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条件 |
个人持有的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出售,符合转让条件的。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必要时可进行公告)——记载于登记簿——缴费——发证。 |
提交材料 |
1、厦门市房地产转让及权属登记申请表。 2、房地产权属证书。 3、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三份)或与买卖有关的协议、法律文件。 4、拍卖成交的,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发票。 5、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出卖人婚姻状况证明、配偶同意交易声明和身份证明,出卖人的房产上市交易具结保证书、同住成年直系亲属的同意交易声明及关系证明,涉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提供监护人保证未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声明公证。 6、成交价格低于市场指导价的,提供作为核定计税价格的有效证明材料,或同意按市场指导价计税的意见。 7、已补土地出让手续的,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金完税凭证。 8、普通住宅出售申请免征营业税的,须提供免税申请表、原产权证复印件或契税完税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抵扣税费的,须提供相关免税批文或完税凭证。 9、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须提交预告登记证明。
|
办理时限 |
30个工作日(需登报公告的另加35天,申请免税的另加3个工作日)。 |
注意事项 |
1、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公证及认证的,申请人应提供公证或认证文件。 2、购买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产权人须取得100%产权后方能转让。 3、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本业务办结后原预告登记自动失效。
|
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计费基数
|
缴款人
|
现行缴费标准
|
土地出让金
|
成交价格或 评估价、市场指导价
|
买受人
|
划拨商品房(商业、旅馆用房除外)转让的为土地分摊面积20元/平方米
|
手续费
|
建筑面积
|
买卖双方
|
住宅6元/平方米,商场20元/平方米、办公楼12元/平方米、车库14元/平方米(车位300元/个) 、工业厂房7元/平方米、其他用房4元/平方米
|
房屋登记费
|
套
|
买受人
|
住宅80元/套
|
次
|
买受人
|
非住宅550元/次
|
土地登记费
|
宗地
|
买受人
|
50元/宗地
|
工本费
|
本
|
买受人
|
第二本以上,每本10元
|
注: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现行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