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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lawfirmjxm 2011-09-19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作者:台益奎  发布时间:2009-03-11 16:02:19


 

一、要点提示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二、简要案情

原告姜经伟,男,19651115生,汉族,系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工人,住安图县二道镇商业胡同34-24号。

被告候敬文,男,1965113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双桥。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如下案情:候敬文与白河林业局贮木场达成了承包和平滑雪场宾馆土木建筑和电力设施安装的口头协议。经人介绍,候敬文与有电工证的史云学达成滑雪场宾馆电路设施配线的口头协议,协议约定:候敬文按照建筑面积给付史云学每平方米7.00元的施工费,并按照史云学要求的规格、数量提供施工材料。协议达成后,史云学召集原告姜经伟(没有电工证)及其他六至七人(其余人员有电工证)施工,史云学等人约定按照个人出勤天数扣除交通等费用后平均分配收益。2005611,原告在配线过程中,因电线不能穿过绝缘管线,姜经伟用钢丝牵引电线,钢丝断裂,反弹将姜经伟右眼击伤,经司法鉴定,姜经伟构成10级伤残。

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候敬文作为雇主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被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不负赔偿责任。

三、审判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认为,候敬文与史云学之间达成电力设施安装的口头协议,该协议约定了由史云学召集他人独立完成电路设施配线工作,候敬文只是审查电路设施配线的工作成果,督促史云学等人按照土木建筑工程进度施工,而不监督具体劳动过程,候敬文与史云学之间法律关系的标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力本身。因此,候敬文与史云学之间的法律关系系承揽关系。由于姜经伟不属候敬文召集,在施工过程中,未对姜经伟用钢丝牵引电线进行指示,因此,候敬文不存在选任和指示不当的问题。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姜经伟的诉讼请求。

姜经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二审法院认为,电力设施配线工作系专业性及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候敬文与史云学达成的电路设施安装口头协议,从内容上看由史云学召集人员独立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候敬文,候敬文对史云学召集人员既不进行审查和管理,也不由其支付工资,候敬文追求的是劳动成果,而不是劳动力本身。因此,候敬文与史云学之间形成了承揽法律关系。对姜经伟而言,其没有电工证,并且受史云学的召集和管理,由史云学根据出勤天数支付工资。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评析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现简述如下: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指挥和安排,利用雇主提供的工作条件,以自己的技能为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报酬的协议。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接受劳动成果并给付一定报酬的协议。

二者的区别是:1.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从属于雇主,雇员对于工作安排基本上没有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享有决定权,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支配、控制与从属关系。2.出发点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看重的是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自己的要求,雇员注重的是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愿望。承揽关系中,定作方除看重承揽方的劳动技能外,更注重承揽方的生产条件或者生产规模、信益等,而承揽方注重的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生产条件能否胜任工作,能否获得预期收益。3、给付劳务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侧重于劳务给付的过程,劳务给付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确定后,雇员能在相对的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没有亏损风险。承揽关系中,侧重于劳务给付的结果,劳务给付是根据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规模和原材料的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的,承揽方承担高度的风险。4,合同义务转移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必须亲自履行合同。承揽合同中,若无特殊约定,承揽人可将工作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也可与他人合伙完成,还可以雇佣他人完成承揽工作。5,风险承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中产生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在承揽关系中,由承揽人负风险责任,定作人只是在选任无资质承揽人或对承揽人的工作指示不当时,才承担风险责任。

本案中, 史云学接受电力设施配线工程后,除应按照土木建筑工程进度施工外,不受候敬文支配、控制,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对于如何工作完全有决定权,候敬文无权干涉。第二,史云学等人注重的是以自己的技术完成配线后获得劳动报酬,候敬文看重的是劳动成果本身,而不是劳动力本身。第三,若史云学安排不当,可能造成潜在的亏损,而亏损的风险责任由史云学等人承担,候敬文不予补差。第四、史云学与候敬文达成协议后,可以自行完成配线工作,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还可以部分转让给他人完成。史云学召集姜经伟等人共同完成配线工作,即至如此,因此,合同义务可以转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综上,史云学与候敬文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关系的特征,二者的法律关系属于承揽关系,同理,姜经伟相对候敬文而言,和史云学一起共同为候敬文承包的工程配线,原、被告的法律关系亦属于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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