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2007-11-13 来源:中国会计网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以上视同销售,均应按规定交纳增值税。在财务上如何进行帐务处理,是否作销售收入,实际工作中操作不统一,也不规范。视同销售,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货币流量的,应作销售收入处理,即视同销售规定(一)、(二)、(三)、(六)项;另一类是不涉及货币流量的,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只要按售价体现销项税金,即视同销售规定(四)、(五)、(七)、(八)项。这样,既能正确核算增值税金,又符合财政部(93)财会字83号通知的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有关帐务处理(以商业企业为例)如下:
一、作销售收入处理的; <一>视同销售第(一)项:委托代销商品; 1.发出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 借:应收帐款-××单位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委托代销商品 3.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4.收到代销商品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单位 <二>视同销售第(二)项:受托代销商品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待销商品款 2.发生销售开出代销清单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3.结帐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如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借:商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委托代销商品 4.转帐付款 借:待销商品款 贷:银行存款 <三>视同销售第(三)项: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的移送; 1.移送发出: 借:应收帐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3.结算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四>视同销售第(六)项:分配股东或投资者; 1.分配时: 借:应付利润(或利润分配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2.结转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可不作销售收入处理的;(税金应以售价计算) <一>视同销售第(四)项: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在建工程为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二>视同销售第(五)项:用作投资;在发出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三>视同销售第(七)项:用于职工福利在发放时: 借:应付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四>视同销售第(八)项:用于无偿赠送在赠送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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