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代销业务中,委托方与代销方是委托代理关系。对于代销业务来说,受托方按代销货物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按取得的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原价销售时销项税与进项税是一致的,所以应纳增值税为零,仅对手续费按营业税服务业的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在加价销售中,受托方应当按对外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按委托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抵扣,销项减去进项的余额就是此代销业务应纳的增值税。对于受托方取得的代销手续费应当计征营业税。 平销返利是对于已经购进货物的商家的返利,销售方与购货方是购销关系。按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进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进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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