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和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整合工作长效机制,根据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支农整合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支农资金和涉农部门预算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 (一)农、林、牧、水、土领域的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农业生产、农业综合开发等改善农业基本生产条件类资金; (二)水土保持补助、退耕还林、景观林建设等生态环境建设类资金; (三)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深加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等农业结构调整类资金; (四)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义务教育和文化、卫生方面支出等农村发展和管理类资金。 (五)其他救灾资金和特殊用途资金以及国家规定补贴到农民个人的资金之外的所有支农资金。 第三条 财政支农整合资金支持的项目重点主要为: 重点支持粮食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集中培育农业主导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对重点产业和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重点支持中心村、特色村培育,突出支持中心村、特色村发展农业产业,强化基础设施,完善社会事业,扎实推进“三沿”村庄整治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中国童话乡村”。具体以县农办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为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程序
第四条 项目编报的程序是: (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每年二月份,县农办根据全县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农村产业布局,综合考虑轻重缓急、项目可行性和群众积极性等因素,筛选重点发展村(每年度可以重复)和优先发展项目提交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议后,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编报项目规划。每年三月底前,各主管部门要围绕《项目申报指南》,按照资金服从实施地点和建设标准的要求,提出本部门的申报计划,并编报项目规划报县农办。 (三)建立项目库。县农办按照各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规划进行筛选,经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定后建立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建档,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四)编制项目文本。各主管部门根据省、市、县下达的年度项目指南编制项目文本,报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进行评审。 (五)项目上报。经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审议确定省市当年项目和县需组织实施的项目,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需向省市争取的项目,但不在项目库之内的,上报之前需报县农办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监督
第六条 项目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内容及建设要求。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目标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责成法人单位按照项目公示制的要求,将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地点、财政支持规模及环节等通过媒体、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公开。 第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中,项目主管单位要做好项目的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高标准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执行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原申报渠道报批。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工程档案、财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对重复交叉的项目,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落实牵头实施单位和配合部门,统筹实施,统一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首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自验后,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协同农办、财政局、发改局进行县级验收。 第十五条 县级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三)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五)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工程完好率; (六)验收组归纳、反馈验收意见,并完成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为合格项目: (一)项目主管单位按规定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 (三)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没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项目措施得当,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项目管护(受益)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制定管护措施,保证项目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第五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和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情况、项目验收情况、项目管护情况中的有关文字材料和图片资料,予以整理及时归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实施方案; (二)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公示资料、招投标资料、项目建设所有合同协议、项目影像照片资料、资金使用情况表(含自筹资金、项目决算表); (三)项目验收情况:包括自验报告(含自验表)、初验报告、聘请中介验收情况、抽验情况; (四)项目管护和绩效评价情况包括:资产移交情况、管护措施、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支农资金整合实行县级报账,在县财政局设立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专户,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对整合项目的所有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支农专项资金和县级整合的其他渠道资金)必须进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专户”管理,相关单位和财政局有关科室应及时将各级财政下达的支农整合资金和其他渠道整合的资金划入“县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专户”,通过该专户进行核算。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农整合项目实施进度和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报账等凭证报财政对口业务科室审核后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年度整合项目完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专户如有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申请拨款,根据项目启动情况和实施进度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项目进度资金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报帐拨款审核单》,并附有效原始凭据,经主管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 整合项目完工后,符合项目质量要求,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项目审计报告,参照第二十三条办理完工余款拨付。 第二十五条 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在实施中需要采购大宗物资、设备和服务的,应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和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财政部门不予报账和拨付资金 (一)未经批准和列入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计划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申报、审批和备案项目; (三)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资料和凭证的; (四)主管部门没有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没有审批意见的; (五)项目中其他资金不及时、足额到位的。 第二十七条 在财政支农资金整合项目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有效文件、资料和凭证: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项目实施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投资预算方案(或概算); (三)项目合同或协议; (四)项目验收意见; (五)项目审计报告(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六)项目费用支出有效凭据;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报账制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支农整合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对擅自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财政支农整合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个人),除追回全部资金外,将扣除责任单位年度工作经费预算安排和取消项目立项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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