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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包工--甲供材

 sxc006 2011-09-26

清包工

2011-08-12 09:05 来源:未知 作者:史小晶 已有 178 人关注

问:我们是房地产企业,现与施工单位签定清包工合同,即:施工单位只包工不包料,材料有我们房地 产自己购买,请问老师:
1.这样材料是甲供概念吗?
2.房地产自行购买材料只要供应商提供发票就可是吗?
3.以上理解是否有误?税法依据?

回复:

除 设备安装、装饰劳务、自产并负责提供建筑业劳务外,贵公司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均构成了甲供材,依据营业税第十六条甲供材的部分施工方也需并入建筑安装的收入 中缴纳营业税,因此贵公司与建筑商签合同时如果涉及自购材料部分,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清楚,并报税局备案,此部分税金应由建筑商承担。如果贵公司没有 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且没有报税局备案,导致建筑商到贵公司所在地税局申报纳税时少交了此部分税款,贵公司所在地税局发现后,会要求贵公司代为承担,补缴此 笔税款。 
由发包方自行购买施工材料情况,施工方需按全额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包括甲供材的部分),但施工方到税局申请开具的建安业发票中不包含甲供材的部分。贵公司 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预付)工程款时必须索取工程材料发票和建筑业专用发票,否则会被税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索取发票情况进行处罚。


甲供材建筑项目的发票管理
          
  (一)工程承接方承接甲供材建筑项目,在向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含预收工程款)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出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二)对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供材,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工程承接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2
、依据营业税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3
关于甲供材具体执行政策请参阅地方税局规定《关于加强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管理的通知 》通地税发〔2008154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现就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甲供材建筑项目的定义
         
  本通知所指的甲供材建筑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合同中的甲方)提供工程用各类材料物资、动力等(即甲方提供物资材料,以下简称为甲供材)给工程承接方(合同中的乙方),工程承接方依合同约定负责工程作业,并向工程建设方或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项的建筑项目。
         
  二、甲供材建筑项目的税收管理
         
  (一)甲供材建筑项目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制度。工程承接方应在承接工程合同生效日起30日内持工程合同副本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承接项目的登记手续。
         
  (二)甲供材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合同,即时做好对甲供材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的登记备案。
         
  三、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的征收与结算
         
  (一)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的征收。对甲供材建筑项目,工程承接方日常纳税申报(开票)时,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营业额,并按规定计算征收相应税款。
         
工程应税营业额=工程款÷1-材料预估率)
×100%         
应纳营业税额=工程应税营业额×税率
         
  (二)甲供材工程材料预估率暂定为:
         
  多层建筑   
  25%         
  高层建筑   
  40%         
  其他工程   
  20%         
  材料预估率将适时作调整。
         
  (三)甲供材建筑项目税收的结算。
         
  1、工程承接方在建筑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及出具工程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甲供材明细表,申请建筑工程项目税收结算,多退少补。
         
  2、对工程承接方承接的多个建筑项目中,既有甲供材建筑项目,又有双包工程项目,应当分别计算各项目的计税营业额。
         
  四、甲供材建筑项目的发票管理
         
  (一)工程承接方承接甲供材建筑项目,在向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收取工程款(含预收工程款)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出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二)对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直接采购的甲供材,或者委托工程承接方采购甲供材,工程承接方不垫付采购资金、材料发票交由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会计处理的,工程承接方出具的建筑业专用发票中大、小写金额栏数据不得包含甲供材的金额。
         
  (三)加强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发票管理。
         
  1、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预付)工程款时应正确索取工程材料发票和建筑业专用发票。未按发票管理规定索取发票的,依法承担责任。
         
  2、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对辖区内工程建设方取得的工程发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3、工程建设方(工程发包方)应当协助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五、本通知从二○○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泰地税函〔200657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中甲供材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第二税务分局:
         
你分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中甲供材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方用具有建设方台头的发票入账是否合法的问题。经研究,该做法无政策依据,也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以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对甲供材工程营业税的征收,应按工程项目在预算及决算环节审核工程税款的缴纳情况。
         
二、关于甲供材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后是否应征收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并请示省局,对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税现暂无明确的政策依据。因此,对实行查账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业征收(预征)所得税时,其计税依据应暂不包括甲供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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