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于行政复议

 昵称1852323 2011-08-31
司法解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于行政复议
发表时间:2011-08-29 10:44:51 阅读次数: 102      所属分类:法条质疑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供的复议材料,可以查阅,但未明确是否可以复制,由此,给当事人制造了很多麻烦,因为复议材料只有经过认真研究,当事人才能提出针对性的意见。这仅仅依靠查阅是无法实现。
 

  而且,异地的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被迫去复议机关,也很不方便。

  那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能否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事人可选择公开的形式和方式,譬如复制,和要求邮寄。

  我认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行政复议就是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复议机关取得和持有的信息,就是典型的政府信息。但是,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为此,我还起诉过安徽省人民政府。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怎么规定的呢?第2条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
  
  上述司法解释的意思,应该是清楚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适用于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复议机关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形式和方式公开政府,可以起诉,但上述告知行为不可诉。

  此前,我的理解有误。

【收藏本博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