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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亿万财翁 2011-09-20
附件二(四)《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规范报账制工作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0〕18号)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是指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补助地方的扶贫专项资金(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冬修水利扶贫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基本农田建设扶贫资金和财政扶贫培训资金等)和其他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
 第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与扶贫项目的规划和实施管理密不可分,在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过程中,各部门(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财政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财政扶贫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
 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部门,负责扶贫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主要有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水利和林业等部门。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以下称“承办单位”),也是财政扶贫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报账制管理要求,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六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以项目为基础,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强化扶贫项目的调查、规划、设计、论证、立项、申报、审批(备案)、检查、验收工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提供项目管理依据。
 
第二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设置及管理
 
第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省、地、县三级财政部门都应在国库设置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未设国库的地县,可在预算设置。实施单位也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即: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则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财政扶贫资金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也应及时转入扶贫资金专户。省、地两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已下达的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将资金逐级调拨给县级财政部门。
 第九条  省、地两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资金外,其余资金原则上也应按照报账制程序请款和拨付。
县级专户内的财政扶贫资金,应根据已下达的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实施进度、报账请款情况等,拨付到实施单位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不得拨付到主管部门,也不得直接从县级专户开支。
 第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财政扶贫资金应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产生的存储利息,年度终后由开户单位以“其他收入----其他杂项收入(财政扶贫资金利息收入)”预算收入科目缴入同级国库,由同级财政部门等额通过“财政扶贫资金”预算支出科目继续安排用于扶贫项目。
 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及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中央和省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扶贫开发规划,认真做好项目调查、规划、设计、论证、评估和筛选,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扶贫项目库。
 第十四条  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一般应从扶贫项目库中选择。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包括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培训项目计划、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和其他支出计划等)经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已批准的扶贫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或改项的,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后,应及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将此项目资金指标下达给实施单位,不得以电话或复印文件的方式通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项目资金,也应及时下达给实施单位。
 实施单位根据县级有关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具体实施财政扶贫项目,并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要求报账和请拨资金。
 第十七条  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基本操作程序:
  1、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立项书或已批准的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编制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签订《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进行项目公示公告,正式实施项目,开始请拨资金。
  2、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请拨项目首付资金(一般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见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到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拨到单位在开户行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拨到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
 3、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首付资金使用情况(用完70%以上),提出报账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见附件二),并附有效报销凭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加盖“ XX 县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审核专用章”)后予以报账,同时拨付第二批扶贫项目资金。再按上述程序报账和请拨第三……等批次资金。
 乡(镇)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所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单位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由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并保存原始票据)。
 4、由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完工情况,提供《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报告书》(附项目验收意见)和项目实施后的公示公告通知书,再按上述规定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报账和请拨资金,请款额为该扶贫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扣除已拨付资金和“质量保证金”的剩余部分。
  5、扶贫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拨付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并按规定报账。
 第十八条  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财政部门商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财政部门凭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审核批准后拨付资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提出质量保证金请款申请,填制《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县级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当地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法。同时,要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一律通过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费用支出的资金支付,一般也应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的,县级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1、未列入本级批准、下达的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的;
  3、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4、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批意见或加盖“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审核专用章”的;
  5、拼盘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等。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及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人应及时提供各种真实、有效和完整的报账凭据。
 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据:(1)项目立项书(或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指标文件);(2)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3)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4)政府采购合同或协议;(5)项目验收报告书(包括项目验收意见);(6)项目公示公告通知书;(7)工程性财政扶贫项目的《项目承包合同书》(副本)和工程概、预算书;(8)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和《财政扶贫资金费用支出核销单》由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项目实施单位在报账和请款时必须按照统一要求据实填写,并按规定程序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报账和请款。
 
第五章  财政扶贫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实行报账制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推行“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是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行报账制管理和使用“财政扶贫资金监管系统”的地、县,省财政将缓调资金,并商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调减其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指标。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印发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应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凡与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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