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然后根据实际代销商品的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按照税法规定无论采用什么方式代销,委托、受托双方都要计算销项税。同时由于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于劳务收入,还要涉及营业税的计算缴纳。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一是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所以不确认销售收入;二是由于受托方在代销过程中并未产生增值额,所以受托方在此项业务中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等。
上例:
假设合同约定商场按200 0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生产厂家按照销售额的10%向商场支付手续费。 生产厂家只需在收到商场提交的代销清单时确认营业收入并计算销项税入账,同时另行支付手续费20 000元(200 000×10%)给商场。所以生产厂家进行账务处理时会计分录与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相同,只是在支付手续费时必须注意,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手续费。
支付时:
借:销售费用 20 000
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0 000
受托方商场在该项业务中不能确认销售收入,只产生劳务收入20 000元,需计算交纳营业税1 000(20 000×5%),同时还要按代销商品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按生产厂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记录进项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会计分录:
1.收到生产厂家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 000
贷:代销商品款200 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付账款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同时
借:代销商品款 200 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 000
3.收到生产厂家出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 000
贷:应付账款 34 000
4.支付厂家货款并将手续费入账
借:应付账款 234 000
贷:银行存款 214 000
其他业务收入 20 000
5.计算应交营业税入账
借:其他业务支出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 000
二、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业务
按照税法规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视同销售业务,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实务中,该类业务不是真正的销售行为,没有产生现金流入,所以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入账,只能按货物的账面成本转账,同时按货物的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例:某日化厂将自产家用洗涤剂一批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该批洗涤剂生产成本80 000元,对外销售价格100 000元(不含税)。
对于此项业务,企业应于货物移送当天按生产成本结转库存商品,同时按货物的售价计算销项税入账。销项税=100 000×17%=17 000元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97 000
贷:库存商品 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注:新准则取消了“应付福利费”科目,设置“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三、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业务
按照税法规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购进环节发生的进项税属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对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在会计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在购进货物时就能明确该货物的用途是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发生的进项税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将进项税额计入所购货物的采购成本。
例:某企业于中秋节前夕以银行存款购进月饼一批发放给职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 000元,增值税1 700元。
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1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二)在购进货物时其进项税可以抵扣,已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改变货物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此时该货物的进项税变为不能抵扣,需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将其转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
例:将库存原材料一批用于企业的某项工程施工,该材料采购成本52 000元,购进时产生进项税8 500元。
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60 500
贷:原材料 52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 500
不难看出,正确进行一般纳税人企业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应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一些特殊的业务从会计的角度看并没有产生销售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仍然要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及时入账,以免遗漏;二是要严格区分企业在购进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哪些是可以抵扣的,哪些是不能抵扣的。从理论上来说最终保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的都应该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