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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合同

 西尧1976 2011-09-21

汽车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负责人):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汽车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

本合同中所称的租赁标的物为     牌轿车    辆(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物的基本情况如下:

1、生产商:

2、出厂日期:

3、所有权证号:

4、车牌号:

5、型号:

6、配置:

7、颜色/内饰:

8、前次大修时间:

9、前次保养时间:

10、行驶里程:

11、随车物证: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月,自            日至              日。租赁期不得超过租赁物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满乙方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通知甲方,经协商一致后,双方办理续租手续。

第四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1、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含税), 租赁期内租金合计   元(含税),大写:人民币          元整。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做调整。

2、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乙方每月15日前结清本月租金。

2)按季度支付租金。乙方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结清本季度租金。

3)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甲方交付验收合格的车辆后15日内乙方支付半年租金,剩余租金在租赁期满20日前支付甲方。

3、乙方租金应汇入甲方指定的以下账户:

收款人(户名):

开户行:工商银行

银行账号(卡号):

甲方应对上述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4、税费和发票: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租赁费税务发票并承担税费。甲方按以下第     种方式出具发票:

1)甲方先向乙方出具租赁费发票,乙方按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甲方延迟出具发票时,支付时间顺延。

2)甲方收到租金后3日内向乙方出具发票,甲方每延迟一日提供发票的,支付乙方该租金1‰的违约金。

第五条 双方责任

1、甲方保证交付给乙方的租赁物性能良好、设备齐全,符合车辆正常行驶的要求,并具备相关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2、甲方保证租赁物不存在任何第三方权利或权利瑕疵,因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负责办理租赁期间租赁物的强制保险、车身保险、防盗险、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保险责任)等各类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及租赁期内的养路费、年检费。租赁期内发生的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及停车费由乙方承担。

4、租赁期间,甲方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车检以及乙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物时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本市行政区域内24小时的救援维修服务);甲方负责租赁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甲方报告并协助处理。

5、租赁期间因车辆事故或交通事故所发生的费用,除由保险公司支付外,剩余部分由乙方承担,但因甲方未投保该种保险或隐瞒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事故的除外。

6、乙方保证租赁期内按租赁物功能合理使用,保持租赁物的完好,但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除外。

7、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租赁物转租、转借、转卖。

8、乙方保证及时支付甲方租金,甲方应当按约定向乙方出具正式发票。

9、乙方在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可以对租赁物进行外观装饰或设备添附。租赁期满后,添附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添附物不能拆除或拆除后会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由双方协商处理。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有权将租赁物上一切有关乙方所使用的企业标识及注册商标标识予以覆盖或拆除。

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 3日内,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和指定地点共同办理车辆的租赁登记手续并移交相关的一切行驶证照,共同签署“租赁物交接确认书”。

2、租赁物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说明当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租赁物质量瑕疵,并在“租赁物交接确认书”上标明。

3、租赁期满后3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约定交接地点,并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租赁物交接,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甲方对租赁物的毁损有异议的,应当在双方签署“租赁物收回确认书”之日提出,否则视为租赁物完整无非正常损害。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内,由于甲方交付的租赁物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事故处理和救援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租赁物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20%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间内,由于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甲方在租赁期内没有法定事由任意解除合同的,除应返还乙方剩余租金外,还应当赔偿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4、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租金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的约定,延迟交付租赁物或相关证照手续的,每延期1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

6、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租金总额的10 %作为违约金。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如因租赁物质量瑕疵造成乙方重大人身、财产损失或无法满足乙方正常使用需要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 如甲方怠于履行双方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各种保险、交通管理等费用的义务,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非因乙方原因,租赁物连续或累计无法正常使用超过3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6条第1款的约定,延迟交付租赁物或相关证照手续超过5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6、乙方延期支付租金超过15,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7、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当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不免除对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

甲方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乙方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3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双方当事人签署页,无正文)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月 日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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