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9年8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公司(与关联公司)”应当如何理解? 1、假设A公司控股B公司,A公司的董事长甲未在A公司领取工资,而领取董事会费2万元,同时甲在B公司任职,在B公司领取工资薪金10万,如果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当按照合并为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2、A公司参股C公司并有重大影响,A公司投资占10%C公司的股份,是C公司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A公司的董事甲在A公司领取工资,同时在C公司领取董事会费,如果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当按照合并为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3、A公司与D公司没有股权关系但是A公司董事长在D公司董事会任董事。A公司的董事甲在A公司领取工资,同时在D公司领取董事会费,如果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当按照合并为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4、A公司的个人股东甲是A公司董事长,同时甲也是E公司的个人投资者在E公司任董事。A公司的董事甲在A公司领取工资,同时在E公司领取董事会费,如果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应当按照合并为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各位同仁,按照税收征管法或特别纳税调整中相关关联企业的说法,如果一个公司的董事长在全国内其他公司的董事会任职(有重大影响)是不是这些公司之间就形成关联关系,哪么这位董事长的董事会费收入就应当一并计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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