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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社会保险100问

 昵称7731219 2011-09-16

一、养老保险问题

1、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下列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所有企业(包括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暂不参加。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17号)。

2、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是否需要参加养老保险?

答:《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养老保险。《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和雇工都应参加养老保险。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3、不同经济性质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交养老保险有何规定?

答:所有应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及个人,单位必须在成立30内,个人必须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1)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单位按全部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总和的20%,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2)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

    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基数总和的12%,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按月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自由职业者按本人申报的缴费基数的20%缴纳。

(3)新成立的各类企业,如私人注资超过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可按第(2)款规定的比例执行。

    依据:

    1、《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穗劳社福养[2001]7号);

    2、《转发关于调整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经例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养[2002]6号)。

4、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

答:所有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都是以职工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它包括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它所得。

    缴费基数上下限:

    国有、集体、三资企业、外地驻穗单位等:上限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非本市城镇户籍职工:上限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业主不低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雇工为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2、《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3、《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基数下限的通知》(穗劳社养[2004]6号)。

5、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是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答:从事业单位调往企业工作后,在企业办理退休,其中1998年7月前在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之后的时间必须补建上人帐户。

    依据:《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72号)。

6、补缴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答:补缴养老保险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当时本市已开展相应群体的养老保险业务。

7、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追缴养老保险的溯及时间是何时?

答:按劳社厅函[2003]317号文的发文时间即执行。

8、在工作期间个人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现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先退后补吗?

答:先退后补。由于其以自由职业者参保时已在用人单位工作,不具备自由职业者的资格,因此,不符合以自由职业者的参保条件,必须全部退保。

9、参保人身份证与档案资料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时,如何认定其出生时间?

答:参保人身份证与档案记录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参保人本人档案最早记录本出生时间为准。

依据: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二)款。

10、劳动者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无个人缴费,能否办理退休?

答:已办理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手续的人员,虽没有实际缴费年限,只要其视同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可以办理退休;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才能办理确认手续,确认后,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办理退休?

11、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处理?

答:办理因病、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岁;

   (2)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

   (3)经本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程序:

(1)先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2)凭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提前退休申请表等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提前退休审批手续;

(3)凭经批准的提前退休申请表到所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

依据:

1、《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3、本局办事指南。

12、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男年龄满55周岁、女年龄满45周岁;

  (2)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8年7月后参加工作,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种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劳动工种工作累计满8年;

   依据:国发(1978)104号。

13、哪些特殊工种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答: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会实践[2002]136号)规定:所从事的工种必须符合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除此之外,任何单位或部门均无权扩大特殊工种的范围。

同时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

14、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年龄条件

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管理人员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因伤残一至四级提前退休: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缴费年限条件

  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

  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

   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件》。

15、基本养老保险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16、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有何规定?

答:(1)1998年6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0年,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2)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17、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其参保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符合国家的连续工龄政策,并非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前的所有工作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依据:《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粤府[1993]83号)。

18、职工辞职、离职或被单位作开除、除名、自动离职前的工龄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1)1989年6月前因上述原因离开企业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1989年6月实施(穗府[1989]54号)文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手续,重新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1953年1月劳动部公布试行);

   2、《广州市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第六条。

19、机关、事业单位的辞退、辞职人员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制工勤中除外)因其尚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辞退、辞职前的工龄,在没有新规定前,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一条。

20、工龄审核对象?

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在职的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原固定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转制的工勤人员;

(3)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4)失业人员中属1989年6月后经批准离开企业,之后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程序:

(1)在职人员由单位申报,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职工档案达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2)失业人员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3)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工龄审核范围的人员,按程序(2)办理。

上述工龄审核人员(第2、3项人员除外)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申请,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予受理。

依据:

1、《广东省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2、本局《办事指南》

21、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年龄吗?能否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答:(1)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被录用为固定工,其在最后一个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

   (2)临时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并录用为合同制职工,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企业的连续工龄,但不可以视同缴遇年限。

依据:

1、《关于“临改”遗留的长临工改为固定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革配[77]353号);

2、广东省社保局《关于临时工缴费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粤社保函[1998]49号)。

22、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及知青上山下乡的年限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1)原为复员退伍军人的合同制职工,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2)合同制职工其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原知青下乡期间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关于合同制工人参加养老保险前的军龄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函》(粤社保函[1999]62号);

2、《关于合同制职工原知青下乡期间是否视同缴费年限的复函》(粤社保函[1999]280号)。

23、被保险人提出退保,可以获准吗?

答:除出境定居及死亡外,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不能退保;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可以退保。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2、穗府办[1999]44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失业保险问题

24、什么是失业保险?哪些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下列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第一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外资、合资、乡镇等所有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私营企业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第二类:经营核拨、核补、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包括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职工)。

第三类:学会、研究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得(指社会团体设立的常设工作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不是指参加社团的会员)。

第四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五类:机关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

第六类: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雇主自愿参加失业保险。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

25、失业保险缴费经例是多少?

答:失业保险遇包括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个人缴费按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的1%计缴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含农民合同制工人)申报的缴费基数之和的2%计缴失业保险费。

   依据: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

《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第二条。

26、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只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失业人员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

 (二)非本人意愿意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27、失业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或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减免费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28、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答:1、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失业保险停保手续的当月到核发部门为失业人员办理相关手续;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通知书》;为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告知书》;领取《通知书》和《告知书》后,单位经办人需办理签收手续。为农民合同制工人代办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有关手续。

  2、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属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外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险手续。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29、在何种情况下失业人员不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30、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失业保险争议时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认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申请调解;调解不成都市,职工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载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

31、企业法人和股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2、何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特征,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未按照劳动合事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再如,职工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是因本人的原因,但不是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33、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34、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在广州市统筹区域内,失业前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可以继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前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本次失业前已登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统筹区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8%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若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事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

失业人员不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不享受相应待遇。

依据:

1、《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第七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35、不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怎样享受医疗待遇?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指定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断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的服务,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依据:

1、《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第八条;

2、《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36、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的一半计算。

依据: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2、《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二条。

37、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38、失业人员若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

39、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后,失业人员发生医疗、死亡时有何规定?

答:目前在失业保险政策方面无相关的规定。

40、失业期间生育可否享受失业保险规定的医疗待遇?

答:不可以。

  依据:

1、《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2、粤劳社函[2000]334号。

三、医疗保险问题

4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的组成部分和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七条、四十条规定:

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每月须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该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42、什么是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八条、《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为《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即)前已退休(职)人员,以及退休(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在职职工,能够相应补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其退休后享受正常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设立的。

43、单位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单位还是个人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八条、《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

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江性医疗保险金,视同缴交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分期缴交,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按月缴交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纳此项费用。

   (一)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上规定的标准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例:王某(男)45岁被某单位招聘,58岁时单位参加医保,缴纳2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那么到60岁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时,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其缴纳8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抵扣其本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后,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剩余年限部分由职工本人补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例:陈某(女)47岁被某单位招聘,到48岁时单位参加医保,缴纳2年医疗保险费,那么到50岁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时,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其缴纳1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余下的7年由陈某补足并由其单位代收代缴。

4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给劳动者计发一次性过渡医疗金?如何计发?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八条、《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规定:

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期间(按月计算),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为:每个月计发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

例:杨某(女)2003年满47岁,在单位工作时间为62个月,单位参加医保12个月,2003年9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2002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92元)的7.5%(156.90元/月)×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50个月=7845.00元计发。

例:刘某(男)2003年满54岁,46岁被某单位招聘,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2003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2002年度本市职工每月平均工资(2092元)的7.5%(156.90元/月)×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48个月=7531.20元计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按劳动合同约定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也从其年满40岁开始计发,但计发的年限连同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例:管理人员李某(女)51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时间20年,单位未参加医保,单位应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120个月(最长不超过10年),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李某。

45、哪些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鑫可由政府资助缴交?具体资助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十条、《关于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23号)规定:

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社会申办退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满25年,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专项资金金额资助;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资助50%,本人缴交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支付。

在享受政府资助时,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以及在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计发给其本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作相应扣减。应由本人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及其已领取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以其退休参加医保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标准,由本人相应补足。

例:张某(男)60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30年,55岁在单位参加了医保,56岁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给其计发5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以现金形式支付。张某在社会申办退休时,以其退休办理参保手续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为标准计算,补足5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扣减原来已缴交了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余下4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政府资助。

46、参保人员未缴或迟缴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被停发养老金时,医疗保险方面有何相应规定?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关于补缴基本医保费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6号)规定:

(一)由于非参保单位原因(即银行、地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的原因)造成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医保费的,按延期缴纳医保费办理,经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核准,在市医保中心备案,可补注延期缴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补付延期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由于参保单位原因欠缴医保费(包括参保单位资金困难、退休异地安置未提供生存证明及其他原因),3个月内及时补缴医保费(必须在第3个月18日前办理补缴费手续),经市医保中心确认后,可补注欠缴医保费期间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和补付欠缴医保费期间统筹待遇。

延期缴纳欠缴医保费期间补付统筹待遇的,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按零星医疗费报销办法处理。每月由单位汇总申请需零星报销的医疗费用资料,到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办理时,单位不需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说明延期缴纳欠缴医保费原因证明(非单位原因的,同时提交地税、银行或市社保基金中心确认原因证明);

2.已补缴医保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三)由于单位原因欠缴医保费超过3个月的,不办理补缴医疗保险手续。欠缴医保费期间,不计算职工参保年限,不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欠缴医保费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患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负责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标准给予报销。欠缴医保费单位重新缴费的,其参保人员从缴费次月起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退休人员因各种原因被停发养老金时,次月被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7、在什么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三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金不予支付:

(一)自杀、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二)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三)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他人负责的;

(四)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的;

(五)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

(六)工伤及生育的;

(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48、参加和停止医疗保险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49、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否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答:根据《印发〈广州市失业保险业务办理须知〉的通知》(穗社保中[2004]3号),及《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穗劳社综[2004]5号)规定:

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原由单位缴交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享受除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之外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待遇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

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城镇住院医治的,先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其住院医疗费用的核销,按基本医疗保险零星费报销的规定办理。办理时携带以下资料向所属区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报:

(1)《异地就医申请表》;

(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的复印件;

(3)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

(4)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报销人签名);

(5)医疗用药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6)异地就医费用核销规定的其他资料。

50、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23号)规定:

自,本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下同)所有在《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运办法》实施前已在社会(即失业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0年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均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符合规定的由政府资助)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含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享受本市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1、什么是基本医疗费用?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二十三条、《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穗劳社医[2003]14号)规定:

基本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规定的医疗费用,但不含“三个目录”规定应由个人先自付(乙类)的费用。

52、统筹基金可支付哪些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可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1.门诊、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

2.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3.持医院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物,或者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非处方药的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专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挪作他用。

53、什么是起付标准、共付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二十六、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

答:起付标准是指在统筹基金支付前按规定必须由个人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额度。起付标准是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每次住院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比例支付: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4%(759元)

2.8%(531元)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6%(1138元)

4.2%(797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10%(1897元)

7%(1328元)

(注:表格中括号内数据为2004年社保年度起付标准,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2004年社保年度起付标准仍以2000年度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8972元为基数)

共付段是指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所对应的应由参保人员和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共同负担的医保基本医疗费用。共付段医保统筹基金具体支付比例为:

医院等级

在职职工

退休人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统筹基金支付

个人支付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

90%

10%

93%

7%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85%

15%

89.5%

10.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80%

20%

86%

14%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003年度为28236元)的4倍。(2003年社保年度封顶线为112944元)

54、困难企业职工可有哪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式?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23号)规定:

困难企业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由单位负责办理。困难企业可选择以下三种参保方式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可以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办法参保。

(二)企业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仍可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

(三)困难企业除统一按现行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及半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

经审核可按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须在每月25日前,携带企业申请报告(盖公章)、《困难企业确认审核表》一份、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意见书(内容包括会议决议和具体参保方案)等有关资料到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55、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能享受何种医保待遇?

答:根据《印发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苦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3]44号),困难企业参保职工根据参保方法的不同,享受不同的医保待遇:

(1)单独组织全体退休人员按一次性或分月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的方法参保的,退休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待遇。

(2)无法同时为全体退休人员参保的,允许部分退休人员先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本市现行规定一次性缴纳相应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其待遇同(1)中所述待遇。其余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一起仍按本市现行规定参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3)困难企业除统一为退休人员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外,可以组织在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缴纳重大医疗补助金及缴纳半额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在按此种方式参保期间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和重大疾病医闻补助待遇,并累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单位缴费部分不划拨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56、参保人员分期或一次性通过单位缴纳的医保费,未享受医保待遇便死亡,其缴交的医保费能否退回?

答: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不能退回。

57、什么是医疗保险卡?

答: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第四条,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医疗保险卡进行管理,它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用于参保人看病和记录、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凭证,仅限于参保人个人使用。请不要弯曲、折叠、刻划,不要接触磁性物体,请勿外借、涂改医疗保险卡。

58、如何正确使用医疗保险卡?

答: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第五条,当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看病挂号或住院办理出入院手续时,需出示医保卡;当参保人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交费结帐或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配药、买药时,需凭医疗保险卡交费结帐;不能透支,当卡中的金额不足支付时,参保人需用现金支付。

59、医疗保险卡的个人资料有错误该如何办理更正手续?在办理期间如何看病、交费?

答:根据《关于社管退休人员医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医管字[2001]10号),如果发现医疗保险卡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错误时,须向所属单位提出修改申请,然后由所属单位统一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更正,制卡银行将重新为参保人制作医疗保险卡,2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新卡。在办理期间:

(1)个人医疗帐户仍按月正常注资,但不能用卡支付,在门诊看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

(2)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如在出院前,医疗保险卡已重制好,就可凭卡交给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采用医院补记帐办法结算,如未制好的,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零星报销有关规定,由所属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医疗费报销;

(3)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垫付后,按零星报销有关规定,由所属单位统一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医疗费报销。

60、遗失、损坏医疗保险卡或遗忘医疗保险卡的密码该怎么办?该期间如何看病?

答: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第七条,参保人员遗失医疗保险卡,应立即通过制卡银行服务电话办理口头挂失,电话分别为: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95599,广州市商业银行83966288;并在3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制卡银行市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正式书面挂失,申请补发新卡。

损坏医疗保险卡,需到制卡银行申请换发新卡,补发新卡需7个工作日。遗忘或泄露了医疗保险卡的交易密码,应立即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制卡银行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申请更换交易密码。更换交易密码需7天。

医疗保险卡遗失后,在办理挂失期间,参保人可暂凭银行开具的医疗保险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医保定点医院,按规定办理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检查、治疗的登记手续;普通门诊看病时,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但个人医疗帐户仍按月正常注资。

61、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如何构成?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17号)第十九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包括:

(1)基础金:参保人员在首次参保缴费次月每人划入100元,以后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划入100元。

(2)参保人个人医疗划入:

①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

A.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

B.单位缴费部分按本年度职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根据下列不同年龄按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5周岁以下为1%;

满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为2%;

满45周岁至退休前为2.8%;

②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标准每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3)个人医疗帐户结存资金计息方法:当年筹集的,按当年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62、什么情况下可以支取个人帐户资金?如何办理支取手续?

答:根据《关于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问题的通知》(穗医管字[2002]31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原则上不得支取。

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支取个人帐户资金手续:

(1)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办妥异地就医手续的;

(2)参保人退休出国(境)定居的;

(3)参保人员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

(4)参保人员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外的;

(5)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由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继承人领取的。

(见下图)

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需携带的资料及办理地点

参保人员类型

携带资料(条件)

办理地点

1

异地就医人员

(参保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办妥异地就医手续)

参保人员自行到对应制卡银行广州任一营业网点支取

2

退休出国(境)人员

(参保单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妥境外人员身份确认手续)

3

在职出国(境)人员

《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参保人护照(复印件)、单位证明

单位经办人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厅办理审批手续

4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本市区外

公职调动参保人员

《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单位证明

调令(复印件)

异地户口参保人员

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转移或注销凭证(复印件)

5

死亡人员

《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复印件)、死亡证明(复印件),单位证明(需注明支取余额及继承人姓名)

办理审批手续后,于3个工作日后由参保人或参保人家属(代办人)凭医保卡、医保专用存折、密码,属1、2种情况的,到所属医保卡制卡银行的广州任何一营业网点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属3、4、5种情况的,到对应制卡银行的指定网点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63、如何查询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参保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个人帐户资金的使用情况:

(1)可持卡在标识有“广东银联”的自动柜员机(ATM)上查询余额;

(2)通过制卡银行广州分行属下任一营业网点打印医保专用存折查询明细清单;

(3)通过制卡银行的服务电话查询: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95595,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95599,广州市商业银行83966288;

(4)登陆广州市社会医保服务网www.查询;

(5)持卡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厅查询。

参保人可在每月12日后查询当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是否到帐,若有疑问,可到广州市医保中心服务前台查询。

64、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的余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二十条规定: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65、看病交费时发现医保POS机重复划款怎么办?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参保人可凭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到制卡银行广州分行属下任一营业网点填写《投诉单》,十五天内,重复扣减的金额将补注入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卡。

66、哪些人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退休异地安置或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为本市异地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异地就医。

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当地3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选择当地镇级以上公立医院),并向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提出申请,由所属单位或退管办为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本市异地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将通过邮寄等方式发给本人,用于支付属于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

67、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的如何增补?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时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满3家,需增补1家或2家定点医疗机构的,按初次申办异地就医手续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并附上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原件办“登记表”。

68、本市办理异地就医参保人在本市住院后医疗费如何报销?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常驻异地工作、安置、居住的参保人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返回本市长期工作或居住的,应报所属单位,由所属单位及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终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办理医疗费记帐。如未办理终止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将不能记帐,先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再由所属单位到市医保中心服务厅办理医疗费零星报销手续。

69、为什么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时,有时会无法正常记帐?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有以下原因之一者,则无法正常记帐:

(1)参保人员所属单位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2)退休人员停发养老金期间,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电脑记载的个人资料与参保人员提供的医疗保险卡、身份证等资料不符,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享受待遇时间等。

70、出现上款所述无法正常记帐情况时,应怎么办?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参保人可以向所属单位或退管办咨询,按无法正常记帐原因由所属单位或退管办根据医保有关规定统一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71、当劳动关系发生变化时,该如何处理医疗关系?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在本市医保统筹区内流动就业,由原单位及现单位分别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减员停保或增员参保手续;原单位已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卡的,到新单位后,该卡可以继续使用,不需重新领取新的医疗保险卡;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停保次月起,按有关政策享受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或继续使用。在本市医保统筹区外流动就业的,按支取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管理规定执行。

72、如何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参保人可持本人有效的医疗保险卡到市内任何一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规定对内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只限为本单位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交费时,可用医疗保险卡通过医保POS机划扣支付基本医疗保险金支付范围内的项目费用;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由参保人现金支付。

参保人员普通门(急)诊就医流程图

参保人在普通门(急)诊就医

 

医疗机构盖章

 

门(急)诊诊室

 

收款处(划价、结算)

 

检查、治疗、取药

 

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处方

 

处方

 

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处(出示医疗保险卡及病例挂号办理手续,领取医保专用处方)

73、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哪些范围?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二十五条,及《关于将糖尿病门诊治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2号),门诊特定项目包括以下范围:

(1)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2)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3)患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包括辅助检查、治疗);

(4)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其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6)经二、三级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为糖尿病后,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糖尿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

74、目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病种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8号),目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家庭病床病种有以下几种:

(1)脑血管意外康复期;(2)恶性肿瘤晚期;(3)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发作;(4)需卧床的骨折;(5)慢性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6)慢性全身衰竭;(7)在家进行了腹膜透析的尿毒症;(8)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75、如何申办门诊特定项目?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穗劳社医[2001]19号)第十二条,除急诊留观外,门诊特定项目治疗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治疗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参保人员因急诊需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的,由医院主诊医生根据病情确定,凭医疗保险卡确认其医保身份后办理留观手续。

(2)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或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在门诊进行抗排异治疗的,由就诊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经副主医师以上的人员或科主任签名,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由参保人员或所在单位经办人送报市医保中心审批,然后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3)参保人患糖尿病,需进行糖尿病门诊专科药物治疗的,首次申办应到二级或三级综合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治疗,由主诊医生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一式二份),经副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由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盖章,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登记后,可到任何一间具有住院或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

(4)参保人员患有符合开设家庭病床治疗病种的,凭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可开设家庭病床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并提出申请,经就诊医院提供病历摘要,医务部门核准签章,报市医保中心同意后,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治疗。

门诊特定项目审批的有效期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及糖尿病的审批有效期为一年;家庭病床的有效期为3个月。期满后参保人员仍需继续治疗的,按上述程序重新申办。

76、什么是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如何享受该补助?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四十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无需申请,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每一社保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对应的基本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补助金给予支付,重大疾病补助金每一社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具体支付比例按下表: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年度支付额度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0-10万元

90%

10%

10万元以上-15万元

95%

5%

77、什么是定点医院的平均定额?

答: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4号),“平均定额”是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市医保中心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参保病人住院人次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全年平均定额标准,它不是每位住院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定额。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参保病人在住院诊治中,小病可能达不到定额,大病可能超过定额,具体到某位病人,其医疗费用与医院平均定额无直接相关,但住院治疗符合出院标准时,拒按规定出院的,自定点医疗机构医嘱出院日期之次日起,所发生的费用需由个人自负。

78、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9号)第十条,因病情需要市内转院要办理以下手续:

(1)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以下简称《转院申请表》),副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审核盖章,医院医务部门联系转入审点医疗机构并审核盖章,由病人(家属)带到出院结算处办理结算。

(2)转出医院出院结算处凭《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及转诊转院申请后,电话通知市医保中心业务受理科,同时传真《转院申请表》。

(3)市医保中心业务受理科接到传真后,即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在《转院申请表》上加注是否同意备案意见(同意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加标识),并将《转院申请表》传真给转出医院出院结算处,由其交由病人家属带到转入医院。

(4)转入医院在为参保病人办理就医登记时应向病人索取市医保中心业务受理科加注备案意见的传真件,并在月结算时附同报表送市医保中心备查。

参保人员市内转院流程图

参保人员需市内转院

 

转出医院主诊医生填写《转院申请表》(一式二份),副主医师以上或科主任签字

 

医院医务部门联系转入医院并审核盖章

 

出院结算处在医保系统办理出院结算及转院申请

 

电话通知并传真《转院申请表》给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即办理备案手续,将已加注备案意见的《转院申请表》传真给医院,交病人带到转入医院

 

转入医院办理就医登记,向病人索取经市医保中心加注备案意见的《转院申请表》传真件

 

参保人员(急、危重和传染病必须立即转院)

 

5个工作日内

 

补办转院手续

79、什么是二次返院?如何办理手续?

答:根据《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3]14号)第二十五条,及《关于简化医保病人办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院备案和二次返院确认手续的通知》(穗医管[2003]14号),二次返院是指:参保人员在出院后15天内因同一疾病回同一间定点医疗机构,按另一住院人次办理再次住院。

办理手续程序:

(1)由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十五天内二次返院申请表》(以下简称《返院申请表》),副主任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部门审核盖章,由医院工作人员交到入院登记处。

(2)入院登记处电话通知市医保中心业务受理科,同时传真《返院申请表》。

(3)市医保中心业务受理科接到信息后,即给予办理确认手续。在《返院申请表》上加注是否确认意见(同意的在医保信息系统加标识),并将《返院申请表》传真给入院登记处。

(4)定点医疗机构在月结算时将市医保中心业务受理科加注备案意见的传真件附同报表送市医保中心备查。

急、危重病例或传染病的,可先办理入院,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确认手续。

二次返院申请流程图

同一疾病复发十五天内需再次返回同一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病人

 

定点医疗机构主诊医生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

 

副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

 

医务部门审核盖章

 

入院登记处电话通知并传真《返院申请表》给市医保中心

 

市医保中心即给予办理确认手续,将已加注意见的《返院申请表》传真给入院登记处

 

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住院医疗费记帐

80、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零星医疗费的报销范围如下:

(1)退休异地安置或者退休后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半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以及常驻境内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本市异地参保人员),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无定点医疗机构的地区可在当地镇级以上公立医院,下同)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2)本市在职参保人员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因急性疾病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

(3)本市参保人员患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经核准的基本医疗费用。

(4)用人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延期内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5)经本市医保中心认定的各种特殊原因,导致参保人员未能在本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正常记帐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

81、零星医疗费报销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在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现金垫付,自出院(或结付医疗费)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属单位或退管办办理申报手续,并提供以下必备资料: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背面需有报销人签名);打印与收据(发票)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疗机构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另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1)“本市异地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①经市医保中心审的《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复印件;②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2)本市参保人员因工出差、公派学习以及享受探亲假期间在境内本统筹地区外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①单位证明;②急诊留观证明或出院诊断书,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3)本市参保人员因病急诊或抢救,以及因病情特殊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本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留观或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①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原件;②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

(4)用人单位经地税部门批准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内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延期内发生的住院及辩论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①地税部门批准的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复函复印件(非单位原因无正常缴费的,需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②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③属上述1-3项报销范围的,需同时提供相应的有关资料。

(5)其他未能正常记帐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①由参保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正常记帐的原因;②急诊留观或出院诊断证明书,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由单位经办人带齐以上资料和单位介绍信,填写《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申请表》一式二份到市医保中心办理。

82、参保人员在境内本市统筹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哪些不可以报销?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零星医疗费审核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劳社医[2002]7号),除了25题第(1)、(2)点规定的可以报销外,其它因旅游、走访亲友、私事外出等情况在境内本市统筹区外发生的非急诊、急救医疗费用不可以报销。

83、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用药范围吗?

答:根据《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4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药品目录》由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和中药饮片三大部分组成;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又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中药饮片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余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84、使用甲类目录、乙类目录的西药、中成药费用如何支付?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医[2000]303号)第九条,使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西药和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使用甲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保人个人现金自付10%的费用,其余部分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85、参保人知道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行为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20号),医保定点机构有以下行为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1)将未参加医疗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2)将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不属于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4)将不符合现行住院标准的病人安排住院治疗,或者伪造假病历挂名住院,或者假出院、二次入院,或者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5)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者串换药品的;

(6)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不遵守转院规定,不合理地重复使用大型设备为参保人员检查的;

(7)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收费,分解收费,不执行药品价格规定的;

(8)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医疗保险金的。

86、参保人知道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哪些行为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吗?

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以下行为是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

(1)不按处方药物、剂量配药的;

(2)将应由个人负担的药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3)将处方药物换成其他药品、物品的;

(4)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87、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金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第五十七条,参保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金的,由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中心负责追回;情节严重,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伤保险

88、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89、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差别费率,分别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2%或1.5%征缴,职工个人不需缴费。

90、哪些情形属工伤认定范围?

答:在下列情况下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91、哪些情形属视同工伤认定范围?

答:在下列情况下可视同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92、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途径?

答:申请工伤认定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人单位申请;二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

93、工伤认定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到参保所属的区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营业执照是在区注册的,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其营业执照是在市或省注册的,到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94、用工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期限?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95、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有没有期限?

答: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96、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材料:(规格用A4纸,下同)

1、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调查人员。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4、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或医院诊断证明书;死亡原因证明。

5、受伤时在场工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6、死亡证和火化证明或火葬收费发票和户口注销复印件、殓葬证。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特殊材料: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上下班路线图,标明:住所地址、单位地址、出事地点、勘查人、绘图人以及日期。

4、住所地户口簿或暂住证。

5、驾驶证、行驶证。

6、职业病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7、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8、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9、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三)其他材料

申报工伤单位经办人员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须持: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或单位证明。②受伤职工委托书。

97、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98、申请工伤认定何时有结果?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99、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答: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可在60日内,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机关所在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0、职工认定为工伤,何时做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01、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途径?

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有两种途径:一是用人单位申请;二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

102、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应向哪个部门申请?

答: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应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103、申请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须报送:(1)《广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3)本次工伤相关病历及检查化验报告、资料;(4)受伤部位遗留疤痕、缺损、畸形的,提供受伤部位彩照。

10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何时有结果?

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单位和个人。

105、劳动能力鉴定可分为多少等级?

答: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可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可分为四个等级。

106、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如何处理?

答:可以自收到鉴定该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07、工伤伤情发生变化可否申请鉴定?

答: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08、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答: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办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后,凭下列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待遇手续时:

1、《社会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3、《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医疗期内医院原始单据、病历、车票;

5、非本市、县(市)城镇户口的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交通事故伤亡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调解书》;

7、失踪的:

(1)失踪后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失踪者重新出现,提供单位证明法院《裁决书》;

(2)失踪后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失踪者重新出现,法院撤消死亡结论的,提供法院《裁决书》。

8、有供养直系亲属的:

(1)城镇户口的提供劳保关系卡或证明及小一寸相片一张;

(2)非城镇户口的提供死者和供养人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当地派出所证明。

办公地址: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10、11楼;

联系电话:83560560。

109、因工受伤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因工受伤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以下几部分:一是停工留薪期内的待遇(医疗期内);二是停工留薪期满,评定残废等级的待遇;三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待遇;四是因工死亡待遇。

110、停工留薪期内(医疗期内)有哪些待遇?

答:(一)受伤后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急救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伤情稳定转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的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三)住院伙食补助: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护理费用: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

111、停工留薪期内(医疗期内)有多长?

答:停工留薪期内(医疗期内)一般为12个月,伤情严重,经批准,可延长12个月。

112、停工留薪期满(医疗终结),评定残废等级后有哪些待遇?

答:(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为24个月;二级为22个月;三级为20个月;四级为18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二)护理费: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以上两项待遇的计发基数为统筹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伤残津贴:

(1)评残为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逐月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计发基数为:职工受伤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此外,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

到达退休年龄改办退休,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2)评残为五至六级,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的,逐月领取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五级70%;六级60%。

计发基数为:职工受伤时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此外,职工按规定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113、工伤职工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答:(1)评残为五至六级的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评残为七至十级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可以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14、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下列办法计算:

(1)跨统筹区户籍职工,本人要求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为15个月;二级为14个月;三级为13个月;四级为12个月。

(2)评残为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经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此项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为10个月;六级为8个月。

(3)工残七至十级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领取此项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为6个月;八级为4个月;九级为2个月;十级为1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受伤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115、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称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按下列办法计算:

(1)评残为五至六级职工,经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此项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五级为50个月;六级为40个月。

(2)评残为七至十级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领取此项待遇,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七级为25个月,八级为15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4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本人受伤时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

116、因工死亡其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40%;其他亲属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上述基础上加10%。计发基数为职工受伤时前12个月平均工资。

117、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有哪些?

答:(1)子女:婚生、非婚生、(前二者包括遗腹子)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2)父母: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3)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兄弟姐妹: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18、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都可以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吗?

答:不是。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的父母已死亡,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的子女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7)工亡职工的父母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119、在哪些情况下终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在下列情况下,终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

120、因工失踪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照发本人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暂按因工死亡处理。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并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当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时,再发给其余待遇。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已发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21、在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5)经鉴定,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已满,又不属于旧伤复发的。

122、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谁支付工伤待遇?

答:职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工伤待遇。

123、工伤人员及其亲属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怎样处理?

答:按照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124、什么是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1)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2)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有职业病;(3)非法用工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残、死亡、童工。

12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获得哪些赔偿?

答: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获得下列赔偿:

(1)受伤或确诊为患职业病之日到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及所需的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按《条例》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2)一次性赔偿金:一级16倍;二级14倍;三级12倍;四级10倍;五级8倍;六级6倍;七级4倍;八级3倍;九级2倍,十级1倍,死亡10倍。

赔偿金基数:统筹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26、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工伤生死合同,发生工伤,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答:不能。用人单位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全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五、生育保险

127、什么是生育保险?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育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照顾和哺育。广州市于实施生育保险。

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参保的职工:以上单位的职工、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及临时工,必须全员参保。

128、参加生育保险主要待遇有哪些?

答: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且本次妊娠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目前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4)男配偶假期工资(参保男职工享受)。

具体解释:

(1)生育津贴。即产假期间工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国务院令第9号)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给予相应产假。

计算方法: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30(天)。

产假工资=每日假期工资*相应产假天数。

关于产假的规定:

正常产假:90天。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计划生育假:+35天

晚育(大于23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15天

剖宫产、III度会阴破裂:+30天

吸引产、钳产、臀牵引产:+15天

多胞胎:每增加一胎:+15天

流产: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2~4个月(含2个月):30天

     4~7个月(含4个月):42天

     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的:75天。

(2)生育医疗费:参保人妊娠满16周后,申办《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凭此《凭证》到定点医院产检和分娩,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医院记帐,之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向医院支付。参保人个人不受定额限制。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个人负担。新生儿的医疗费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生育保险基金向参保单位支付此笔费用后,用人单位应将此笔费用全额支付给参保人。

基金支付标准:

顺产:按上年度市属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5%计发;

难道或多胞胎:按50%计发。

(4)男配偶假期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男配偶,在妻子分娩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休10天看护假。看护假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算与(1)同。

129、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答: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分两部分:

1、生育医疗费:准备分娩的参保人在妊娠16周后、流产的参保人在手术前,由用人单位到所参保的市或区基金中心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办理此证的步骤及所需资料:

第一步:到所在基金中心领取《生育保险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由单位填写及盖章。

第二步:办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

所需资料(带原件和复印件):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医院诊断证明;

(4)围产保健卡(流产者可能未办此证);

(5)小一寸近期照片一张;

(6)选择定点医院申报表;

若资料齐全,即到即办。参保人凭此证到所选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由医院记帐。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2、生育津贴

参保人产后或术后五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到基金中心办理生育津贴。

第一步:到基金中心领取《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一式两份)填写并盖章。

第二步:办理生育津贴(及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所需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出生证》;

(5)分娩或流产证明;

(6)新生儿死亡的带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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