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税法规定对不得抵扣的税额进行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转出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的;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因进货退出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因购买货物而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其中有些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根据相应的扣除率直接计算确定,有些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某些特定方法计算确定。
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转出未交增值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企业月终转出未交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当月上交本月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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