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质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雪城狼 2011-09-21

梅春来律师文:如何正确认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和价值是每位患者必须要面对的事情。笔者从业以来,对无论是上门咨询还是网上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满的患者,笔者认为他们都没有正确认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和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价值。他们大部分过高地看待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作用,甚至将其看成了医院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因些当医学会对明显有医疗过错的病例仍作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常使患者一方情绪激动,指责鉴定不公,其实是患者一方根本不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价值。在笔者看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仅只有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功能,如果是医疗事故则适用《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赔偿患者损失,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赔偿患者损失,除此之外,对于法院来讲是否最终要判决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不具有绝对或唯一的定案依据。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意味医院没有其他医疗过错,也并不意味医院就可以免责。

医疗过错并不等于医疗事故,做为法律人士应当知道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惜的是混淆的人实在太多,不光是律师混淆,法官也有混淆的,更不要说普通患者。笔者认为医疗事故其实只是医疗过错的一种,医疗事故实质是医疗技术过错,除此之外,医疗过错还包括医疗论理过错,如未尽告知义务,医疗产品过错,如植入钢板断裂,医疗管理过错,如医院管理或护理失当。故医学会对大部分病历甚至是明显存在医疗过错的行为均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笔者并不惊奇,除少数医学会有偏袒外,其实是大部份案例本身就不属于医疗技术过错,而是其他医疗过错。如以植入钢板为例,主刀医生按常规完成钢板植入固定,手术很成功,整个手术完全没有任何过错,但患者尚未出院却发生钢板断裂,医学会以技术过错为标准审查主刀医生的医疗行为,得出的结论自然是不构医疗事故,对这样的结果患者一方肯定是不能接受,明明医院有错,为什么会不构成医疗事故?其实是不了解医疗事故鉴定就是技术过错鉴定,医学会的鉴定只做医疗技术过错鉴定,而不做其他医疗过错鉴定,同样如果以此案例为依据做医疗过错鉴定,那么医疗司法鉴定机构就会做出医院提供的钢板具有瑕疵,断裂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具有过错的结论。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代表就不构成其他医疗过错。

由于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技术过错鉴定,再加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有意限制医院的赔偿责任,故对医疗事故的鉴定采取的是严格过错的鉴定标准,通俗地讲是当医生做了不该做的手术,切除了不该切的器官才构成医疗事故。依笔者看,这种严格的鉴定标准实质上是接近于故意标准,(当然笔者不是说医生是故意切除器官)所以以这样的标准去衡量一些病例,高达80%--90%的病例最后均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就不足为奇。

笔者在从业经历中看到很多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一旦医学会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认为鉴定结论错误或申请上级医学会重新鉴定或认为要败诉就直接撤诉,笔者真是为他们可惜,他们完全没有搞清楚医疗事故鉴定仅是医疗技术过错,不构成医疗技术过错,难道就不会构成其他类型的医疗过错?

真没必要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结论看得那么重要,它不是医院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它在医疗过错案件中的地位也并不是那么有价值。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要忘记一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他所指的赔偿是指不构成医疗技术过错的不赔偿,不等于构成其他医疗过错也可以不赔偿,况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适用于被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不适用其他医疗过错案件,如果你的病案被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你来说一点效用都没有,患者依人身损害赔偿规定反而能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这有什么不好?

当然在结尾时还可以透露一个办案技巧,如果构成医疗事故,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计算赔偿额一般会低于依人身损害赔偿规定低,但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行政法规,你可以通过卫生局要求对涉事医生及医院进行行政处理,如对医院可以要求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许可,对医生可进行吊销执业执照或追究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医院迫于压力不得不额外多些赔钱,呵呵,希望医院不要看到本文。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