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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徐徐读书 2013-07-05
浅析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 2009-11-16 15:09     编辑: 江西廉政网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三农”工作,相继出台一系列重大支农惠农政策,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也逐年加大。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流失的现象时有发生,J市T县张某等人受贿案便是典型一例。2007年元月,T县竹木制品厂法人代表杜某得知有一批重点扶持毛竹、油茶等产业的财政支农项目即将实施,即找到该县财政局农业股长张某和林业局纪委书记刘某希望能帮其争取到财政扶持项目。张某、刘某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杜某争取到财政无偿补助资金40万元。为感谢张、刘二人,杜某送给二人各一万元。
本文通过以上案例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中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归纳,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以确保国家惠农资金真正落到实处,更好的发挥财政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

一、财政支农项目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是滥用职权。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的申报有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在本案中,作为财政支农项目业务审核负责人的张某未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选择毛竹低改项目和实施单位,而是应杜某的要求确定。刘某明知自己不分管林业项目,利用自己在林业局的职务影响,在未请示县林业局项目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的情形下,向财政部门推荐杜某的企业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并在后续申报和报账过程中,擅自代表林业部门在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里签字。张刘二人滥用职权,为杜某争取财政扶持项目。

二是弄虚作假。财政资金的下拨是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实施进度据实提供票据到财政部门报账。在本案中,刘某安排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杜某制造虚假培训表格,提供虚假专家授课协议,指使杜某到印刷厂开据没有真实业务的发票等等。

三内外勾结。杜某虚开的发票和虚假附件报到财政局后,张某未予审查真实性即核准拨款,内外勾结帮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获取国家财政资金。

四是权钱交易。相关部门负责项目审核的负责人滥用和不履行监管职责,导致国家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没有真正使用到项目实施当中。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谋求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权钱交易,导致国家财政支农惠农资金流失,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原因分析

(一)选择项目实施单位随意。在本案中,毛竹低效林改造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未经公告公示和现场核查即选择与张某有一定亲戚关系的个体老板杜某实施该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仅由财政局单家完成,没有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林业局共同协商确定。在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规定由林业局不负责项目管理的刘某,私下找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标准文本》的专家审核意见栏里签字申报。

(二)拨付项目资金不规范。在本案中,县财政局农业股未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而是在项目启动一个月后即拨付一半资金,验收后则全额拨付资金,项目实施押金也未按规定预留10%。另一方面,农业股在拨付资金时未对报账发票及附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即予拨付,实施单位制造虚假的发票附件,并未真正实施项目即获取了资金,监管上存在较大漏洞。

(三)验收项目实施不严格。在本案中,县财政局农业股未组织林业相关专家测评实施效果,也未邀请林业主管部门参与验收,而是随意约请人员到项目进行察看。验收人员仅是在实施单位的林场边上看看,未对照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未真正进行验收即签字认可。事实上,该项目实施单位没有实施《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所列建设方案,而是将财政扶持资金用于个人建房、日常消费和送礼。

(四)监管项目实施措施不到位。项目立项后,没有按规定建立项目档案,案发后找不到标准文本的申报原件,在有关资料中也看不到项目规划、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原始图像资料。资金拨付的审核意见栏里负责人签名不一致,部分审核表里没有负责人签名;同一项目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栏里,有的有主管部门印章,有的又没有,监管不规范。

三、预防对策

(一)联合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开展项目实施与监督。财政支农项目不能由财政独家完成,建议财政部门依据上级下发的项目指南确定扶持的产业后,与产业归口的农、林、水等相应主管部门联合协商后下文联合确定项目实施单位。对扶持资金大、影响范围广的重大项目建议征求县政府的意见,全局谋划,合理立项。两家或多家联合实施的项目应统筹管理,分工负责。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验收和资金拨付,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专家审评审。对项目实施单位的选择,联合下文的部门应严格按照标准文本制、公告公示制、现场审核制和专家评审制的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二)组织财政支农项目评审委员会全程监管项目运行。建议财政部门将项目评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财政部门和农口部门派员共同组成,对项目的立项申报、实施单位的选择、扶持资金拨付、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成果验收的全过程总负责。项目评审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评估项目可行性,责成专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管理。

(三)严把报账票据审核关。实施单位在请求拨款时,应先将报账发票和附件交给项目具体负责人审查真实性并签署“属实”字样后再交由农业股审核拨款。拨款审核应按照审核表制式严格填录并加盖印章。如农业股认为报账发票真实性、合理性存有疑问不能拨款时,可以请求项目评审委员会裁决。财政拨款应按照项目计划和支持环节拨付,不得将项目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实施单位。

(四)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杜绝“搭车”项目分流资金。财政支农项目前期立项申报的有关情况,相关人员不得向外界透漏资金分配情况。立项申报应提高工作效率,从速完成项目前期工作。避免人情项目、关系项目分流扶持资金,杜绝虚假项目骗取国家资金。项目扶持资金应完全使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将财政资金通过实施单位或主管部门“回流”至本单位,确保扶持资金真正用于项目实施,保证农业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

(五)完善项目验收机制和预留保证金规定。项目验收应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士或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照项目建设方案现场核查项目实施情况,验收后应形成验收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对比图片和技术参数,杜绝验收环节造假行为。建议财政部门改变预留扶持资金的10%一年作为项目实施押金的规定,预留项目实施押金金额应适当提高,预留期限应根据项目见效的具体情况确定。

(六)建立项目档案,加强内部监管和绩效考核。每个财政支农项目启动后,农业股应保管好项目申报文本、项目规划、实施方案、报账发票和凭证、原始图像资料、验收报告等整理成册,一项目一档案,每个项目都应建档被查。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督作用,努力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动态监督。同时利用基层乡镇财政所贴近项目实施单位的便利,积极发挥基层财政所的监管职能。进一步落实《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在强化项目监管的基础上开展绩效考核,完善奖惩机制。

(七)建立项目备案移送制度,定期开展廉政警示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对扶持资金50万元以上的财政支农项目,财政部门应将项目申报文本和立项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财政部门在内部监管中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移送县纪委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财政部门每年可约请纪检、检察部门对财政支农项目实施的相关负责同志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并适时改进实施机制,防微杜渐,力争做到“项目优质,干部优秀”。

供稿:泰和县纪委 贤烽  可辉 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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