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已列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因子公司废业,母公司垫付给子公司的工资等往来款项无法收回,母公司已经列入损失,请问该损失母公司能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 竹西: 不知你提到的“废业”具体是指什么?常见的企业停止经营的方式有:破产清算、主动注销、被吊销等等方式,或者仅仅是自行停止经营,没有办理任何注销清理手续?不知你提到的子公司采用的是哪一种方式?母公司代子公司垫付的工资等等款项,属母公司的债权性资产,无法收回的债权为母公司的资产损失。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的资产损失法律法规有如下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发生的具有上述证明材料的坏账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但需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报批。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管理办法》中的专项报告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你可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如果属于没有任何注销清理手续的情况,或者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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