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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银行财务基本制度

 来去大同 2011-09-02

银综[2008]193

 

关于印发哈尔滨银行

财务基本制度的通知

 

各部门、分行、管辖行、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银行财务基本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

 

 

 

                                         

 

 

 

 

                                

哈尔滨银行财务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的本外币业务。

第三条  财务管理目标

一、根据全行发展战略,建立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目标。

银行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合理经营及最优的财务决策,不断增加银行财富,使总价值达到最大。实现银行价值最大化,应当统筹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风险与效益、利润与价值创造之间的关系,在有效防范和降低财务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持续和稳定增长,提高资本的回报水平。

二、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科学合理配置财务资源,明确财务管理责任,完善财务授权制度。

三、加强财务规划、分析、预测等相关工作,提高财务管理对业务条线的支持和服务力度,确保财务部门成为各业务部门的战略合作伙伴。

四、加强财务监管,规范财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四条  财务管理原则

财务管理必须坚持科学、统一、审慎的管理原则。

一、科学管理原则。将财务管理贯穿于各项业务活动的始终,以财务成本收支为手段,以财务分析为依据,各部门相互协调,明确管理重点,制定一系列科学的财务管理政策、标准、参数和流程。

坚持科学管理原则,必须坚持规则和机制的作用,依托财务信息系统,提高财务分析和预测水平,促进财务资源优化配置,完善财务报告体系,为各项业务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统一管理原则。实行统一法人管理体制,强化集中统一管理。总行统一制定全行财务政策、制度和规章,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实现全行财务管理目标、财务政策、财务制度、标准参数、管理流程和信息系统的统一。

坚持统一管理原则,必须在兼顾风险和效率的前提下,健全和完善财务授权管理;要保证资本的统一配置和使用,提高资本充足率;执行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设计开发统一的财务模型;探索建立垂直统一的财务管理组织体系,统一管理全行财务资源。

三、审慎管理原则。以资本管理为基础,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建立明确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评价、估量财务风险,并通过制度规定、预算控制、授权管理、检查监督等手段,有效控制和化解财务风险。

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必须加强内部管理部门间的配合,提高财务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控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反映盈利能力。

第五条  财务管理范畴

一、财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全行各项业务活动的始终,各项业务的经营管理都应该讲成本、讲效益,各部门、各级行都是财务管理的主体,各项工作的评价考核都要强调财务观念。要增强全行上下全面财务管理的意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部门、各级行乃至每个人的财务管理责任,要将财务效益分析作为评价各部门、各级行工作业绩的核心内容。

二、财务管理工作包括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要通过运用科学的技术和方法,围绕财务管理目标对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各项业务的发展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哈尔滨银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统负盈亏、分别考核”的财务管理体制。

一、统一管理。总行统一制定全行财务政策、制度和规章,统一配置全行财务资源,统一对外披露财务信息,统一对各级行和各部门下达财务预算。

二、分级授权。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进行授权,总行对各级行及各级行对本级各部门区别不同的财务事项实行授权管理。

三、统负盈亏。总行对全行财务效益负责,并统一安排和执行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财务预算,统一缴纳所得税。各级行实现的利润全额逐级上划总行。总行制定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各级行提高长期盈利水平。

四、分别考核。总行每年度对各部门、各级行的财务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措施、财务资源分配等挂钩。

第三章  职责、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

投资者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董事会可以将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层;

(一)基本管理事项决策权。主要包括审议批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决定会计政策、审议批准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二)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权。包括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三)财务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调节和检查,确保遵纪守法地实现发展战略和财务目标;

(四)财务考核。通过考核制度和办法,对经营者财务业绩作出客观、正确的评价,为经营者的任免、职务调整和薪酬激励等提供依据;

(五)决定财务负责人;

 (六)按照章程的约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为上述财务管理职权的具体执行者。

第八条  监事会的财务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行的财务工作;

(二)负责年报审计等相关工作;

(三)对有关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监事长及监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为上述财务管理职权的具体执行者。

第九条  经营层的财务管理职责:

经营层围绕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遵守国家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金融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执行投资者的重大决策;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归集财务信息,编制并向监管部门和投资者提供财务报告;

(五)依法缴纳税费;

(六)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做好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行长、财务负责人、计划财务部为经营层上述财务管理职权的具体执行者。 

第四章 财务风险

   第九条  财务风险是银行经营管理过程所带来的财务结果的不确定性。按照现代商业银行财务管理的要求,必须将财务风险管理置于突出重要的地位,紧密围绕全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第十条  要加强资本构成项目的管理,综合运用混合债券工具、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等资本管理手段,优化资本结构,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

   第十一条  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有效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十二条 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收回或者使用;对已经损失的,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十三条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变量的变化,动态预测并适时反映市场利率、汇率变动所带来的潜在影响,在此基础上,通过综合运用风险限额管理、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结构,对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确保风险保持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  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须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
    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账内核算。

第十五条 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须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第十六条 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规操作;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分支机构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五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预算是预算期内全行业务经营中各项财务指标和要实现的经营目标的预测,是指导全行业务活动、分析财务收支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的依据。

第十九条  财务预算的编制遵循科学、公开的原则。

第二十条  财务预算一经确定,各部门、各级行应严格执行,并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金融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行金融资产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贵金属、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各类贷款和应收款项、债券投资、形成我行资产的衍生金融工具和其他金融资产。

第二十二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和拆放同业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

第二十三条  明确合同审批的权限、业务流程,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加强财务监控,及时清收应收款项。

第二十四条  我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应当定期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测,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减值测试。

第二十六条  发生的金融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非金融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行非金融资产是指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资本性支出、抵债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

资本性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保管、使用、盘点及处置制度,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

依据产业发展态势和技术进步的要求,结合固定资产经济寿命及其使用状况,确定折旧年限,选用折旧方法,定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一经选用,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已交付使用而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重最高不得超过4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经营和管理责任。

变更无形资产权属时应当进行评估,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制度,明确申报流程、部门职责、审批权限。

收取抵债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

保管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账实核对。

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谨慎性原则,客观公允地估算非金融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及时足额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十二条  发生的非金融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债按性质分为金融负债和非金融负债。

我行金融负债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存款、中央银行借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应付款项等。

我行非金融负债包括预计负债、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及附加、递延收益、预提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第三十四  保持合理负债水平和调整负债结构,积极探索主动负债渠道,扩大低息或无息负债比例,降低负债成本。

第九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成本和费用管理包括利息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汇兑损失、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各级行应加强成本管理,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使用范围,真实反映各项成本,严禁混淆使用收益性支出项目和资本性支出项目。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各类成本费用项目均须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或按季确认成本支出。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费用支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费用支出与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管理制度,对费用支出实行专项、专户管理,强化费用支出约束。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四十一条 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十章  收益和分配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收入管理包括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管理。各项财务收入必须全部及时入账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

第四十三条  收入的确认应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四十四条  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

第四十五条  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应当于每年年终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并入本年实现净利润向投资者分配。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支付优先股股利、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支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股本。资本充足率未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和使用。

经股东大会决议,金融企业可以用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盈余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金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高级管理层、经营骨干和核心技术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

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四十七条  筹集资本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

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接受货币出资,也可以接受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或者采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接受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式筹集的资本金,按照股票面值计价。
  筹集资本金,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办理工商登记后,应当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 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经投资者决议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所有者权益变动、盈利能力、计划执行等进行的综合表述或分析。

第五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要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和有关监管要求,真实、客观、及时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

第五十一条   建立考核与评价制度,围绕银行价值最大化的核心目标,从长远效益与短期效益、质量和风险、发展速度和持续发展能力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三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应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对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以及各级税务部门对其征管范围的纳税事项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建立内部财务监督检查机制和处罚制度。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事项,一经查出,必须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哈尔滨银行负责修订和解释。在此之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均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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