做深做细。建立前后台联动机制,提高贷后管理精细化水平,密切关注企业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真实流向,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保障贷款安全。
  5.4 对保证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理,跟进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管理。对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又可能出现风险的贷款,应采取补救措施,让保证人留下同意用途变更的证据来化解潜在风险。在网上银行系统监测功能未完善前,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如为贷款客户开立人民币单位贷款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专项管理,对专用账户禁止开办网上银行交易,贷款资金只有转入客户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进行网上银行交易。
  5.5 健全支付管理实施细则,完善核心业务系统功能。针对缺乏“受托支付”最低限额的具体规定等现状,细化支付管理具体要求,增强可操作性。优化信息系统功能,通过输入集团客户名称,便可查询该集团客户在银行开立的所有存款账户,实现持续跟踪、监控集团客户信贷资金流向提供技术手段支持。
  参考文献: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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